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㈡ 年后仅2天,18家公司宣布股东将减持,6家董监高辞职
作者|孔祥凯
刚刚过完春节,股市就从2月18日重新开市交易了,然而,反做空研究中心发现,一些公司的减持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才过了春节,农历正月初七和初八两个交易日,就有18家公司公告了股东即将减持或正在减持的消息,另有6家公司公布了董监高辞职的消息。
在18家股东减持的公司中,有5家属于控股股东级别的减持,有9家是持股在5%以上大股东(非控股方和非实控方)在减持,有4家公司是小股东减持。我们注意到,华夏幸福等知名企业 也在本周的减持清单内,其中华夏幸福属于被动减持,这也属于公司价值下降之后券商需要做的一项工作。
2021年已经全面来到,我们祝福跟随了我们那么多年的朋友们,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 健康 、家庭和睦、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北信源:实际控制人林皓减持约4000万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北信源(SZ300352)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皓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皓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公司股东林皓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约4000万股,减持价格5.68元/股至6.57元/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约为2.76%。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44982.4087万元,2012年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352。北信源总部位于北京,下设多个全资子公司及研发中心。拥有1200多名信息安全专业研发、咨询与服务人员,构建了全国七大区、近三十个省市的营销与服务网络,为用户提供业界领先的产品与服务。
恩捷股份:股东PaulXiaoming Lee减持约303万股
恩捷股份(SZ002812)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PaulXiaomingLee先生、合益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获悉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PaulXiaoming Lee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约303万股,合益投资未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PaulXiaoming Lee 先生、合益投资减持计划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时间已过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玉溪市高新区,成立于2001年7月,2011年5月完成股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6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旗下有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道森股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苏州科创投资咨询减持265万股
道森股份(SH603800)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苏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告知科创投资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6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40%。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道森股份”(SH:603800),创建于2001年10月,座落在美丽的苏州。道森股份是主要从事油气钻采井口装置、阀门及井控设备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ISO9001、APIQ1、API6A、API6D、API16A、API17D、API20B等质量体系认证。
中曼石油:红杉信远、红杉聚业减持1000万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中曼石油(SH603619)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红杉信远、红杉聚业共减持公司股份1000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2.50%。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或中曼集团,英文缩写ZPEC),总部坐落于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新城工业区,注册资本肆亿零壹佰元(400,000,100RMB),是一家以创建跨国能源公司为企业愿景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华夏幸福:控股股东将被动减持不超过2%公司股份
华夏幸福(600340)2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品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协议约定将被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强制处置程序,上述业务相关金融机构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操作,计划减持不超过7827.44万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截至2017年9月底,拥有员工超25000名,总资产超3360亿元。为区域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全流程综合解决方案。实践证明,这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能够推动合作区域的经济发展、 社会 和谐、人民幸福,有效提升区域发展的综合价值。
没有大公司,9家公司大股东宣布减持
彩讯股份:股东光彩信息等减持计划到期共减持约340万股
彩讯股份(SZ300634)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股东光彩信息、明彩信息、瑞彩信息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上述股东共减持公司股份约340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0.85%。
彩讯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之一,是中国领先的产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彩讯自2004年成立以来,专注互联网领域的软件开发和业务运营,秉持“创新移动互联,超越客户期望”的理念,和“一流技术、周到服务、协作共赢”的精神,为通信行业、能源行业等广大客户开发并运营互联网应用平台、企业协作和营销平台、企业级大数据应用平台。
中宠股份:股东和正投资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减持约137万股
中宠股份(SZ002891)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和正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2月16日,和正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公司股东和正投资于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6日减持公司股份约137万股,减持价格60.73元/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0.69%。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烟台,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占地40万平方米。在全球拥有11间现代化的宠物食品加工厂,14家子公司。中宠股份创始人郝忠礼先生于1998年自主创业,由外贸食品行业投身宠物食品行业,先后成立了烟台中礼工贸、烟台爱思克食品、烟台中幸食品等企业。
明阳智能:股东靖安洪大减持约1902万股占比1%
明阳智能(SH601615)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靖安洪大招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送达的《减持股份进展告知函》,靖安洪大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约1902万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约528万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约137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约18.95亿股)的1%。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中山,前身为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清洁能源全生命周期价值链管理与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
星湖 科技 :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拟减持公司不超1478万股股份
星湖 科技 (SH600866)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计划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78万股,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2%。
星湖 科技 (600866)广东肇庆星湖生物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64年创建的农业微生物药厂,1981年转产味精,1992年在原国有企业肇庆味精厂的基础上转制成立股份公司,是广东省首批八家股份制改革试点企业之一。
嘉泽新能:宁夏比泰减持公司股份约201万股
嘉泽新能(SH601619)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本次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已届满,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宁夏比泰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2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123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尚有39469700股未完成减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隶属于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绿色能源开发的民营上市发电企业。
永高股份:股东拟减持不超2%股份
永高股份2月18日公告,持公司股份104,17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43%)的股东、副董事长张炜计划在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永高股份(002641)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产业涉及塑料管道、光伏太阳能、家用电器开关插座智能装备和贸易等多个领域。系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公元集团巨大的核心子公司。
伟隆股份:股东范庆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约175万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伟隆股份(SZ002871)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庆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范玉隆先生、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股东范庆伟、江西惠隆企业共减持公司股份约175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约为1.5%。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建于1995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17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871)。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部门,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执行,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已达到欧美国家先进水平。
西藏珠峰:股东拟减持不超5.35%公司股份
西藏珠峰2月19日公告,持股5.35%的股东西藏信托拟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减持共计不超过48,951,5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5.35%公司股份。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矿山综合开发为主的资源类上市企业,主要从事铅精矿、锌精矿和铜精矿的勘探、开采和生产销售。
乐惠国际:宁波乐利、宁波乐盈减持计划完成减持股份约74万股
乐惠国际(SH60307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02月19日,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宁波乐盈、宁波乐利,共减持公司股份约74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啤酒酿造设备制造商和整厂交钥匙服务商,拥有专业的工程设计、装备制造、项目管理和安装调试等综合服务能力。拥有从糖化间、大型发酵罐和清酒罐、冷区及无土过滤、酵母间等完整的啤酒酿造装备全产品线。
四家公司小股东宣告减持,两公司减持计划已过半
华鲁恒升:九位董监高人员减持约44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
华鲁恒升(SH60042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监高人员常怀春、董岩、高景宏、潘得胜、张新生、庄光山、于富红、张杰、高文军共减持公司股份约44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0.0269%。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多业联产的现代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2002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管理基础坚实,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管理能力。公司拥有60多项国家专利,部分成果获得全国、行业和山东省 科技 进步奖。
道通 科技 :股东拟减持不超2%股份
道通 科技 2月18日公告,平阳钛和、五星钛信、温州钛星拟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180天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上述减持主体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立于2011年,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广告型智能化停车场管理系统,智能停车系统服务平台,无障碍通道等一卡通管理系统的高 科技 企业,2014年深圳一道通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彩虹股份:股东如意广电减持约1065万股减持计划时间过半
彩虹股份(SH600707)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如意广电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2月3日,如意广电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约10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69%,减持时间过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显示器件领域中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之一,主要业务为液晶基板玻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液晶基板玻璃是平板显示产业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材料,是液晶面板的重要组件。
桃李面包:股东吴学东、盛利合计减持816万股
桃李面包(SH60386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吴学东、盛利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共减持公司股份816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1.20%。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3日。公司主要经营面包及糕点、月饼,是一家致力于烘焙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综合性公司。公司采用"中央工厂+批发"的经营模式,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依靠"高性价比"的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良好口碑。
过完年就辞职,这六家公司董监高怎么啦
财通证券:总经理阮琪辞职
2月19日晚间,财通证券公告称,阮琪因组织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财通证券称,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新任董事选举和新任总经理的聘任工作。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现为浙江省政府直属企业,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35.89亿元。
格林美:副总经理万国标因个人原因辞职
2月18日晚间,格林美(002340.SZ)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万国标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万国标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万国标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含下属企业)其他任何职务。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在深圳注册成立,2010年1月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代码002340,总股本41.51亿股,净资产98.78亿元,在册员工近5000人。十多年来,格林美累计投资百亿元,建成覆盖中国广东、湖北、江西、河南、天津、江苏、山西、内蒙古、浙江、湖南、福建十一省与直辖市的十六大循环产业园。
沃尔核材: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占君辞职
沃尔核材(SZ002130)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占君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王占君先生因公司内部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高分子核辐射改性新材料及系列电子、电力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产品包括:热缩套管、热缩母排等2500多种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力、冶金、石化、 汽车 、高铁、煤矿及航天航空等领域。
广汇能源:梁逍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广汇能源(SH60025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逍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集团内部工作调动原因,梁逍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4年,原名称为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2002年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2012年成功转型为专业化的能源开发上市公司,同年6月5日正式更名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合力:证券事务代表胡彦军辞职
安徽合力(SH600761)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胡彦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任报告。胡彦军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截至本公告日,胡彦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控股子公司,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7.402亿元,是我国目前规模大、产业链条完整、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车辆研发、制造与出口基地;是我国叉车行业较早的上市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也是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工程机械建设(合肥)基地领军企业。
康缘药业:副总经理万延环辞职
康缘药业(SH600557)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万延环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万延环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万延环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药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中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企业(第29位),全国中药企业十强第五位,中国医药企业创新力二十强,现有员工5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