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第十一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五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2. 据悉苏宁将被国资控股后重组:实控人张近东拟转让20%-25%股权
备受市场关注的苏宁易购股权转让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2月28日晚间,苏宁易购发布消息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集团,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将所持公司23%的股权转让给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及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资本)或鲲鹏资本指定投资主体。
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过,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合计为21.83%,张近东仍为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资料显示,本次股权受让方之一深国际是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际)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国际是一家于百慕达成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以物流、收费公路为主业。
另一受让方鲲鹏资本是一家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业的战略性基金管理平台,致力于通过母子基金联动整合优质资源,推动深圳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协同发展。深圳市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持有其100%权益。
依据框架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6.92元/股,合计转让股份约为21.41亿股,累计交易价格约为148亿元。转让完成后,鲲鹏资本持股比例为15%,深国际持股比例为8%。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15.72%、0.66%、5.45%,张近东的表决权比例为21.83%。
谈及本次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苏宁易购方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基于打造国际一流现代流通企业的目标,一直在思考如何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公司本次主动引进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作为战略投资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零售服务业务,夯实全场景零售核心能力建设。本次股份转让方获得的资金,股东方将优先用于通过增资苏宁电器等方式来提高股份转让方的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
就苏宁易购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一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入国资对于苏宁融资端是一颗定心丸,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积极影响是缓解了苏宁当下的流动性压力。从股权比例上来看,张近东依然是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这意味着苏宁易购整体经营团队将保持稳定,规避了重组带来的不确定性。”
“张近东保留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说明国资并不会继续插手上市公司的经营事务,也隐藏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考虑,由张近东自己化解自己的负担,而且不排除在接触债务危机之后,国资获利逐步退出、张近东重新全盘掌控的可能。”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经苏宁易购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今日(3月1日)开市起复牌。
3.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规定有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轮郑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腊竖颂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纤绝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第三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4. 新三板市场的股权质押情况如何
股权质押顾名思义就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总体情况
据统计,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全国股转系统共有73家挂牌公司办理了82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股数共66009.71万股,融资金额84730万元。
在82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有62笔为纯股权质押融资,20笔为结合房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或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等的组合担保融资。由于组合担保方式难以辨别股权在融资过程中体现的价值,也难以与相应的融资金额配比,因此下文仅对挂牌公司的纯股权质押行为进行分析。
挂牌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股权定价依据有每股净资产、股票发行时的价格和交易价格三种,但从统计数据看,大多数股权质押融资都采取每股净资产作为挂牌公司股权的定价依据。
根据我们对57家挂牌公司62笔纯股权质押业务的统计,质押股数共49214.71万股,融资金额54810万元,平均融资额为884万元,平均质押率为60.96%。
二、挂牌公司股权质押的主要特征
(一)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日益活跃
从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频率看,2013年第二季度挂牌公司只有3起股权质押行为,第三季度为5起,第四季度和2014年第一季度突破到10起以上,而2014年第二季度达到了28起。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司数量体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挂牌公司采用股权质押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日益活跃。
(二)挂牌公司股权质押率显著提高
从2013年5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出现第一笔股权质押业务开始,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挂牌公司共发生62笔股权质押业务,平均质押率为60.96%。从质押率的变化趋势看,挂牌公司的平均质押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不断提高的态势。特别是市场扩容到全国以来,挂牌公司的股权质押率有了跳跃式的提升。这表明随着股转系统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挂牌公司认可度的不断提高,挂牌公司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议价能力也在逐渐增强。
(三)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公司行业分布广泛
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57家挂牌公司共涉及信息技术等9个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制造业行业的公司占比最高,分别为18家和24家,二者占了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公司总数的70%以上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全国股转系统这两种行业的挂牌公司基数最大,同时这两个行业技术革新迅速,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同时也更为融资机构所熟悉。
(四)轻资产挂牌公司获银行认可
分析股权质押挂牌公司的资产构成状况发现,大部分公司为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固定资产占比较小的轻资产公司。此类轻资产公司大多数科技含量较高,创造价值的核心不在于固定资产,而在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难以量化的资产。轻资产企业由于缺少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而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在股转系统挂牌之前,其股权流动性较差,且定价相对困难,股权质押得不到银行的认可。但在股转系统挂牌之后,公众公司的身份,流动性的增强和变现渠道的出现为公司质押的股权增加了保障,其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也便得以顺利实现。
(五)质权人主体以银行为主,但逐渐趋于多元化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行为出现的初期,质权人主体较为单一,集中于少数的几家城市商业银行。随着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的活跃,质权人中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担保机构、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甚至是个人的身影,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质权人的多元化趋势显示了社会各界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认可度的提高,挂牌公司的股权质押行为也有了更多的可选择余地。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6.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 股权质押爆仓,我就问你特么有没有点常识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7)国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比例扩展阅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实施。具体而言,新规将对“融资门槛、资金用途、质押集中度、质押率”等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且停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首次融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
2、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禁止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申购新股和买入股票;
3、严控股票质押集中度(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且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30%、15%);
4、限制质押率,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