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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否协议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5-06 14:20:00

㈠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转让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转让,转让方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

㈡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转让业务

可以。流程如下:
(1)申请人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查询,取得股份证明文件以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
(2)申请人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
(4)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在确认申请人已提交规定的文件和交纳相关费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签发确认表;
(5)申请人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表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文件;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符合规定的过户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解除股份临时保管

㈢ 限售期内限售股可否协议转让

限售股转让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进行转让,投资者要等该限售股过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卖出;

(2)如果是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达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但是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进行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跟开户营业部核实。

(3)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否协议转让扩展阅读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

㈣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用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企业吗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用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企业,
这是不能直接实现的操作。
简单的说,股权转让之后 ,
可以用转让股权得到的资金来设立企业 。

㈤ 协议转让转出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入方何时可卖出股票,是否受证券法6个月内不得卖出的规定限制

1、为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管。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股权转让点价值完股权转让手续需要间(工商章程变更等)实际完股权交割两都点价值价值内涵同。

㈥ 什么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协议转让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㈦ 限售股可否协议转让

在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有关规定,且没有其他不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要求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但股份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

㈧ 没到解禁期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协议转让吗

你好,根据《办理指引》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办理协议转让的股份须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限售股。

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能否协议转让 股票

完全可以。但是你要明白,所谓实际控制人很多时候都是间接持股的。
在这里解释一下:就比如说,A是B公司的时机控制人,但是A直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是比其他股东要低的,他可能是C公司的控股股东,然后C公司也持有了B公司大量的股票,然后呢,当B公司要做决策的时候,A就可以联合C一起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是时机控制人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现在说到协议转让了,实际控制人可以转让自己直接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在C公司里做出表决,要求C公司协议减持B公司的股票。
在这两种情况里面,前一种方案,A可以得到全数的资金,然而后一种的话,最多也只能按比例分红了,更多的时候,这笔资金是作为C公司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