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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办信托计划书

发布时间: 2021-05-02 22:42:31

❶ 信托计划可以做股东吗

可以.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记得主要在第三章.

❷ 设立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❸ 信托计划持股有要求吗

对委托人的条件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❹ 怪股东中有信托,难道信托买股不为了赚钱吗

不一定,信托产品持股有很多原因,
一般情况:有可能是公司找信托公司借钱,股票质押给了信托公司,结果还不上信托公司的钱,信托产品成了股东。
还有就是这个信托产品就是做二级证券投资的,那么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长期看好这只股票。
或者是这个信托产品就是公司自己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以坚不坚持得住,其实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饭

❺ 信托公司拥有这么多客户,为什么不做PE,信托计划能做PE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吗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拟上市公司准备IPO之前是不允许股东中有信托计划的。

银监会于2008年对信托投资私人股权有相关规定,即《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指引》对私人股权信托投资对象、信托公司业务资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信托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资格也给予明确指引。不过,虽然银监会对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给予明确肯定,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仍受到不能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指引》还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既不能转让这部分受益权,也不能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另外,《指引》对投资顾问的资格也有明确规定,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等。

《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给予了肯定,并将起到规范这一业务发展的作用。但是,信托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仍是一大难题。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不允许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过程。

❻ 把股票质押出去如何进行信托计划

股票质押采用信托方式的话好处是利息比较低,正规安全,缺点是监管比较严格,警戒线为130,平仓线为120,需要增加资金,否则他们会严格执行!
信托计划起点为5000万,原则上不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我公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或不适宜作为质物的股票;
ST 类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我们公司可以联合信托公司发行产品,如果有需要欢迎电话联系-毛杰

❼ 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1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2

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❽ 想参考一些有关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 有风险提示,收益测算,流动规划,期限设定就好

看来是想偷懒了,呵呵。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可以在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财务控制、投资对价、退出方式、权益测算、章程修改等。

❾ 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写公司名称(代表某某信托计划)吗

股东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写公司是可以的

❿ 什么是信托计划如何购买风险比股票大还是小

★ 信托计划

1、何为信托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托计划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中诚信托简介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注册资本金4亿元人民币(含1500万美元);2001年9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成为全国首家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公司致力于规范信托业务的开发和经营,以良好的回报、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信托资产规模迅速增长。截止2003年底,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达到75亿元;自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达到21亿元;累计实现利润10.64亿元,上交税金4.61亿元,股东分红3.74亿元。

4、信托项目回顾

自重新登记以来,中诚信托已发售的信托项目如下:

l 北京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4.6%,已于2005年4月还本付息)

l 广发行信贷资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年期,年收益3.2%,已于2005年11月还本付息)

l 北京太阳星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4.2%,已付一次收益)

l 北京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产品

(2年期,年收益4.8%)

l 北京万年花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4.9%)

l 北京安福大厦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5%,已付一次收益)

l 一托染油技改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年期,年收益4%)

l 北京柏阳景园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5.5%,已付一次收益)

l 中信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年期,年收益4.82%)

l 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年期,年收益4.2%)

l 郑州卷烟总厂设备融资租赁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5.8%)

l 北京天天朝阳·宣武门大厦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5.8%,已付一次收益)

l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贷款项目集合自己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4.5%)

l 光大信贷资产受让项目

(1年期,年收益3.98%)

l 北京丽江新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年期,年收益6.3%,已付一次收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