㈠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军人
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外籍人士或机构
(1)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扩展阅读: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㈡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㈢ 我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通常仅通过协议确定代持事实。此类现象在资本市场中较为普遍,原因包括规避法律某些强制性规定,如外商投资批准、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适格要求;实际投资人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通过代持设立多家公司相互担保融资等。
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的代持协议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该司法解释确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明确了实际投资人并不因此自动获得合法股东地位。在股权代持实践中,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许多企业均存在代持行为。
作为委托人,即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股权失控和股东权利被剥夺。隐名股东可通过协议进行控制,确保自身利益。实践中,隐名股东可与名义股东签订详细的协议,约定代持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益分配、股权处置等。
实践中,隐名股东需特别注意协议内容的完备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协议应明确约定名义股东不得私自处置代持股权,不得将代持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同时隐名股东也应享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此外,协议中还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复杂,需谨慎处理。双方应确保协议条款明确、具体,避免因协议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同时,隐名股东应关注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时与名义股东沟通,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