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买卖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规定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离职后多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原公司股票
原始股份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地,在规定时间内是不能出售流通的,一般解禁时间从2年到4年不等,必须等到时间点过了以后才能出售。
⑵ 购买公司未上市股票离职了可以要求现金返还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你和你们公司签定的带有这种条件的雇佣关系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
其次,关于能否要求公司将此股票以现金形式返还。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有股权买卖协议的,那么可以根据公司目前的每股净资产与公司协商转让。
2、没有股权买卖协议的,而在用工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甲方给予乙方股权激励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3、任何协议都没有的请款,我建议你先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1、你和公司的劳动雇佣关系的证据,2、公司支付你的劳动报酬中包含股票的证据。然后再和公司协商解决。
⑶ 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能炒股吗
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一般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⑷ 关于离职后的公司股份问题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甲在认购B公司股份时与A公司和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则需按协议进行。如没有协议,则AB公司无权要求甲退还持有的全部股份,甲不愿退股的话可以继续持有,享受B公司分红权;甲如愿意退股,且与AB公司达成退股价格协议(或许就按公平价格25元退股),还是退掉好,内部股份难受法律保护。
⑸ 购买公司内部股上市后离职股票如何处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可以协商交易给用人单位或者相关的股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离职后可以买公司股票吗扩展阅读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
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⑹ 公司内部股票如果离职后该怎样处理
转让也可以,
继续持有也可以,
还可以要求发行者回购,当然这得售买双方同意
⑺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买卖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规定限制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让所持原公司股份。 同时,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IPO上市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出让所持原公司股份,在IPO上市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原公司股份。
⑻ 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离职后股票怎么处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可以协商交易给用人单位或者相关的股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