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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股份股票代码603195 2025-02-04 22:16:48

证券公司股票诉讼业务

发布时间: 2023-11-15 07:45:07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Intro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1.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2.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❷ 证券行业主要做什么的

证券行业主要做的业务如下:

1、证券经纪业务。

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2、证券自营业务。

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返蠢租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3、资产管理业务。

凭借自己的很多优势,客户把钱交给他,他帮你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

4、融资融券业务。

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

5、IB业务。

很多证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货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同被一家机构控制,证券公司帮助期货公司拉客户,收服务费。

6、发行与承销业务。

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不敢唯利是图,档知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承销(现在的股份公司股票已经不能自销了),承销费事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2)证券公司股票诉讼业务扩展阅读:

1、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2、证券的本质是种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有:合同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交易标的价格,交易标的物的时间和地点等。当然这些内容如果应用到不同具体的证券中,其中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比如,远期合约合约与期货合约规定的内容就不一样。

3、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证据证券只是单纯漏兆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凭证证券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持证人纪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4、为投资人买卖股票提供通道。身为一般投资人的我们,其实最常接触的就是证券公司了。我们在证券公司开户,也透过他们中介来买卖股票。其实证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个百货商店,方便消费大众买卖。所以你可以跑到你家隔壁的证券公司看盘、买卖,而不用亲自跑到证券交易所交易了!那么,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居中帮投资人买卖股票吗?

❸ 股民起诉证券商,到哪里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主要营业部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客户与证券商就股票交易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由于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证券商处,故由证券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投资者对券商提起侵权之诉,依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一般由券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我国将诉讼金额与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相结合作为划分依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投资者与证券商发生的诉案,一般是由诉案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至于确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具体操作上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

❹ 证券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你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1】经纪业务。就是代理买卖沪深股市的证券业务。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公司开户,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与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收取服务佣金的业务。
【2】自营业务。利用证券公司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经验等等进行的自有资金投资经营的业务。
【3】资产管理业务。简称资管业务。凭借证券公司在投资方面众多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即帮客户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其代表就是证券公司提供的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
【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
【5】IB业务。即代理期货业务。
【6】发行与承销业务。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的辅导和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非常专业的金融服务项目。也只能靠证券公司的服务。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级市场承销。
【7】股权抵押。可以进行一定规模的股权质押贷款。

❺ 证券公司人员代炒股能起诉他嘛

可以。
1、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纠纷的代表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引起的普通代表诉讼和特别代表诉讼。
2、普通代表诉讼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诉讼是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3、第二条 涉及证券纠纷代理人的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别指定的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国家计划和经济特区。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特别代表的诉讼案件,由证券集中交易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和合法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强调调解。
5、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通知、权利登记和执行金支付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效率和透明度。
拓展资料:
证券公司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证券交易,以谋取投机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取投机利益,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可能导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
2、不得就证券价格的涨跌向客户提供正面评价。证券市场是不可预测的。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对价格变化的正面评价。一旦因错误预测给客户造成损失,很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不仅会影响客户的利益,还会影响员工的声誉和证券行业。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达成协议,获取不正当利益。该协议不仅违反了“三个公平”的原则,也违反了国家法律。通过本协议取得的收入属于非法收入,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诱导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有一定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来应对各种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由客户自主决定。证券从业人员劝说客户参与证券交易,却不能代表其承担相应责任,是一种对客户不负责任的行为。事实上,它为小众证券公司的利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不仅损害了证券业的声誉,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利益共享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按规定标准收取一切费用。如果您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还违反了有关员工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
6、不接受客户对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和买卖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niy_证券投资客户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账户内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交易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属于代表客户进行投资决策的性质,违反了上述规定。

❻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法律分析: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宽樱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清弯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慎正丛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五、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第二十六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七条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八条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九条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

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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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证券公司是干什么的主要是干些什么工作

在企业改制上市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责的股票改制企业设计规划城市,主要工作包封闭:参与制定和行业重组计划,股票上市重组企业咨询,起草、收集和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组织承销股票上市公司,提供组织和协调工作。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管理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交易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7)证券公司股票诉讼业务扩展阅读:

1、证券经纪商,也就是居间帮投资人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

2、证券承销商,帮助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如果投资人要买公司发行的新股票时,就必须找这种类型的证券公司。

3、证券自营商,他们如同一般投资人一样,也是股票的买卖者。我们一般称为的法人,其中一类就是证券自营商。

4、综合类证券商,就是同时经营以上三种业务的证券公司。

❽ 证券行业主要做什么的

一、主要做的事情:

1、经纪业务,代理你买卖一些有价证券,就是我们的在证券公司开户,他进交易所按照我们的指令买卖,收入来自佣金。

2、自营业务,利用自己的什么资金规模优势成本少的优势进行的自营业务,自己买卖证券赚钱。

3、资产管理业务,凭借自己的很多优势,客户把钱交给他,他帮你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

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

5、IB业务,很多证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货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同被一家机构控制,证券公司帮助期货公司拉客户,收服务费。

6、发行与承销业务',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不敢唯利是图,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承销(现在的股份公司股票已经不能自销了),承销费事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二、相关要点

1、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

2、中国证券业至少发挥着四个重要作用:

第一,通过为企业发展筹集巨额资金进行资源分配。

第二,促进众多公司以重组方式发展壮大。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成为行业的领头羊,而且,这些公司在公司治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有了极大提高。

第三,提供了不同的投资工具,有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经过近20年的发展,投资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成倍增长,为投资者提高了差别化的投资选择。同时,证券业的发展对银行业的改革、增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服务都有促进作用。第四,随着日益加强的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证券业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

❾ 证券公司人员代炒股能起诉他嘛

作为证券公司人员代炒股是违法的,是可以起诉证券公司代炒股的这个人的。
1、首先,您已经签订了证券借贷合同。如何约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约定损失的责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其次,根据本案,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股票配置合同。根据《关于整顿和整顿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意见》,明确场外股票配置、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因此,您之间签订的股票分配合同无效。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无必要退货的,按折扣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亏物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后,建议先与公司等人员协商,告搏改知合同无效。如果对方不承认,您应保留相关合同、交易方式等有利证据。一旦提起诉讼,您应积极应诉和辩护。希望你能顺利解决。
拓展资料:
1、其实炒股所得的利润,其实不需要单独交税,因为我们在炒股过程中交纳的佣金已经包括了税,主要是印花税。目前印花税是单边征收的,即买时不征收,只在卖时征收。其实,不管我们的股票有没有盈利,只要你卖掉你持有的股票,即使是亏损,你也需要支付佣金,而这个佣金包括印花税,也就是说无论不管我们赚钱不赚钱,只要有销售交易,就需要交税,但税率很低,只有交易金额的0.1%。
2、一般情况下,我们的交易佣金一般在0.25%-0.3%之间,起点销银液是5元,即交易佣金低于5元的,按照5元的最低标准征收,其中包括印花税。此外,转让费也包含在沪市交易中。这个费率一般是交易金额的0.1%,起拍点是1元,而深市没有过户费。当然,证券公司可能会收取其他费用,但这些费用基本可以忽略。
3、买股票开户的方法如下,网上开户需要您的电脑登录证券公司官网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选择加入销售部,上传照片,点击“填写下一步信息”。填写信息后,进入视频见证阶段,再次确认账户持有人信息,设置并安装数字证书密码。然后选择要开立的股东账户,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进入第三方存款页面,选择第三方存款银行。最后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完成问卷回访,提交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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