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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5-02 12:40:11

① 限售股解禁需怎样办理

(1)解除股份限售手续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 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集中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原则上每半年只能申请一次,但上市公司已集合一批拟解限申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增加办理次数。

② 怎样办理限售股解禁手续

(1)解除股份限售手续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 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集中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原则上每半年只能申请一次,但上市公司已集合一批拟解限申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增加办理次数。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其中(二)就是针对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后的“限售”规定。

③ 新三板公司股票解除限售什么意思 通俗点 谢谢

就是新三板的公司股票不限制买了,大家可以随意买了。

但是,但是呢,你要知道,新三板的股票,可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买的,是有限制的:

  1. 新三板的购买者必须是机构,个人是买不了的哦;

  2. 机构的资金需要有500万,才有购买的资格。

所以,即便是解除了限售,也不是哪个人都可以买的~

④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是啥意思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就是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参考自“财富新天地”

⑤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申请限售股解禁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分别是什么

股东欲申请限售股解禁,应当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深交所不接受股东的直接申请。相关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前7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参见深交所(适用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⑥ 申请办理中小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如适用);(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⑦ 跨越新三板,企业应该做好什么准备

1、准备拟改制挂牌企业的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
2、准备财务资料,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会计核算。
3、准备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整理拟改制挂牌企业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5、梳理企业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6、整理公司法务资料,分析相关主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整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分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8、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人选。
9、中介机构初步调查,拟定改制方案。
10、落实改制方案,协调做好改制前规范工作。
一、 主板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的情形

第一,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第二,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主办券商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第三,主办券商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申请挂牌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第四,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二、新三板的行业限制

《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均未对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做明确限制,但《国务院决定》强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为企业发展服务”。股转系统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创新强度高、成长空间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欢迎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三、区域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特殊程序

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在一般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先拿到同意函,再摘牌)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决定》发布之前就在不正规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先摘牌,后申请挂牌)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后,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决定》发布之后就在不正规交易所挂牌的公司:交易整顿好后,再提交挂牌申请)

四、挂牌前办理过股权质押手续的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注意事项

第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为公司正常股权质押担保,履行决议程序、质押程序合法、不存在其他纠纷,充分披露即可,不影响挂牌)

第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如果有股权质押情形,要在中证登北分多办理几道手续,确保没有纠纷,否则办手续的时候会出问题)

第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五、财务报表的有效期

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升审查服务理念,避免企业集中申报,我们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必须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报表为准,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准,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事宜。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审查进度,希望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财务报表有效期和审查时间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申请挂牌公司递交申请文件时至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短于2个月的,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做好有可能补充审计的准备。为做到审查流程的公平、公正,对于补充审计的申请材料我们将以补充审计回复时间为准安排后续审查程序。(根据2014年4月2日股转系统的培训纪要,平均的审核周期差不多是2个月)

六、关于独立董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七、关于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股转系统对股权激励对象的数量实际上未设上限,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是可以的,但激励方案要逐条看清楚,确保不出现潜在纠纷)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资质

对于企业股改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无强制性要求;但申请挂牌时向我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没有业务资质要求;根据2014年4月2日股转系统的培训纪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由分所出报告,但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

九、关于持续督导协议书

股转系统官网上的《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为参考文本,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持续督导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丰富。

⑧ 四板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也叫作股权质权,是说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那么想要进行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案例分析:上陵牧业的股份和子公司翔达牧业的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陵集团与华融信托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华融信托受让上陵集团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而设立信托计划为上陵集团提供人民币信托基金,上陵集团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实际为资金借贷合同),为确保合同执行,上陵牧业与华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手续,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基于同样原因,2013年1月21日,上陵牧业的股东上陵集团、思瑞投资分别与华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工商登记。
可能会引起股转系统关注的问题:
可能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使得公司不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企业解决方式:
1,详细阐述股权质押的来龙去脉,其仅系为集团正常借款提供担保支持并非是转让特定股权获得转让价款,并重点阐述相应股权质押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权质押合法合规,程序符合规定。
2,说明从包括借款资金用途等关键条款满足《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约定的条件,不会触发违约。
3,通过借款方上陵集团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等盈利情况属于企业无违约风险4,通过上菱集团获取的殊荣,如: 2013 年国家工商总局授予“ 2011-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连续四年获得自治区工商局“ 2009-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等说明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在银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说明企业具有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的能力,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可能性极小。
总结:
解决方式系首先阐述具体情况,然后就股转系统关注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股权不稳定问题,重点根据对上陵集团偿债能力分析,不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也不会因股权质押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⑨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是什么东西

第一部分 拟挂牌公司篇
1.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指出:“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挂牌: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2.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根据《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3.公司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均未对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做明确限制,但《国务院决定》强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为企业发展服务”,因此,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创新强度高、成长空间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欢迎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4.企业如何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之日起,境内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在此基础上,由主办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6号令)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5.已在区域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后,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6.各地支持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政策是怎样的?
自2013年全国股转公司运营以来,各地均积极参与,相关省市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均出台了支持企业挂牌政策。相关政策可到企业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7.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8.挂牌申请文件中申报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须以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或者年度报表为准?
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升审查服务理念,避免企业集中申报,我们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必须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报表为准,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准,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事宜。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审查进度,希望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财务报表有效期和审查时间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申请挂牌公司递交申请文件时至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短于2个月的,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做好有可能补充审计的准备。为做到审查流程的公平、公正,对于补充审计的申请材料我们将以补充审计回复时间为准安排后续审查程序。
9.2013年12月30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修订业务规则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发生了哪些变化?
对于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根据最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申报文件目录增加了两份文件,一是“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二是“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另外,减少1份文件,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
对于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报文件请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10.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在何时提供?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在报送申请文件时提供,承诺书内容详见我司网站发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
11.申请挂牌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是否需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根据我司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不再要求将股票登记证明文件作为申请挂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可自行保管。
12.申请挂牌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相关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13.申请挂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内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申请挂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二次披露文件时间为T-1日,即挂牌前一个交易日。
14.如果超过反馈回复要求的提交时间,如何申请延期反馈?
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由申请挂牌公司盖章。延期回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15.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如何办理后续挂牌业务?挂牌日期应如何确定?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按照我司于2014年5月6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要求办理挂牌业务。
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6.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17.申请挂牌公司在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时应怎样确定公司简称?
申请挂牌公司在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时,应填写《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拟定的证券简称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四个汉字字符,且不能与已挂牌公司及沪深上市公司证券简称重复。
18.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对需要签名的文件有何规定?
挂牌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19.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如何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20.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需要律师鉴证的文件应如何操作?
挂牌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21.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应缴纳哪些费用?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日前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同时缴纳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即:挂牌当年年费=挂牌日总股本对应的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