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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行情长生生物 2024-12-22 19:22:33

上市公司抵债股票的处置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5-05 21:37:39

① 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吗

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股权也是属于对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3、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上市公司抵债股票的处置方案扩展阅读

对于股权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执行令等。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

3、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首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保障;其次应允许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受让人,如果不购买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让人的方可视为同意转让,强制执行始得开始。

4、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如果股权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原股东仍享有剩下的股权;如果股权价值低于执行数额,则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留追索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② 华纺股份的债券人何以能接受这样的抵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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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某公司倒闭后,股民手中的股票怎么办直接作废

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后,即停止在A股市场交易。股民避免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暂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时,卖出该股票,进行适当止损。

(3)上市公司抵债股票的处置方案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1、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2、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挂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民

④ 上市公司破产倒闭,还欠下一大笔钱以后,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的人怎么办

临近破产状态后,又没有别的企业借壳上市,会被退市
一般进入三板市场继续交易,股票不值钱,一般几毛到1元多1股
如果宣告破产,拍卖处理剩余资产,先用于还债,还有剩余分给买股票的股东,最差的情况是抵债完后一分不剩,股东的股票变成一张白纸,价值归零,也不会欠债的。

⑤ 请问有谁知道上市公司拿股票抵债,给债权人的是流通股还是原始股啊

那个不叫原始股
A股构成目前有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等等
股改进行后这些股票也逐渐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是否流通股不重要。抵押的股票无论是否流通股都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了。必须赎回后才能流通。

⑥ 上市公司资不抵债,股票无价值,普通股民需要承担偿还余债的责任吗

普通股民是不需要承担偿还余债的责任的,
所需要承担的只是股票贬值后的损失。

⑦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被冻结的后续处理方法

这些被冻结的股票不能买卖。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卖掉这些股票的钱还债,那将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地点应当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场。 追问: 谈一下你对 绿大地 这个企业本次大股东 股票 被冻结的看法好吗? 如果可以的话,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对于st大地的看法,谢谢。 回答: 绿大地 这 家公 司因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 润正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 发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这在近年来属于定性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例。 丑闻被披露后公司股价从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业绩来看,目前市场价格仍然太高。有许多机构深套其中。每有反弹,都是机构出逃的机会。 公司财务 问题严重, 注册会计师 的 审计意见 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发展前景堪忧。现在该公司是带*的公司,随时有 退市风险 。 市场上有传闻公司将“卖壳”,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与以往 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寻求 资产重组 不同,它是以“欺诈”发行的 股票 ,证监会很难批准其重组;原因之二:公司股价还很高,没人愿意以高成本接手一个烂摊子。原因之三:公司还处在证监会的查处之中,公司的真实 资产 到底如何,尚无结论。至于原董事长手中被冻结的 股票如何 处理尚无法预计,因董事长的罪行与股票有关,如何处理至今尚无先例。 综上所述,建议不管现在已经如何亏损,还得远离该股,如果想搏个卖壳,也得当股价跌到5元以下。

⑧ 以股抵债的目的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以股抵债”(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购抵债”)的正当性,就在于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 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所以,任何“以股赖债”、“以股逃债”、或者“高价套现”的企图,都是与“以股抵债”的目的相背的,均属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东没有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则虽然其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而对上市公司有所负债;或者控股股东虽然侵占了上市公司的资金,但能及时归还的,也不适用“以股抵债”。
为了实现“以股抵债”的目的,确保“以股抵债”的正当性,要求实施“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在实施“以股抵债”中,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执行《公司法》有关对债权人告知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债”方式所抵之债,必须是2003年8月,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之前,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因上市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负债)。这里的负债,不仅包括本金,还应包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