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怎样办理股票索赔
股票索赔的大致流程是:
证监会(局)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股民准备索赔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法院立案 ——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案调查后应及时与专业的股票索赔律师团队联系。
拓展资料
股票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场所,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别。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股票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力也更大。
股票市场的前身起源于1602年荷兰人在阿姆斯特河大桥上进行荷属东印度公司股票的买卖,而正规的股票市场最早出现在美国。股票市场是投机者和投资者双双活跃的地方,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寒暑表,股票市场的不良现象例如无货沽空等等,可以导致股灾等各种危害的产生。股票市场唯一不变的就是:时时刻刻都是变化的。中国大陆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北交所三个交易市场。
开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笔成交的价格。
收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后的一笔股票的价格,也就是收盘价格。
成交数量: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
最高价:指当天股票成交的各种不同价格中最高的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当天成交的不同价格中最低成交价格。
升高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高。
开低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低。
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
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
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
跳空:指受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价开始大幅度跳动。跳空通常在股价大变动的开始或结束前出现。
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
反弹: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价有时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买方支撑面暂时回升的现象。反弹幅度较下跌幅度小,反弹后恢复下跌趋势。
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
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
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
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多头:对股票后市看好,先行买进股票,等股价涨至某个价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的人。
空头:是指变为股价已上涨到了最高点,很快便会下跌,或当股票已开始下跌时,变为还会继续下跌,趁高价时卖出的投资者。
涨跌:以每天的收盘价与前一天的收盘价相比较,来决定股票价格是涨还是跌。一般在交易台上方的公告牌上用“+”“-”号表示。
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股票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公司破产清算,还清所有债务后,多的资产供所有股东分配
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
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上市公司破产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进行破产重整,一种是直接退市到老三板市场交易。针对不同的情形,投资者可以这样操作:
破产重整:即在主板宣布公司破产重整后,一般会将公司的债务一起打包出售或母公司吸收合并。一般股价会经过长期停牌,重整成功后,又继续交易。重整完毕后股价不一定上涨,因此投资者可以在重整前卖出;如果重整引进比较优质的资产,可以持股。
如:*ST柳化(现用名柳化股份)在2018年的时候宣布破产重整,股票从2018年3月9日一直停盘至2018年12月25日,重整后又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
退市到老三板:即公司在主板被强制退市后转移到老三板市场交易,没来得及在退市前卖出的投资者需要签订股转系统协议,然后就能在老三板交易卖出。
在实际情况中,上市公司并不会出现突然破产倒闭,一般上市公司如果经营不善,会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净资产持续为负,这时会触发退市条件,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如果继续亏损就会终止上市,也就 是我们所说的退市,在退市之前会进入退市整理期,股民还是可以有机会卖出的。
就算是退市了,其实也并非股票没有了,而是股票会转入到三板交易系统,三板系统全称是代办转让系统,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的股票在三板系统交易,如果有人愿意买入这家公司的股份,你同样还是可以把股票卖掉的。而退市的公司,有些之后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交易,又会重新回到原来的市场中交易。
拓展资料: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㈢ 上市公司股票怎么司法拍卖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我国相对比较优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上市发行股票的,股票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股票可以用于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所以股票也可以被拍卖。人民法民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拍卖股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㈣ 上市公司 股 司法处置 一次可以处置多少
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处置、以股抵债、司法划转、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等。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金额按照决定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乘以股票数量计算。该种确定价格的方式也被多家法院所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㈤ 司法冻结股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这些被冻结的股票不能买卖。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卖掉这些股票的钱还债,那将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地点应当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场。对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尤其是保全和执行,除传统的管辖问题外,还会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被保全财产或主要财产的财产所在地的确认,以及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管辖法院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㈥ 股票索赔流程怎么走
一、程序:
证监会(局)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告知 —— 股民准备索赔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法院立案 ——审判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案调查后应及时与韩友维律师团队联系咨询。
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关于揭露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日、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日、调查结果(处罚)告知日都可以作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卖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后买入的股票都无法获赔。
2、系统性风险。法律对之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会根据同期大盘指数下跌的幅度,在计算损失时相应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性风险。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风险警示及立案调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立案调查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主要内容是公司存在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我们认为只是按照规定“例行公事”,从近几年信披违规案件处罚情况来看,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投资者不必太过在意。
立案调查期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定向增发。如被行政处罚,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会影响定向增发,创业板公司36个月内不得定向增发。
㈦ 上市公司被收购后股票怎么办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可以对其他公司进行收购,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的,一般是为了对公司不足的地方进行增强,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公司原股份怎么处理由收购协议而定,如果是全资收购的一般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支付资金,收购股东的股份。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 年未变更的说明;(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