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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时公司股东

发布时间: 2025-03-30 00:13:45

A. 上市后公司股东原来的股份会减少吗

1. 当公司上市后,原有股东的股份比例会减少,但股份数量不会变化。这是因为公司要向公众发行新股份,从而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2. 股东和风险投资共同成立公司时,双方都会出资,这些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总股本。
3. 例如,如果股东各自出资100万,那么公司的总股本就不会超过200万,各自持股比例不会超过100万股。这并不意味着约定各占50%,上市后再发行1000万股,各自的持股就变成500万股。实际上,每股的价值和公司市值的计算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
4. 如果公司是从一开始就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通常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各自出资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各持50%的股份。随着公司经营获利,资产增值,例如账面净资产增加到3000万元,然后可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总股本为3000万元,各股东仍持有原来50%的股份,即1500万股。
5. 公司上市时,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至少相当于上市后总股本25%的股份,也就是1000万股新股。以每股10元的价格计算,这1000万股新股的总价值为1亿元。加上原有的3000万元,公司上市后的总市值为4亿元。
6. 上市后,原始股东各自仍持有1500万股,但持股比例会从50%降至37.5%。如果原始股东想要套现,就是将自己持有的1500万股早期股份出售。上市初期,原始股东通常不能套现,控股股东需要在三年后才能套现,其他股东一般一年后可以套现。套现价格不是发行价格10元,而是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B. 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人持股占股本的多少比例怎么算

一、从《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条来理解,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在3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75%下,总股本4亿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90%下都是合法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C.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9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10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3条第2点: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顶级原则和锁定期要去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2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第六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第七条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八条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载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第十一条 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资者网上申购前,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新发行股票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一)公司控股股东;(二)持股10%以上的股东;(三)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四)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五)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执业规范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意见,分析公司股东股份公开转让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定。第十五条 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 我想问一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他们发行的股票这些股份从何而来是不是原有股东的股份会按比例减少

发行新股后,原有股东持股数不会减少,比例会降低,新比例是持股数除以新的总股本数。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你占1000万,20%。发行5000万的股票后,你的股份就变成10%。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不等于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有股权。股权所对应的股份(注:“股份”一词多重含义,此处不知提问者指啥,暂且理解为“钱”),会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我们常说的增资扩股就是这个意思。
最后,股份是不是被股东们分光了?这个问题没懂,只能说股价变动的原因很多,政策变动什么的都可以引起股价异常波动。大股东也可以通过洗盘,去掉没支撑力的散户,然后再升价。

F.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中小板块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上会有所放宽,但无论如何上市前股东人数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润应该是不想分给员工。

(6)股票发行上市时公司股东扩展阅读:

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