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入股另一家公司股票会涨吗
这是属于上市公司互相交叉持股,是很普遍的现象。但如果被持刀公司盈利情况不错,现金流也很好,那股票上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建议多观察被持股公司的盈利能力情况
B. 怎样选择投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选择投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你想做投资,长线持有股票,建议选择白马股,不会疯涨但可以持久,至少不会被深套,更不会退市的那一种,具体选择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一是根据国家政策面选择行业;二是根据基本面选择个股;三是根据技术面选择进出场时机。行情向好就加仓,行情不好就减仓,高抛低吸做差价,及时止盈不贪婪,他股疯涨不眼馋,心态放正准赚钱。
C. 我要入股一个公司,关于股权分配和资金的问题
1、找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帐目,确定总资产。不是说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的,亲兄弟也要明算帐。不然,以后合作坎坷多。
2、你的技术是可以作为股份投入的,具体占多大比例,你们协商了。
3、股份的多少决定承担的风险和所得的利润,以及重大事项上的表决权。如果都50%,有分歧出现时,听谁的?
4、如果都干事,也要发工资和提成的。多劳多得嘛,以免产生依赖心理和不平衡的心态。
D. 小弟想成立个公司,有朋友想入股,怎么算股呢
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二、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如果权属方面还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投资方就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打算,以免“为他人做嫁衣裳”。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必要时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专利权人。但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查明其是否该技术的权利归属则必须费一番功夫了。当然,比起投资失误可能导致的数百万、上千万损失来说,在签约前多花一点时间和费用去核实被交易技术的权利归属,无疑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的话,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
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二是权利转移。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少。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即使是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传授有关的技术诀窍。有的还要由技术方作出样品或进行试机。
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技术方承担一些与技术转移无关的工作(如生产管理或产品销售等),即使技术方未履行义务,也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影响技术出资到位与否的认定。
四、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规定:出资期满,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征明文件,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绝大多数技术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收益都会与当初预计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造成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1.市场发生变化;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3.新技术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以技术出资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钱的东西当成钱”,因而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保障技术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技术交易的各方不宜过分依赖现有的各种标准合同。标准合同只能规定交易中带有共性的事项。而技术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恰恰是那些没有共性的事项,比如技术交易标的、技术资料清单、权利转移形式、技术指导的标准等等,都是无法标准化的。
E. 我开的小公司,别人要投资入股,股份怎么分急!! 我想请教一个问
刚刚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
一、平均分配
好处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但是这样的做法,在现实生活是很难生存下来的,有的时候,大家的意见并不是统一一致的,那这样会降低效率。
二、个人说了算
老大占股80%-90%,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做虽然一个创业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话语权,往往容易刚愎自用。
三、差异化分配股权
创业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说,创业人数是在5个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创业合伙人数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过51%。
(5)入股一家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股票分配注意事项
1、在开始创业的时候,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配方式,股权平分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要避免股权平分的事情,可能听到国外某大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5:5或者3:3:3平均分配的创业也很成功;
但是国外的文化与中国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异,如果刚开始平均分配以后有重新分配的能力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不要平均分配;
2、在创业初期需要一个力排众议的老大,因为初创公司在没有很多资金的情况下,市场反应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内部最好防止内耗的产生,因为这不利于初创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分红机制,要写好,因为人性是趋利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将来的利益及权利的分配,所以分红比例、分红方式、分红时间要写清楚;
4、退出机制,有些公司案例退出的时候没有写清楚退出机制,导致自己的投资款项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权属不明朗,导致哥们变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亲戚、朋友乃至亲兄弟最好将利益方面说清楚。
F. 我投资入股了一家公司,后来创始人要卖掉,我能保留我的股份吗,还是需要我的同意
你投资入股了一家公司,创始人要卖掉。其实是要经过你的同意。因为你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G. 投资一家企业和买一家企业的股票有什么区别
投资有话语权,买股票没有,除非拥有的股票占到一定的比例
H. 我可以通过出资成为一家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吗持有股票,在该企业上市后,我的股票就是原始股吗
是的。上市前发行的股票称为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
一、原始股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与自然人股:
1、国有股是国家持有股份,目前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允许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经过转让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自然人股是一般个人所持有的股票,一旦该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二、原始股的认购
1、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2、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目前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