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期权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的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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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限售股是如何扣税,限售股如何理解及扣税计算
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票被称为流通股,而其他股票在股东手中,不能自由交易。它们通常有一个锁定期,在此期间它们不能流通,所以它们被称为限售股。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限售股是如何扣税以及股市中限售股出现的一些地方。
根据有关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根据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当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那就是:应纳税收入=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的合理税)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限售股是如何扣税就是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限售股转让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值是指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和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在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印花税、佣金和转让费。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证明,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和合理税费。这一点上市限售股进卖出的时候也会考虑到二级市场中股票价格的高低问题。
事实上,限制性流通股有两种情况。一是上述股权分置改革留下的问题,即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后需要一个过渡期才能转化为流通股。通常锁定期为一年,一年后,它们可以按比例出售。另一种情况是,当战略投资者通过私募方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时,由于其出于战略目的的持股时间长于普通投资者,且私募价格往往低于当前市场价格,因此需要在该股锁定一段时间。
至于限售股解禁好是坏,这是相对的:一方面,限售股的流通会增加市场的抛售压力,即不好;另一方面,为了使销售价格更高,限制性股票的利益相关者将尽最大努力提高股票价格,这又变得有利。
根据证券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采取不同的征集和管理措施。
(1)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证券机构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复牌日的收盘价或新股限制性股票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根据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额,并根据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额后的余额和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预缴。
纳税人按实际转移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金额不一致的,应在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交易记录及相关完整、真实的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并办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例】在证券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之前,有人持有某股10万股限售股,原收购成本为10万元。股权分置改革后,该股股权于2006年12月28日恢复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被解除禁令,并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有人减持了所有被解禁的限售股,转让总收入100万元,缴纳印花税、转让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根据该政策,如果一个人减少他或她的限制性股票,他或她将由证券机构通过预扣和预先支付来收取,纳税人将申报和清算他或她自己。限售股是如何扣税就是上述内容,更多股票知识学习关注我们,最近的热点股票也是如此,比如电影院线股票。
㈣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氏改份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胡核睁裤岁、代收代缴税款。
㈤ 限售股,减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收益的20%缴纳所得税;
2、不用自己操作,转让之后自有开户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3、所谓收益即转让价格减去取得成本;
4、取得成本按上市时向交易所备案的取得成本计算,如不备案,税务局将按收益的15%计算;
5、目前国内部分省和地区给当地证券公司一部分退税优惠,即20%中地方留存部分的95%左右可以退回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能会退给股东个人。当然,该项政策随时可能取消。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代扣代缴扩展阅读: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中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征税问题
征税原因
[1]一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
二是解决政策不平衡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问题。
征税范围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