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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股票期货涉及到的税费

发布时间: 2021-05-12 02:02:31

① 企业买股票所得如何交税

企业买股票所得按照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1)公司买卖股票期货涉及到的税费扩展阅读: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② 公司期货收益要都交什么税

公司期货转让收益要交营业税,股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期货公司对股票投资的股息收入暂不缴纳营业税,但转让股票取得的转上收益应缴纳营业税。计算股票转让收益时,以其转让收入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2)公司买卖股票期货涉及到的税费扩展阅读:

种类介绍

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的种类有许多,国际上常见的有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经纪商代理人(AP)、场内经纪人(FB)等,它们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佣金商

不管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经营范围如何,其基本职能都是代表非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征缴并管理客户履约保证金,管理客户头寸,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和会计记录。

传递市场信息,提供市场研究报告,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和对客户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及制订交易策略的培训,还可以代理客户进行实物交割。可以雇用一些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合资基金经理、介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为其工作。

交易顾问

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为他人提供是否进行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交易和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建议。间接性建议包括对客户的帐户实行交易监管或通过书面刊物或其它报刊发表建议。

合资经理

管理用集资方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这些基金进行期货交易,以钱生钱。他们亲自分析市场,制定交易策略并直接下指令。

介绍经纪

为期货佣金商或商品合资基金经理等寻求或接受客户交易指令,进行商品期货或期权的买卖。只收取介绍费,不收客户保证金和佣金。

③ 公司买卖股票如何交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公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纳的税如下:

1、营业税: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印花税: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

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3)公司买卖股票期货涉及到的税费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过程中要收取一些税费,很多人不了解具体有哪些费用,简单的说,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深交所称监管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④ 公司买卖股票需要交营业税吗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再对比旧的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由原来强调是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到现在部论身份,只要从事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就应缴交营业税。

⑤ 公司买卖股票需要交营业税吗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业生意不断扩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么请问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呢?
专业解答
公司买卖股票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⑥ 企业投资股票或期货的收益怎样纳税

严格意义上讲,股票和期货其实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投资市场。

期货是典型的零和市场,有一笔交易赚钱就必然有另一笔交易的对应亏损;有人加起来赚了一个亿小目标,就一定有人加起来亏了一个亿小目标;如果剔除交易费用等中间环节因素,期货市场本身是一个闭环,不创造新价值。

而股票市场,并不是闭环的零和市场,因为交易的是公司股权,只要经济整体向上,上市公司可以不断发展壮大,股票市场整体市值可以无限扩张,所有参与股市的人可以在牛市中分享整体收益,可以全部都赚钱,赚的是价值增长的不同阶段的钱。当然,在熊市中也可以大家一起亏钱!毕竟股市做空的永远只是小部分,与期货的多空必然一一对应不同。

问题中提到的很多人即使股票亏再多钱也不去做期货,我想主要是指散户吧,那么理由可能主要还是不懂期货,或者说畏惧杠杆风险。而且一般而言,股票投资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投资公司或投机炒作,而期货涉及的商品,可能没接触过相关行业的人,很难有明确的涨跌认知,不参与也完全正常。

再者,期货市场有很多赚钱的奇迹和神话,但也不乏“谈期色变”的诸多跳楼、毁家传言,期货、外汇、黄金作为洪水猛兽和网上诈骗三人组也常被提及,不正确的认知也是原因之一吧。

当然,对于大资金而言则有更多可能原因。有投资范围不涉及期货的,有股票单边做多配置型的,也有专做一级半市场的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现在很多中型资金还是愿意配置一部分期货、期权的,一来可以对冲风险,二来能够丰富投资组合。

但是,对于真正的大资金,配置的重心还是在股票市场,而不是期货。一来是期货市场资金容量有限,一般国内期货市场超过20亿的资金就容易出现腾挪的困难和被盯上的可能,国外的商品期货市场也受限于商品交易总量和CFTC等监管要求,所以总体上,资金一旦太大,只有股票市场才是最适合投资性基金施展手脚的。

而且,投资股票就是投资公司的前景,其可以描述和想象的空间远大于期货。期货本质本来是保值套利,衍生出来的投机操作也不过是在价格的涨落中获取差价,其价格波动幅度其实相对股票是较小的,只是通过杠杆放大了涨落带来的盈亏而已。而对于杠杆,大资金是比较保守的。

再者,股票投资周期可以很长,这也是期货难以企及的。一些不良国内基金以无厘头的“价值投资”为噱头,动不动就是5年、甚至10年的投资周期,其实真是目的只是锁定投资者资金不能轻易跑路罢了,这样就能予取予求、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费、保持基金规模等等。这点期货可做不到,期货投资基金一般都是一年期的,也没人能用“价值投资”忽悠人。

以前我们聊过,巴菲特最成功的地方,不在于他比别人精明地选择了哪些股票,而是他最精明地在赚足第一桶金后收购了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他提供的源源不断的廉价超长期资金才是他成功的最关键。当他同时期的优秀基金人亏得损手烂脚,被大量赎回基金时,巴菲特能够从容“别人恐惧我贪婪”地去抄底,不是因为他眼光比别人好,而是因为别人没钱时他有源源不断的钱罢了

⑦ 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炒股需要缴些什么税

你好,A股交易费用包括三部分:

1、交易佣金,标准佣金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收取,最低点5元;

2、过户费,按成交面额的十万分之二收取,仅对上海股票收取;

3、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仅在卖出时收取。

上面是股票交易的费用,除了上面的如果你的机构账户有盈利的话还需要合并到你的主营业务上面去税务局报营业税。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⑧ 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如何缴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差价收入的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证券证交易所、银行市场买卖债券、基金股票、金融衍生产品等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损失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⑨ 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公司买卖股票期货涉及到的税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⑩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梳理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清算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操作提示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