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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报都是股票收盘后发布吗

发布时间: 2021-05-06 07:31:49

㈠ 公司的年报一般是什么时候发布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上市公司可选择次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的合适时间披露年报,交易所会在每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公布当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表。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预约的年报披露日期,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情况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不需另行发布公告。

拓展资料:

公司年报

公司年报是由董事会主持编制向有关主管机关及股东大会汇报的有关公司经营的财务状况等的书面报告材料。

一般包括:公司的损益表、公司主要业务活动的情况、固定资产所发生的重大改变、发行新股的情况、发行债券的情况、捐款、在职董事名单、股息分派意见、董事与公司之间发生契约关系的内容、董事购取公司股份或债券的协议详情、储备金现状及建议等。

    ㈡ 上市公司是不是当天盈利的状况决定第2天的股价

    1 股价的涨跌跟公司的业绩有相当大的关系,业绩好股价涨,业绩差股价跌。
    2 短线若有机构等主力的大力介入拉升,股票价格也会涨;当然主力砸盘,股价也会跌。
    3 大盘上行时,个股一般也上涨;相反的,大盘下跌时,个股一般就下跌。
    4 而股票每天的开盘价格是根据昨天股票收盘价格、量比、交易量等等一串公式算出来的(一般是用电脑操作),很复杂,我也不会。
    5 上市公司一般是一个季度才发布一次公司业绩报(季报)或着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才会公布透露消息的,每次的业绩等的公布多少都会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
    6 因为5,所以上市公司每天的业绩是跟股票即时价格不存在联系的。

    ㈢ 为什么很多上市公司的半年报都在其所说的提前一天晚上就提前公布了,难道是消息提前泄露

    都是前一天收盘后陆续在交易所网站公布,因为是非交易时间,和第二日公布早上公布没有区别,反而会给投资者消化时间,避免业绩大幅变化可能引发的剧烈波动

    ㈣ 公司业绩披露对公司股票的影响是涨是跌

    股票先机为您解答:
    如果业绩好,当然对股票来说是利好消息。
    如果公司年报业绩不好,肯定会对公司的股价造成负面影响,但是对这种影响需要理性分析
    1、如果公司业绩下滑不是很严重,年报公布之前股价已经下跌做出了反应,那么,这种影响将不会太大,反而在年报公布之日,股价会反向上涨,因为前期下跌已经消化了这种影响。
    2、如果公布年报之日,超过了市场预期的亏损额度,股价将大幅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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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上市公司会不会在季报公布前拉升股价

    1 股价的涨跌跟公司的业绩有相当大的关系,业绩好股价涨,业绩差股价跌。 2 短线若有机构等主力的大力介入拉升,股票价格也会涨;当然主力砸盘,股价也会跌。 3 大盘上行时,个股一般也上涨;相反的,大盘下跌时,个股一般就下跌。 4 而股票每天的开盘价格是根据昨天股票收盘价格、量比、交易量等等一串公式算出来的(一般是用电脑操作),很复杂,我也不会。 5 上市公司一般是一个季度才发布一次公司业绩报(季报)或着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才会公布透露消息的,每次的业绩等的公布多少都会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 6 因为5,所以上市公司每天的业绩是跟股票即时价格不存在联系的。

    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主要是哪些数据对股价有影响

    一般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的年报来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额度。而以下几个部分是投资者所关注重点,同时也是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主要方面。

    第二部分:“会计数据摘要”。

    在其中可以看到最常用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司的基本盈利能力。在这些数据中有一条叫“每股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这一指标投资者应高度重视,它可以体现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真的赚到了利润。

    第五部分“公司财务状况”

    1、“公司财务状况”可以看到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总额的同比增长率,从中可以看出公司的发展趋势。 2、公司投资情况。特别是一些新股、次新股,要注意其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3、新年度的发展计划,寻找公司的发展计划中是否存在与市场热点吻合的地方。

    第八部分“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包括三张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其中的利润表中会列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即通常所说的三费)。

    “(6)公司业绩报都是股票收盘后发布吗扩展阅读”:年报是每年出版一次的定期刊物。又称年刊。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必须提交股东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包括描述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和收入的报告、年报长表称为10-K,其中的财务信息更为详尽,可以向公司秘书处索取。年报在上市公司中有两种版本,一种是在公开媒体上披露的年报摘要,其内容较简单,另一版本是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细版本。

    ㈦ 股市上市公司一般公布业绩报告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每年都在什么时间段披露

    一季报:4月30日前;半年报:8月31日前;三季报:10月31日前;年报:次年4月30日前。

    ㈧ 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是否都在下午收盘后当天早上(开盘前)有发布的吗

    上市公司发布公告都是不定时的,只是有个及时发布的原则。如果你手上有的股最好每天都看看,不要怕停牌,如果停牌一般提前都会有公告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ggts/ssgsggqw_full.s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http://disclosure.szse.cn/m/drgg.htm

    具体规章制度可参看下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