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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上市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5-07 21:17:19

㈠ 未上市股份公司职工股价格是随时波动的吗

如果有人收购,是可以讲价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而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国务院尚没有明确交易的“其他方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大量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没有合法流通场所。
近两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加快了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步伐,积极推动未上公司股权交易。2008年12月天津成立股权交易所,2009年10月深圳柜台交易市场揭牌,2009年12月重庆股份交易中心开业,2010年1月浙江省开展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试点,2010年7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揭牌。另外,北京、吉林、河南、河北、安徽、湖北、福建等省市也在抓紧筹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
通过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未上公司股权交易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一、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鼓励支持
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一直支持探索开展未上市股权交易。2006年2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2010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特别强调“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06年以来,国务院还在天津、上海、重庆、湖北、福建等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多次提出符合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未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200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也相继提出鼓励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2008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试点的请示》回函中表示,支持浙江省推进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
二、地方政府争抢发展先机
开展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进而实现股权市场、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的顺利对接,以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本支持,实现跨跃式发展。这使得各地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股份交易“其他方式”的情况下,纷纷建立股权交易机构,抢占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先机。
天津股权交易所由天津市政府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批准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天交所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滨海新区管委会为天交所划拨了运营场所。
重庆股份交易中心是由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宗旨是建设我国西南的初级资本市场。重庆市政府为重庆股份交易中心拨付开办费5000万元。
深圳柜台交易市场由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其负责审核发放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企业上市的政府扶助资金。
2009年3月1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开展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试点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省级有关部门要鼓励探索,积极支持,加强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为稳步推进试点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条件。”
三、股权交易机构依托产权交易机构设立
天津股权交易所由天津产交中心联合7家企事业单位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深柜市场是深圳联合产交所的非法人股权交易业务平台,浙江省未上市企业股权交易试点也是浙江产交所的非法人股权交易业务平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由上海联合产交所联合上海国际集团、张江高科设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广州股权交易所由广州产交所发起设立。在设立的股权交易机构中,只有重庆股份交易中心与重庆联合产交所分设。
四、股权交易机构普遍采用公司制
全国来看,天交所、上海股交中心等都是公司制机构。浙江产交所、深圳联交所作为股份交易业务平台的营运主体,也是公司制机构。重庆股份交易中心虽是事业法人,但实行企业化运作,与公司制机构没有本质区别。公司制的股权交易机构,是全国通行的做法。在天津,市政府通过提名不是控股股东的天津产交中心主任出任董事长,实现对天交所的有效管理,运行两年来,没有发生过市场风险。这说明,根据政府授权规范经营,公司制交易机构能够实现政府的授权经营目标,能够保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能够防范市场风险。
五、规范企业股权登记托管
股权登记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天交所、浙江产交所、深圳联交所皆规定,挂牌企业必须先办理企业股权登记手续。《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市场定位各具特色
天交所实行双层次、多板块市场结构。双层次市场分为天交所主导的全国市场和天交所参股(或控股)的区域市场。天交所目前在内蒙、河北、山东、安徽等6省市合作设立了区域市场。多板块是指矿业板、科技创新板等。区域市场和专业板块企业挂牌条件较低,但交易规则统一。天交所为挂牌企业提供小额、快速、多次、低成本融资服务。所谓小额,即在挂牌前,根据企业规模和资金需要,为企业定向私募2000万到6000万元。所谓快速,即在企业复审合格后的4个月内完成私募融资。所谓多次,即可以在挂牌前首发,挂牌后增发或配售,只要企业有好项目,甚至一年内实现二次、三次融资。所谓低成本,是指对挂牌企业的会计、律师、保荐人和挂牌总体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深圳柜台交易市场按深圳市政府授权,具有全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托管、私募融资、上市辅导、推荐上市等职能。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则定位为对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级资本市场定位:一是为企业改制服务;二是推荐企业进入全国场外市场挂牌;三是为末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四是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服务;五是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通道。
浙江产交所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取产权交易方式开展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即以格式化、非连续、非标准化拆细的运作方式开展股权交易。
七、通过交易将股东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
天交所规定挂牌企业必须是非公众公司,即股东在200人以内的股份公司。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的挂牌企业不排斥股东200人以上公司,但规定在转让过程中只能减少股东人数,不能增加股东人数。做法是,对进场挂牌公司股权的规模,按照股权拆分不超过200份规定,分别设定最低交易股数。转让方客户持有公司股权的余额小于最低股数的,交易委托转让时只可一次性交易委托转让,不能拆分。公司股东在200人以上的,每次交易之后,只能减少股东人数,不能增加股东人数,直至到股东人数减少至200人以内。
八、建立以自律为主的风险防范制度
为规避股权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各省市股权交易机构努力建立以自律为主的风险防范制度。今年8月份以来,天交所开始建立由天交所、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挂牌企业代表、保荐机构代表、做市商机构代表、中介机构代表和投资人代表以及第三方专家共同组成市场监管联委会,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为防范市场风险,天津、浙江、深圳、重庆普遍制定了相关规定。一是挂牌企业必须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二是企业挂牌必须由当地政府推荐;三是企业相关信息必须按规定揭示;四是合资格投资人才能参与交易;五是投资人资金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六是对违规公司停牌,必要时停市;七是规定股权交易机构是风险防范主体;八是建立重要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
对于未上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天津、深圳、重庆、浙江股权交易机构一致的做法是,按规定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省国资委和省财厅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没有授权,股权交易机构不得交易未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据了解,几年来,各地股权交易市场普遍运行有序,交易规范,没有发生过重大违规违法和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实践告诉我们,各省市未上市公股权交易市场是风险可控的市场。
九、初显资本市场三大基本功能
实践告诉我们,各省市股权交易机构已显现出区域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投资融资和风险定价三大基本功能。至2010年10月底,天交所挂牌企业已达51家,累计融资10亿元,流通股约10.83亿股,平均市盈率约为15倍,总市值约83亿元,注册做市商80家,注册投资人上万。天津股权交易所提出,2010年挂牌企业总数要达到80家以上,融资规模要达到20亿以上。至2010年7月底,深圳柜台交易市场累计托管非上市股份公司352家,累计培育上市公司46家,其中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数量达36家,约占中小板上市总数的10%,为中小企业的产业发展实现直接融资190亿元,带动间接融资880亿元。至2010年6月30日,浙交所已有浙江粮油等6家公司进场挂牌,总成交547.83万股,总成交额达4023.81万元;进场投资者达2964户,其中法人投资者5户,个人投资者2969户,并杭州、台州、金华、温州等地市和义乌、永康等县市建立12个网点。实践告诉我们,各省市未上市公股权交易市场是有效率的市场。
十、股权交易市场具有低成本优势
天交所根据企业规模和资金需要,为挂牌企业提供2000万到6000万元的小额、快速、多次融资服务,对企业融资的会计、律师、保荐人和挂牌总体费用实行捆绑收费,收费远低于证券市场。更重要的是股权市场的信息披露、投资人准入、风险控制和网上交易制度,大大降低了股权交易的信息费用、摩擦费用和人工费用,证明有形市场的股权集中交易更具有资源配置的低成本优势。

㈡ 不适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四类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对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重点排查:
一、党政机关
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军队、武警部队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如××省委讲师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2.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也不得成为股东,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二、自然人
从一般意义来讲,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做股东。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东的。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公务员(禁止)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8.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9.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10.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许)
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三、法人、合伙企业
1.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7.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8.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禁止)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村民委员会(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4.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5.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根据〔2008〕15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㈢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3)事业单位非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㈣ 在编教师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么

在编教师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老的《公司法》是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所以在编教师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㈤ 每个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是有限的吗

有限。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5)事业单位非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发行方式

1、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

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㈥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

可以,但是要低调,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自己不说,一般别人不知道。

㈦ 股票的分类

1、股票按照股东的权利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股份,它是构成股份公司股东的基础。普通股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经营参与权。普通股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拥有选举表决的权利。
②收益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凭其所持有的股份参加公司盈利分配,其收益与公司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具有不确定性,且普通股的盈利分配顺序后于优后股。
③认股优先权。如果股份公司增发普通股票,原有普通股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发行的股票,以保证其对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④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份公司破产清盘时,在其清偿债务和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之后,剩余资产可按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进行分配。
目前在我国沪深两市上市的A、B股均为普通股,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民基本上都属于普通股。

(2)优先股。优先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给予认购者某些优先条件的股票,优先股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约定股息率。优先股股东的收益先于普通股股东支付,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其收益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
②优先清偿剩余资产。股份公司破产清盘时,其分配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③表决权受限制。优先股股东无经营参与权和选举权。
④一般不能上市交易。即优先股的流通性受到一定限制。 在我国股份制革初期,曾发行过优先股,如上海市场的一汽金杯,北京天龙等等,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规范,目前在我国优先股的数量已经比较少,且大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2、按投资主体的性质股票可发分国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1)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国家股目前仍不能上市流通,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可上市流通股票所形成的股份。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也属于社会公众股,除社会公众股、转配股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之外,其他社会公共股均可上市流通,可以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也称为流通股。
(4)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又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等等。
①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②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通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我国B股股票共有100余只。
③H股,即在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即为H股,依此类推,在纽约上市的股票为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股票为S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