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持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A得到红利B取得股票C对公司进行管理D增加财
股东持股的目的个人不同,各个阶段也不同,这个要具体分析,但股东手里有钱,持股最终是为了增值,只不过通过什么形式增值,就有很多选择。这就带来股东持股的短期目的各异。
『贰』 公司全员持股,对于公司股票起伏有影响吗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间接持股形式,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上市公司筹备资金,通过非交易过户定价规则,一般低于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设置收益分配的考核指标和规范,然后通过一个协会和管理平台,来完成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比如委托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等。
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类似,但是对象不同,股权激励一般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核心人员,而员工持股计划针对公司普通员工和一般管理人员,通过资本市场合法方式获得公司股票,会有一年以上锁定期,一般都是长期持有,分享公司未来长期经营发展的回报,个人员工与上市公司成为利益和事业共同体关系。
员工持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呢?我们来做个简单的分析:
『叁』 持股5%以上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是哪些时候,并请给出法律条文规定
以下同样适用5%以上股东。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作出规定 高管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年末持股的25%;对于高管多次买卖的,以最后买卖日计算交易禁止期 。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肆』 公司持股与公司股东持股有什么区别
你所指的公司持股是公司持有本公司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这种股票俗称库藏股票,在公司发布业绩时把这些库藏股票从总股本中扣除后才计算每股收益,且这些库藏股票在股东大会中不具有投票权,一般这种做法是防止某些恶意收购,使收购者无法得到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而作为公司的股东持股(即非本公司自己的持有人)属于具有在股东大会中投票权利的股票。
『伍』 股东持股增加会造成怎样的结果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
股权分置改革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中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发展阶段 股权分置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
股权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 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形式 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弊端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
证监会主席谈股改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股权分置时刻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
中国股改势在必行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市场参与者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些讨价还价的细节上,显然合理而正当。但同样,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绝对公平显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小股东能不能有双赢的机会———上市企业的管理、生产力及业绩有实质性的改进。
企业素质的改进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可惜内地在这方面的讨论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场供需平衡及股东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上了。企业素质的改进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相关,而股权分置往往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僵化。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
股权分置改革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
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企业也就无法在市场压力下通过优胜劣汰而有系统地扭亏为盈,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翻身,日久天长,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九条”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统一股权、统一价格、统 一市场、统一利益。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证券市场将由行政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市场价格的公信力将大大提高。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股权分置改革-《国九条》对其影响 自2001年以来,以国家股按市价减持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之争,一直就在“以强调国情为主的实事求是派”和“以强调海外规范为主的照搬照抄派”之间激烈地进行。理论对上可以影响决策,对下可以影响媒体,理论话语权的实质是股权分置改革战役的“制空权”。“制空权”被谁控制,谁就决定着股权分置改革战役的走势。
理论之争的本质是改革的路径之争。中国历经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实践,获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可在一些经济学家和海外人士眼里,中国经济改革却充满了不规范。他们对比美国的市场经济和由萨克斯之类的美国经济学家指导的俄罗斯、波兰的改革,总觉得中国改革不系统、不彻底、不规范,如股市中存在的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股份制的推行和深沪股市的建立是中国改革成功的重要组成。即使不是成功在“摸着石头过河”,可也得不出“成功等于不规范”的经济学逻辑。到底是中国改革不规范,还是“规范”出了问题,是值得人们反思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与俄罗斯的全面照搬美国股市相比,中国股市虽然产生了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但这却是我们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朝着既定方向稳步推进时最小代价的路径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事关中国资本市场在实现自身的规范化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中,究竟是放弃实践已证明成功的中国改革方法论,在关键时刻,步入“休克疗法”的误区,且不能自拔,还是确立并遵循实事求是、符合国情的改革方略。建立正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法论是决定中国股市未来发展的关键。
可幸的是,“以强调国情为主的实事求是派”最终取得了这场决定中国资本市场命运的理论之争的胜利,真正在理论和政策上占据了主导地位。2004年2月,中央充分认识到股市持续下跌对中国经济产生的危害性,从中国股市的实际出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简称《国九条》),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纲领。《国九条》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继《国九条》颁布14个月之后,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4.29通知》),提出了对价并轨的改革思路,并启动了这场处于新兴尚未转轨时期的中国股市所特有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经济学分析 2006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单公布,至此,中国内地股票市场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许多人对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感到乐观。
也许是尚在进行之中的缘故,股权分置改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导致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先例。
股权分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这个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上市的企业只允许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场公开发行及交易,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并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
股权分置改革
这样的安排显然是一个权宜之计,当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证国家对上市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也担心中国刚刚建立的股票市场无法承担全流通的市场压力。
确实,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内地及香港市场上市所遇到的思维观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
『陆』 大股东大量增持本公司股票意味着什么
股东增持毫无疑问对股票的利好的,特别是大股东增持股票。
一方面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一方面是觉得公司的股价被低估,这种方式的增持多数都是来自于大盘一轮下跌之后,很多个股也都跟随大盘下跌,股价跌幅很大,这个时候公司就觉得股价已经很便宜了,已经严重被低估了,于是自己先进去抄底,这也是属于自己的公司自己最了解的缘故,比如说公司的股价正常区间是在10元左右,那么现在股价只有7元, 较正常估值便宜了30%左右,已经被低估了,那么公司以及管理层也会心动,因为不仅仅散户以及机构在炒股,上市公司也是一样,人家抄底自己家的股票更加有把握。
『柒』 什么叫“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意思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
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虽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法定情况下(例如减资、股权激励、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等),一般禁止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
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否则会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难以区分,易使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因此,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公司虽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7)股东持股对本公司股票的期望扩展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6种情形下股份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同情形下,回购后股份公司分别有10日内、6个月内、3年内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期间。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捌』 股东持股非常集中对股票走势有什么影响
股东持股非常集中对股票拉抬相对轻松
观察人均持股数
从年报、中报中我们可以看到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和人均持股数。一般我们认为股东人数越多,人均持股数越少,说明无庄介入或庄家介入不深;相反,股东人数越少,人均持股数越多,说明强庄介入,如果该股涨幅不大,一匹黑马就在眼前了。
一只股票在市场上总是经历吸筹(筹码逐渐集中),洗盘(筹码快要集中完毕),拉升(筹码完全集中),派发(筹码逐渐分散)四个阶段。我们做股票无非是长线和短线两种方
式,所谓长线,是在吸筹阶段介入;所谓短线是在拉升阶段介入。但是,一般投资者常搞不清何时是吸筹,何时是派发。有人用成交量来判断,但成交量不是万能的,成交量也可用对倒方式骗人。因此研判股东人数和人均持股数的变化就成了研判庄股处于何种阶段的重要指标。股东人数越少,人均持股数越多,说明筹码越集中,庄股处于吸筹或将要拉升阶段;股东人数越多,人均持股数越少,说明筹码越分散,股票处于派发或无庄阶段。
案例分析:亿安科技(0008)
这只最初称为深锦兴的股票,1997年中期、末期,1998年中期,持股人数一直在2万多户,1998年中期增至2.9080万户,以3529万股流通股计算,人均持股数仅为1213股。说明筹码已极为分散,绝大数投资者不看好该股,股价也仅有9元左右。而就在散户投资者
纷纷不看好该股之际,1998年末,该股股东人数大幅降至1.4906万户,人均持股也放大至2367股,股价在下半年也一度跌到5、6元,显示有心人在开始收集。1999年该股开始一路扬升,中期股东人数只有4099户,(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http://www.goomj.com)1999年末竟仅有2878户,筹码也绝对集中,2000年伊始该股加速上扬。最高达到126元,随后步入调整,6月30日收盘价跌至70.44元,股东人数却飚升至1.0099万户。
总结如下:
(1)股票的股东人数和人均持股数能反映出庄家是否介入或介入程度。
(2)股价下跌,股东人数减少,人均持股数增多,说明股票有人开始吸纳,值得介入;反之,宜出局观望。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http://www.goomj.com)
『玖』 公司高管或者大股东增持本公司的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东增持毫无疑问对股票的利好的,特别是大股东增持股票。
一方面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一方面是觉得公司的股价被低估,这种方式的增持多数都是来自于大盘一轮下跌之后,很多个股也都跟随大盘下跌,股价跌幅很大,这个时候公司就觉得股价已经很便宜了,已经严重被低估了,于是自己先进去抄底,这也是属于自己的公司自己最了解的缘故。
『拾』 股票的持有者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
理论上是有权参加的,但实际上一般大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都不会有全部的股东参加,因为成本太高(一个股份公司的大小股东之和可能有几十万之多)。当然如果你自己愿意去参加,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不是大股东,只是一般股民的话去参加其实是没有意义的。还是那句话,权利是有的,自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