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条件
(一)主体适格 毋庸置疑,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有资格作为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仅为“股份持有人”,即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者”。而且,这时的股东持有股份必须具有持续性,如果从其反对决议至股份被公平收购之前将其股份转让第三人,一般认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再享有回购请求权[xiv].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简易合并过程中,由于并不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所以回购请求权仅仅限定在从属公司之中。在进行特定交易时,公司同时决定解散的情况下,一般认为股东收购请求权将不再存在。
另外,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持有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否认无表决权之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反,韩国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承认无表决权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笔者同意后者的做法,“无表决权股东对其加入的公司同样具有应当受到尊重的期待权(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团体的可分解性理论,在对公司结构失望而又无他途的情况下,选择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退出公司。”[xv]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有限公司中出现无表决权股东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这种情形下,应当赋予其回购请求权。
(二)股东对决议的反对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股东为反对的意思表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反对通知。这一意思表示的前提是股东知晓自己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由于公司之原因未能为通知义务,则股东可以据此抗辩。第二阶段是在股东(大)会决议时,即在股东(大)会上对决议表示反对。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又赞成公司的决议,则以前为的反对通知失效。此外,如果股东在第一阶段做出了反对的书面通知,但并没有参加股东(大)会,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韩国商法典》的做法,“即使异议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将其加算在反对票之中。”[xvi]
(三)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的意思表示 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应自股东大会决议日起20日内,向公司提交载明其股份种类及数量的书面文件。而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得更为详尽:异议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提出收买请求权,并根据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存放其股票证书。
如果股东的意思表示仅仅是请求公司收购其部分股份是否有效呢?按照李哲松教授的观点:“ 在持有的股份中,对其中一部分提出收买请求权也可以。”笔者赞同这种做法,因为这有利于防阻股份有限公司因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而出现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现象,也能有效防止公司向一人公司的转变。
(四)股东于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会对合并契约作出决议日起60日内未与公司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者,股东应在此期间经过后30日内申请法院裁定收买价格;否则,异议股东将丧失其股份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第75条也有类似之规定,但没有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该权利的后果,故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值得借鉴。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46条虽然也有关于回购请求权之规定,但没有如第75条那样规定行使的期限,也没有明确准用条款,所以有必要明确之。
❷ 公司法股票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❸ 关于经济法中公司法的的内容。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举个具体的例子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份有限公司,该权利的产生只有一种情况,143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
不用举例了吧。。
❹ 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情况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❺ 《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可以对异议股东的股份采取强制回购么
不可以强制回购。
1、对于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特别强调【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因此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不存在强制。
2、【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保证了异议股东不会在回购过程中处于被动甚至强制接受的地位。
3、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❻ 章程里面他不是股东他用他自己的卡替股东转了两百万,这种可不可以以后转为股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想要成为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也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议与工商登记才可以有股东身份。只是替其他股东转账,并不能成为股东,只是民事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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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股东和合伙人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适用于《合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❽ 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二)股份转让权;
(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四)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五)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六)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八)优先认购新股权;
(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十)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十一)公司重整申请权;
(十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❾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出于公平正义考虑,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由于此类诉讼涉及到股份价格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