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资产可以冻结吗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和其它持有股票的单位和个人股票是可以被冻结的,其原因:
1、是股票是单位或个人的资产,而一旦违反码悉法律迟携乎或行政法规需要执行财产时,法院或有关部门就有权利冻隐睁结股票并强制执行。
2、是有些单位或个人经法院判决后仍欠债不还,法院发现其有股票资产后可强制执行。
B. 二级市场股票会被冻结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类融资业务也同步发展,各种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融资方式的业务层出不穷,随之也产生了大量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
相比其他财产,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同时涉及到强制执行司法领域与证券监管领域,往往需要人民法院、证券登记机构以及托管证券公司多方配合处置。且目前暂无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国性专门性规定,仅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金融法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有专门性规定,分别为《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下称“上海指引”)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深圳指引”),对其他地区的执行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拟结合团队亲办案件的实务经验,为大家梳理上市公司股票保全与执行的全流程指南,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实务操作参考。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一)查询
根据《深圳指引》第三条: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查明该股票的下列情况:(一)权属状况、股份性质及股票数量、持股比例;(二)质押登记、信用交易、限售条件等权利负担及司法冻结情况;(三)托管的证券公司及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情况。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践中,一般是前往作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查询,且中国结算各分公司对于司法协助均有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例,《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九条规定:本公司向有权机关提供证券账户以下信息的查询:(一)证券账户开户信息;(二)证券持有情况;(三)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四)证券冻结情况。且根据第十条第四项可知,除上述有权机关外,律师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协助查询文书也可进行查询。
(二)冻结
根据《深圳指引》第六条: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未在证券公司托管或证券公司自营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证券登记计算机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行业务指南》第十三条规定了有权机关办理证券冻结所需材料,并在第十四条将证券冻结区分为不可售冻结和可售冻结两种方式。不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控制的冻结方式。实践中在保全阶段先对股票进行不可售冻结,等进入执行阶段准备处置股票后再将不可售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
(三)标记
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下称“《质押股票意见》”)就已被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冻结及变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开创了“标记”这一做法。
根据《质押股票意见》相关规定可知:仅在拟冻结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股票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适用标记,系转为质权人参与其他案件债权人的诉讼与执行程序而设计的。且标记可理解对案件债权人对质押股票的“首冻”,并实际产生法律上的保全效力,且效力及于对应资金账号的股票变价款。质权人成功标记后,可通过自行变价、价款分配与强制变价等程序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
新型冻结方式标记的特点就是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质押股票,这也是“标记”与“冻结”的最大区别。此举契合了股票波动大且自带市场化交易规则的特质,实际上是最大限度维护了股票的变现价值,进而保护了质权人和案件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股票的执行
(一)司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网络司法拍卖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常用方式,对于执行限售流通股或数量较大的无限售流通股来说最为便利。
1、司法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1)以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无限售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价格公正透明可不进行评估直接以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
根据《深圳指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上海指引》对此也有相同规定,也被多地法院所认可。
(2)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同时,《深圳指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限售流通股可以由当事人议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网络询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由以上可知,如限售流通股等特殊的股票可通过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司法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
通过上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若仍觉价格偏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考财产处置参考价适当降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市价的70%。
2、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及《深圳指引》第十九条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也就是说即使竞价时间已经结束,但只要有竞买人不断出价,竞价时间就将不断顺延五分钟,直到最后一个出价满5分钟后才为成交价。
3、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1)执行费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将拍卖款项支付至法院,法院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执行金额的数额分阶段按比例收取执行费,实践中执行金额通常指实际的执行回款金额。
(2)拍卖费
拍卖费的收取标准依据各地法院对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法规确定,以笔者团队亲办案例的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宗不动产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单宗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辅助机构服务费不得超过5000元。单个案件支付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根据上诉规定可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拍卖费的数额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拍卖费按照拍卖成交金额分阶段按比例收取的情况。
(3)印花税和过户费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进行非交易过户需缴纳证券印花税,一般由中国结算代收,具体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让方收取。过户费的收取标准可查阅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获取,以中国深圳分公司为例,按股份过户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二)二级市场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要求证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1、二级市场处置的操作流程
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先冻结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并通知托管证券公司将拟变价股票的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并由执行法院向该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股票卖出后所得款项划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具体操作方式在中国结算业务规则有明确规定,以下附执行法院委托托管证券公司处置股票的文书模板。
2、二级市场处置受《减持新规》限制
由于二级市场处置实质上是托管证券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股票,因此需要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新规》”)限制。
《减持新规》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同时明确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减持新规》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因此在进行二级市场处置时,需要按照托管单元中有关股份数量占被执行人有关股份总数量的比例,计算该托管单元可分配的减持比例。若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股份基数较大,可能导致托管单位内的股票分配的可减持比例较低,从而导致处置时间过长,甚至可能需要几年才能全部处置完成。
(三)以股抵债
1、流拍后以股抵债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司法拍卖的股票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股抵债。
且《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每次拍卖流程后均可申请以股抵债。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均以判例予以支持。
2、合意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由上述规定可知,若双方能达成合意,可以向法院申请不经拍卖程序直接以股抵债。但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不予配合或提出异议,合意抵债将难以实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可见,当事人在司法拍卖流拍前达成的以物(股)抵债协议不能获得法院据此作出的以物(股)抵债裁定,而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若被执行人未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亦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四)司法划转
司法划转也即非抵债过户,一般适用于无法在二级市场上处置的限售股,即将被执行人名下股票先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待限售条件解除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置变价。虽然相比其他执行处置方式,司法划转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多,但仍有一些地方法院以司法划转处置上市公司股票。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执行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三、结语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除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司法解释之外,还需重点关注交易所规则以及证券登记机关的协助执行业务指南,因此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实操性较强。实际执行过程中,律师应结合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诉求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最优的处置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C.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什么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有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有关单位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当事人查询时可以予以告知。
(3)去哪个单位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
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
D. 法院执行程序中,怎样对债务人持有的上市股票进行冻结查封怎样对股票价值进行估值
法院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
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的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E. 公安机关如何办理股权冻结手续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冻结行为有误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 公安部门能够冻结公司股权依据是什么
公安部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冻结公司股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6)去哪个单位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
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G. 法院是否能直接冻结股票
可以。股票账户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会影响买卖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有权利对规定时间内不还款的债务人做出法院申请,保全其相应的资产或者冻结其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拓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账户会被冻结吗
不一定,分两种情况:
1. 因欠金融机构或个人钱会被冻结,法院可直接把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现金转走,支付给债主或其他机构。
2. 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不会被冻结,但会有很大影响。
H. 法院对股票账户可冻结吗
现实中,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一般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财卖袜产问题,所以是需要将财产中销激冻结的,而等案件处理到哪个阶段的时候才可以进行解绑冻结的,就是以防止他们将财产进行转移。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为您整理的法院对股票账户可冻结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法院对股票账户可冻结吗?
可以。股票账户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会影响买卖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有权利对规定时间内不还款的债务人做出法院申请,保全其相应的资产或者冻结其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二、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房子被法院查封,是因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决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而且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房子处理,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想解除查封,需要按法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不会解除查封。
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
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法院还会继续查封。
强制执行的主要处置方式是拍卖。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是什么?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斗纯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法院对股票账户可冻结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法院一般来说是可以冻结股票账户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