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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票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5-08 12:11:36

❶ 离婚时,股票期权该如何分割

我们现在在上海处理离婚案件,越来越多遇到了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特别对于一方在外资工作的高级员工,股票期权问题尤为常见。经理股票期权(ESO)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收益,尤其是长期利益统一起来,从而使股东价值成为管理层决策行为的准则。近年来,我国公司中引入ESO理论并试点实行。这样,企业经理层的收入结构主要表现为:经理层收入=薪酬+期权收益。其中,薪酬是短期的、确定的当期收益,期权是长期的、不确定的未来收益。他若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能会为他设计了一套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授予他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某个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他可以自己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这一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当然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可见,他所拥有的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他的一种权利,他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他所在公司的流通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行权价和行权时市场价之差)。现在,你们要离婚,对他所在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应当分割,若应当分割,具体如何分割,请带着你的疑问,和我们一起理清相关问题。(1)若他行权购买公司的股份,这一股份来源于哪里?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先例,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一方面,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股份的途径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除注销股份及与其他公司合并外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于发行体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我国公司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这就使得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计划的最大障碍。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若政策法规方面不做松动,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两个基本思路:一是通过第三方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实施期股计划的基础;二是通过国有股或法人股的转让,但是这部分转让得来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也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对公司高管人员产生很强的激励作用。a、新增发行。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以供认股权持有人将来行权(即以认股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b、大股东转售。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这种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也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华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c、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即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认股权持有者将来行权。由于中国法津规定除回购注销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义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将来行权。d、虚拟股票期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入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人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e、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2)他行权时,购买资金来源哪里?股权激励的出发点,使受激励的人和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减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但是,中国股市的不规范造成无法形成对期权价值的合理预期,再加上非经营收入的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据股票价格制定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并不能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如果将股票期权的行使与反映公司业绩的净资产收益率、总利润这些指标挂钩,来设计目前的激励机制,可能激励效果更好。国外对期权价值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深入,普遍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为B-S模型。根据期权价值的估计,可以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实践中,许多公司将5%左右的股权或股票期权售给经理。在中国,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对期权还不能进行准确的估价,由此也不能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一般来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对经理人员报酬的贡献较小。购买期权的资金来源,奖励基金从净利润中支取,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了,这是股东同意和管理层、员工进行“利润分享”。这种提取奖励资金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的。但是,从其他一些期权的激励方案来看,不少是把奖励资金作为经营成本列支的,这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问题,还需有关国家政策的支持。假设要达到股权激励的理想效果,经营管理人员的持股占总股本的5%,对于大型的公司来讲,经营管理人员动则需要出资百万。这对我国许多经营管理人员来讲,尚存在支付的困难。针对多数管理人员尚无足够的资金来行使股票期权赋予的认股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开辟公司借款、担保贷款、银行专项抵押贷款、分红积累、奖励等多种渠道解决。(3)离婚时,他的股票期权是否分割?他所拥有的股票期权只是一项权利,且可能会因行权时行权价格(即预先确定的价格)低于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而产生一定的财产收益,因此该权利一般也是财产性权利。期权的这种财产性,是通过其后的行权行为(即以行权价格购得股票)得以实现的。若认为期权具有财产性性质的话,则行权是期权这种权利的固有和应有的内容,行权是期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权之所以存在财产利益就是因为它可以行权。同时,期权的获得也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获授人支付了对价所获取的期权当然包括了将来可以通过行权行为获取相应物质利益,而不仅是“纸上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期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行权是实现期权财产性的必然过程,是期权的固有内容。同时,从以上定义及期权的行权过程可以看出,附条件性的权利在将来行使是这种权利的固有特点,其所附条件及行权共同构成期权的完整内容。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行权。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实的股东。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第六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有条件的转让。由以上分析可见,他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是否行权还存在不确定性,因为他可能因行权而不会获得收益而放弃不行权,或者他可能会从原公司辞职而失去行权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但是股票权利的拥有是在婚后取得的,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但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难,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许非本公司员工分割这个权利,即使判决书上确认了配偶的股票期权份额,也造成实际上的无法行权,所以只能是他已经行使了购买的权利并获得了收益,才能就该收益进行分割。

❷ 大股东夫妻之间闹离婚,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在中国股市里有积极的影响,总发行的股票数目一定的话,如果有受限股,比如说第一股东冻结,那么就意味着流通的股票减少了,那么就比较容易操控股价,所需的资金要少得多,庄家比较喜欢这类的股票,这也是为什么中小盘股永远比大盘股涨得好的原因。

❸ 上市公司董事长离婚妻子分到多少亿

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代价,往往都是一笔令人咋舌的天价“分手费”,而就在1月19日晚,河南也发生了一场价值5亿的“天价离婚”。

无论对哪个家庭而言,离婚都是一件伤痛的事情,谁都不愿意走到这一步。公众公司实控人离婚,却会因为巨额财产分割、后续不确定性影响而成为公共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其前妻焦会芬,网上并没有公开的资料,只是恒星科技2011年的年报显示,她曾经担任过巩义市恒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在恒星科技2016年的年报中,已经找不到焦会芬的名字,在国家工商信息查询系统里面也找不到巩义市恒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从恒星科技1月19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上看,焦会芬此前并不持有恒星科技的股票。

❹ 离婚股票分割纠纷怎样处理

一、夫妻之间有约定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之间无约定,就此产生纠纷
离婚时夫妻就股权分割产生纠纷怎么处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直接转让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这三个条件不符合,所以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平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如果不放心,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处理。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在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离婚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以上几种方法分割,但是由于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的净产值、盈亏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红利分配情况等因素。为了避免一方有所隐瞒,将盈利营造成亏损,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还是找专业人士为好。

❺ 上市8个月实控人离婚配偶分几亿元股票

新年伊始,上市不足8个月的金溢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瑞发已办理离婚手续,其配偶分割逾2亿元股票。在业内人士看来,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频现离婚案,可能是出于减持、套现等需要。

简单计算,王丽娟所取得股票市值超过2亿元,分手费也可谓天价。查阅公司上市招股书,金溢科技成立于2004年5月,2017年5月15日登陆资本市场,上市尚不足8个月。罗瑞发及其控制的敏行电子,于2013年9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

蹊跷之处就在于,上市尚不足8个月,实控人夫妇就闹离婚,究竟是为哪般?在业内人士看来,A股上市公司频频出现的离婚案,可能是源于减持、套现等需求。尤其是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史上最严减持新规”,重点对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等大股东减持进行限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股东随之玩出了新花样,将离婚演绎成A股的一道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