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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拍卖需要评估吗

发布时间: 2023-12-04 16:12:04

⑴ 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问题

上市公司上市发行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技术经济状况;另一方面,资产评估结果也为资产折价入股提供了重要依据。资料表明,前苏联推行股份制时未作资产评估,日本在证券发行时资产评估缺乏科学性,最终不得不补做或重做资产评估。本文试就中国目前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影响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之前,首先应该进行资产重组。资产重组的目的,一方面是塑造企业,建立企业完善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股票发行采用“总额确定、限报家数”的方式,单个企业发行股票实行额度控制。因此,按照上市标准的要求,需对诸如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规模等进行重组。重组必然引起资产范围、规模、数量、质量、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经营效益的变化,直接影响资产评估工作。如果不了解和掌握资产重组方案,就难以做好资产评估工作,或者是,即使完成了评估工作,还要重新返工调整,影响资产评估工作的效率。资产重组通常是由证券商、咨询公司从事的,不是资产评估人员的事情,大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

资产重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在资产评估时应予以重视。

1、资产范围的变化。企业中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按其发挥效能情况,可以分为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通常,进行资产重组时,往往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有时也会剥离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但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应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否则会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影响对企业收益的预测。

2、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根据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要求,其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70%,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达到这一水平较困难,需要通过资产重组解决。重组方案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仅影响企业获利能力,还会影响企业场债能力,这在风险预测时需加以注意。

3、收益水平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资产重组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会超过10%,这种效果不仅通过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减少资产总额获得,而且非经营性资产减少使得收益计算中的折旧费减少,从而增加收益获得。所有这些,均作为在企业评估市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资产重组方案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于种种原因(如资产收益率的原因),一般采用租赁方式和许可使用方式,单项资产评估时仍需对这些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只是这些评估价值不计入企业整体价值中作为折股依据,但要评估出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和商标权等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企业签订租赁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采用收益现值法对未来收益预测时,在管理费用中增加这些租金和许可使用费,相应减少收益,这在评估中应加以注意。

4、经重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已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实体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加和法与采用收益现值法得到的评估值会有差异,是正常现象。如果收益现值法确定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大于成本加和法确定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其差额部分应是商誉。通常,商誉是不作为折股依据的,但商誉的存在会对企业股票的溢价发行等有一定的影响。现在行业管理文件要求是以收益现值法验证成本加和法的结果,因此,当两者结果有差异时,评估者不应解释二者差异不应该出现或者差异数额较小的原因,而应该阐明这种差异是企业商誉的理由。

另外,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否应包括流动资产,这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其本身来说,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大、变现能力强的特点,评估流动资产并不困难,但很麻烦。这种麻烦主要体现在:一是流动资产种类多,主要包括实物形态流动资产、债权类流动资产和货币类流动资产;二是流动资产范围难以界定,不同类型企业中流动资产的表现形态是不一样的。除我国以外,国外对流动资产一般不评估。我国从企业全部资产的完整性考虑,也把它纳入评估的范围。笔者认为,流动资产不应作为评估对象。整体企业评估时,涉及到流动资产,可以其审计数作为价值依据。这样做的理由是,流动资产期限短,变现能力强,价值变化不大;如果评估流动资产,势必会引起企业中各项资产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流动资产中的费用项目与负债、企业损益等有着密切关系,处理不好,影响比较大。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否把流动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在上市公司整体评估时,对流动资产的状况都必须予以考虑。因为流动资产越多,偿债能力越强;而流动资产扣减流动负债是公司的营运资金,它对公司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有这些,均会影响公司整体评估价值。

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资产评估前的资产处置方案,会影响评估范围、过程和结果,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处置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资产评估人员可以对资产处置方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资产处置。同样的,资产评估人员不能以资产处置为由,反向推算评估结果。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企业中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其账面价值是根据会计制度计价的,一般数额较低。但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具有投入和产出的弱对应性特点,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评估时表现出很高的价值,如果直接作价入股,有时会超过其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这时,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客观真实的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为达到这个比例而调高或降低资产评估价值。至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如何处置,是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还是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均是资产处置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资产重组时根据剥离资产应按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述资产一般不能剥离。但由于收益率水平限制、上市额度的限制、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的限制等,上述资产往往采取租赁的方式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凡是这类资产均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签订租赁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现实生活中,有的上市公司采用定额租金等签订租赁合同,使评估的租金价值形同虚设,可有可无,显然是错误的,亟待纠正。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一是定额租金缺乏客观依据,二是极有可能损害公司上市后的社会股民权益。

资产评估结果如何利用,这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的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评估的利用不应影响资产评估结果,它是资产评估以外的事情,尽管缘起于资产评估,但与资产评估过程并无必然联系。1990年,南华早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时,聘请了一家澳洲的评估公司为其商标做评估。评估值是40.5亿港元。因为当时香港的税例是容许一家公司在购买了一项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之后,其购买价是可以由购买该项无形资产的财政年度开始作为一项经营开支从税前盈利扣除,公司从此可以享受税务优惠。该公司股东溢利按所得税率16.5%计算,增加了6.68亿港元。这个案例吸引了其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效法,香港的税务局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终于在1991年4月将这项税务条例修改。新的税务条例仍然允许企业向独立第三者购买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两项无形资产的开支可以从税前盈利扣除,但是商标权则不可以。虽然税例已经改变,但一些公司在筹备上市时仍然将其拥有的商标权做出估值以吸引投资者购买他们的股票。上述案例一方面说明了资产评估结果与结果利用的区别,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对待和利用资产评估结果提供了有效思路。

⑵ 公司股权的拍卖流程 公司股权拍卖要注意什么

A、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1、审查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法律依据;
2、确定拍卖保留价;
3、按照型关规定的要求发布拍卖公告;
4、注意竞买人持有股份的限制;
5、注意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核;
6、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移交。
B、公司股权的拍卖流程如下:

一、接受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需提供资料,拍卖标的清单及瑕疵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人直接提供,委托人需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原件均需现场验证,复印件资料需委托人签字盖章有效。如果委托人非一方,委托人资料应分别提供,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签字或盖章。
⒈委托人资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
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⑷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⑸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⑹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应提供境外公证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人代码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⒉拍卖标的
⑴评估报告;
⑵拍卖标的清单;
⑶拍卖标的处置权证明。
⒊拍卖标的瑕疵说明
⑴对标的物现有状况相关问题及瑕疵的说明;
⑵对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事项说明(包括或有事项)。
⒋涉及股权拍卖的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被转股企业的相关资料:
⑴营业执照正本;
⑵法人代码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⑷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⑸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经营情况、股权价值说明;
⑹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⑺企业可公示的简介、音像资料。
委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拍卖标的的决议。
二拍卖人核查拍卖标的处置权及相关事宜:
⒈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资格身份审查;
⒉拍卖标的权属的审查;
⒊审查评估报告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实地调查或函调);
⒋拍卖标的存在的问题及瑕疵;
⒌涉及股权拍卖的应审查:
⑴被拍卖股权企业的股东构成和股本结构;
⑵股权的类型及币种;
⑶向被转股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为拍卖成交股权转移做前期准备。
三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合同。
二、收取委托人保证金
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必须收取委托保证金,存入拍卖人设立的拍卖专户或在拍卖人监控下存入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共同设定账户。拍卖人出据收取委托保证金的收据。
三、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
一拍卖人草拟拍卖公告文本。
二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在委托人指定或国家认可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或以委托人确定时间为准(因媒体原因导致发布时间变化除外)。
四制作拍卖文件
⒈竞买须知;
⒉标的情况介绍(标的目录);
⒊标的相关证件,影像资料等;
⒋标的相关瑕疵说明。
四、拍卖咨询登记
一自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之日起,拍卖人设专人负责接待咨询登记工作;
二咨询介绍的内容仅限于拍卖文件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资料;
三竞买人登记:
⒈提供竞买人资料并盖章签字
⑴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⑵企业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⑷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⑸自然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⑹竞买专营、专卖物品,须提供专营、专卖资质证明文件;
⑺境外公司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⑻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⑼境外竞买人委托代理竞标的应提供经境外公证后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⒉审查竞买人资格
⒊签定竞买协议
⒋确定竞买号牌
⒌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竞买人与竞买代理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
四竞买人在签定竞买协议时拍卖人必须收取竞买保证金,存入拍卖人设立的拍卖专户或在拍卖人监控下存入由竞买人与拍卖人共同设定账户。拍卖人出据收取竞买保证金的收据。
五境外竞买人开立临时账户所需资料:
⒈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⒉境外法人当地注册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⒋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⒌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⒍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⒉⒊⒋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布置拍卖会场。
一会场布置突出标的专场的特点;
二会场设定拍卖台、现场记录、现场见证或公证、现场监督、竞买人和来宾等专门席位;
三会场灯光明亮柔和,环境舒适;
四会场音响效果良好。
六、实施拍卖。
一拍卖会前2小时拍卖工作人员到场按分工进入角色,核准登记办理竞买人入场手续;
二按拍卖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开始公开拍卖;
三拍卖会主持人宣读会场注意事项及拍卖须知;
四拍卖师主持拍卖竞价。竞价前清点竞买人,介绍监拍人,由委托人出示保留价,公布举报电话;
五记录拍卖过程、进行现场摄录像,保证拍卖过程真实合法;
六竞价原则:价高者得。
落槌成交后由见证员宣读现场见证书或由公证员宣读现场公证书,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 在拍卖人监督下,买受人、委托人及拍卖人签定拍卖标的转移协议;
八拍卖人向买受人和委托人分别收取拍卖佣金;
九拍卖会结束。
七、整理拍卖全部资料并归档保存
⒈拍卖人向买受人与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成交证明和拍卖资料,由买受人与委托人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标的转移手续。
⒉委托人与买受人履行标的交割及价款交付手续,须向拍卖人交付相关证明文件。拍卖人审验无误后结算双方的保证金。
⒊整理拍卖资料归入拍卖档案。

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⑷ 法院拍卖股票

法律分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⑸ 股权拍卖流程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3.确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协商拍卖机构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4.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用于抵债。5.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6.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规定将股票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7.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通知公司及全 体股东,告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其他股东的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执行这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

⑹ 法院股权拍卖最新规定

对股权作价进行拍卖后,竞买人竞拍得股权的,法院会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竞买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资料,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拍卖条件;
2.拍卖前要确定好拍卖的底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拍卖公开进行;
4.注意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核。
二、法院拍卖股权的流程
1.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
2.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4.确定拍卖保留价;
5.举行拍卖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