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股票 质押贷款 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作 质押 ,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具体贷款条件如下。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 贷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 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 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 质押率的能力;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2、其自营业务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3、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4、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 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 法规 定重新审查办理。 借款人 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2、股票质押 贷款利率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三)贷款人不得接受作为质物的股票类型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 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 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Ⅱ 股票如何抵押贷款
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办理:提交和审核资料、进行贷款评估、签订合同、办理出质等级
、获得贷款并偿还本息
贷款机构在审核资料真实性后,需要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同意授信的管理办法,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确定是否贷款给借款人,以及抵押贷款的额度。
拓展资料
股票质押贷款(英文名称:Stock collateral loans)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以自营证券作质押担保,质押物为按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流通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Ⅲ 银行可以做股权质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将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Ⅳ 股权、股票、基金、债券可以抵押贷款吗具体操作流程和抵押方式是什么
股权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票、基金、债券都可以。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Ⅳ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Ⅵ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