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质权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将股票质押给券商,获得一定金额的流动资金,并支付券商一定的利息。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模式。
场内交易,也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指资金融入方(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票质押给符合条件的登记在交易所的资金融出方(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等)融入资金、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场外交易,是除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外,其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股票质押业务,均属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或者通过证券公司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
⑵ 请问质押是什么意思对股票有何影响
作为不久之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有时候我们也会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质押是在说什么呢?质押又有哪些分类?又有何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在市场征战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这一篇就足够大家看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意思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是抵押品,找银行申请贷款再或者是给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有一个相对应的概念,叫做股票质押式回购,通俗来说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且也会约定了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需要我们去留意的是,股票质押有严格的限制规定,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是10%。从一个角度看的话,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所以,质押的股票是不可以进行交易的。质押还有两把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分别是警戒线和平仓线。这么来说吧,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140%。如果说股票价格下跌抵触到了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机构会放出低价卖出质押的股票,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可不能小看。还有一点要注意,股票质押会被时间和比例而限制,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过后得出的最终的一个时间,不过最久期限是不能超过一年时间,60%是质押的最高线。
而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等于就是担保债务的施行,根据法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会把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假若出现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是该早一些享受股权。简单来说股份质押指的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了还没有履行债务的时间,债权人还可以依据约定的就股份折价受偿。或者说,就把该股份买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就在平时,可以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情况,尽早了解股市的交易规律,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此来避免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其实就是上市公司也会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不善的状况下,于是,一些占股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不过要知道,股票质押确实是有风险的,如果说股票价格下跌抵触到了质押平仓线,而且大股东未曾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最终的结果是股价下跌乃至崩盘。所以,作为合格的投资者,要对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很戒备。
1、股权质押公告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短期内有消极的影响,因为股权质押向外界传达着公司现金流不足的状况,市场预期被降低。
2、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对质股票押,对股价的作用更倾向于积极方面。
股票质押对股价是有影响的,但是影响股价的因素众多,必须联系多种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根据物权法做出的规定,签订了质押合同才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还要去工商局注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上交相应的文件就好。研究到这里,大家对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都清楚了吗?希望你们有所收获,祝投资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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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请问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A有1亿的资产,但全部的钱都买了股票,是某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有一天看上了某农家一位美貌的少女,两人情投意合,打算结婚,但对方父母非得要A献上价值500万的聘礼,否则这婚就结不成。
想想抱得美人归,A既惊喜又苦恼,因为全部的钱都买了股票,手头哪来那么多闲钱?没办法,那只能是借。A可以向两个人借,一是证券公司;二是银行。
1、证券公司:A把股票抵押给券商B,B直接用自营资金给A放款,从中收取利息。如果B发现自己的钱也不够了,他们再向银行伸手。具体的过程是B把A的这笔借款打包成资管产品,然后银行来购买,最后出资人实际上就是银行。这是最简单的模式了,实际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层层嵌套,拉长链条。
2、银行:A直接把股票抵押给银行,找银行借钱。
可见,股权质押的钱主要还是来自银行,但是银行一直是资本市场的“老司机”,会把风控做得相当好。相比房子来说以股票作为抵押品风险是相当大的,房子还可能一直在上涨,但股票如果有一天你的公司被强令退市了或者暴跌了,那银行的钱就“全完”了。
所以为了保险起见,银行或券商会设定一个折价率,假定是5折,你抵押的股票现在市值是1000万是吧,那么打5折后借的钱就是500万左右。
相信现在大家差不多大致明白是个啥意思了吧?说个题外话,笔者热衷于股票策略杠杆平台,分享一个用过很好用的,成都曜鑫科技。实盘交易。集合竞价可挂涨停板买入。
⑷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注意什么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注意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质权是没有设立的,质权人也无法实现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公司,不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⑸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⑹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新规
法律主观:
1.以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 优先购买权 。 2.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昌态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法律客观: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认为,在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因此,《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渣迅枯权。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如洞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如果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权,那么,因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质权人行使追及权时,原出质的股票已不知转了多少次手,通过追及权的行使而使这多少次交易复原,这将是一种何等艰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但也正是这样的规定最容易使有关当事方无所适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那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还是置之不顾?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事后质权人又以《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尽了勤勉尽职的责任,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⑺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给国资是什么意思
融资需要。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给国资是融资需要,在融资过程中将上市公司股权股票质押以换取流动资金的做法在上市企业中比较流行,用这种方式去进行融资已解决企业燃眉之急。
⑻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里的股票质押了获得一笔资金,到期还款解除质押。
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来看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细分为以下3点: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2、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3、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5、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8)上市公司只股票质押扩展阅读:
交易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