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怎么分
一、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怎么分
1、上市公司股东分红的方法具体如下: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配现金;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3)财产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4)债务股利形式,即公司以债券或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分红的分配方法有哪些
公司分红的分配方法具体如下:
1、股东会根据其投资占有率来分配;
2、分红是依据会计状况来年底分红的,若产生特殊情况需分红的,也需特殊对待;
3、经公司所有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也可以直接拿分红,不提升份额。
❷ 分配股利的方式有哪几种
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具体如下:
1、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最常见的方式。公司选择发放现金股利除了要有足够的留存收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而现金充足与否往往会成为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主要制约因素。
2、财产股利
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3、负债股利
负债股利,是以负债方式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有时也以发放公司债券的方式支付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但这两种股利支付形式在我国公司实务中很少使用。
4.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我国实务中通常也称其为“红股”。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企业,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只是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和资本公积。
但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
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
1、现金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计盈余(特殊情况下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支付)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
2、财产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3、负债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不得已情况下也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发放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
(2)股票公司利润怎么分配扩展阅读
各种分配方式的优缺点:
1、现金股利
优点:在企业营运资金和现金较多而又不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况下:
(1)有利于改善企业长短期资金结构
(2)有利于股东取得现金收入和增强投资能力
缺点:在企业营运资金和现金较少,而又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况下,发放现金股利将会增加企业的财务压力,导致企业偿债能力下降
2、股票股利
优点:
(1)可以避免由于采用现金分配股利而导致企业支付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的缺点
(2)当企业现金紧缺时,发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从而维护企业的市场形象
(3)股票股利可避免发放现金股利后再筹集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
(4)股票股利可增加企业股票的发行量和流动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缺点:会被认为是企业现金短缺的象征,有可能导致企业股票价格下跌。
❸ 上市公司赚的钱是均分给股民的吗
不是。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减去成本减去应交税费减去折旧等于净利润。净利润还要提取资本公积。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不分红给持有股票的股民。
上市公司是如何分配利润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遵守补充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次序进行分配。公司补充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充公司的亏损,扩张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该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如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充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遵循前述条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补充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抉择,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可经股东会议表决批准,将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就是通常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中的10转增多少),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补充亏损后,公司经股东大会特别抉择,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的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也可以遵守上述法子办理。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纳现金或者股票的情势,公司普通股股利,该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国家股利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公司该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并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应纳的税金。
❹ 上市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有哪几种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是如何分配利润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遵守补充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次序进行分配。公司补充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充公司的亏损,扩张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该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如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充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遵循前述条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补充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抉择,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可经股东会议表决批准,将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就是通常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中的10转增多少),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补充亏损后,公司经股东大会特别抉择,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的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也可以遵守上述法子办理。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纳现金或者股票的情势,公司普通股股利,该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国家股利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公司该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并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应纳的税金。
❺ 股份公司的盈利分配是怎样的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它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途径。在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过程中,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更有效的留存收益政策,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会计模式,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及其披露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欧洲大陆模式以德法两国为代表,英美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以对我国有所借鉴。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根据《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过去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时,法国财务报表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进行更详细地披露。
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根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使用盈余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谨慎起见,将他们认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并且认为有必要时才提。
由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国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积”项目。但对于根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 and 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储备”(Other reserves)中。如果公司当年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类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决定。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rained 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如果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他用途,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或称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这个“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销。
美国的财务报告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况,但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情况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进行说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对分拨情况予以反映。
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有重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日本,发展中国家中的墨西哥、中国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因此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由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对留存收益的分拨,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立即从已分拨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及时得到回报。
另外,由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明确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报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视公司情况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必须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问题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❻ 企业通常采用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哪几种
股利分配政策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固定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由于经营不善而削减股利的情况。采用这种股利政策的理由在于:
(1)稳定的股利向市场传递着公司正常发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稳定股票的价格。
(2)稳定的股利额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别是对那些对股利有着很高依赖性的股东更是如此。而股利忽高忽低的股票,则不会受这些股东的欢迎,股票价格会因此而下降。
(6)股票公司利润怎么分配扩展阅读
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
法律限制
1.资本保全的限制
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法定资本,如果一个公司的资本已经减少或因支付股利而引起资本减少,则不能支付股利。
2.企业积累的限制
为了制约公司支付股利的任意性,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必须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此外还鼓励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只有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净额才可以用于支付股利。
3.净利润的限制
规定公司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足额弥补。
4.超额累积利润的限制
由于股东接受股利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于是很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❼ 公司法分配股利是如何分配的
公司在每一特定时期都要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包括对公司运营获得的财务成果进行核实。对此,公司将要进行对所获利润的分配,这将按每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有关公司法分配股利,分配的利润并不是所获的所有利润,而是对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分配。
一、什么是股利分配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确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发放股利,将多少盈余为公司所留用(称为内部筹资),因为这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
二、利润分配的项目
1、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盈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公益金
公益金也从净利润中形成,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5-10%的比例提取形成。
3、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先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然后依次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公益金、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三、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
1、现金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计盈余(特殊情况下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支付)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
2、财产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3、负债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不得已情况下也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发放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
通过上述,可以了解到对于公司法分配股利是有相关明确规定的。对于股利分配,分配的利润是公司税后的净利润,每位股东的收益是按比例分配,分配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公司有利润所得,股东就会有收益,这是成正比例相关性的。
延伸阅读:
身为一名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公司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