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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有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3-21 02:24:55

⑴ 有哪些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的啊

★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中国股市第一例为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

★1994年10月30日,陆家嘴(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陆家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国家股减资的方案,由此陆家嘴成为我国第一家协议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股份的公司。此回购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进一步增资。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工具。

★1996年4月19日,厦门国贸(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1993年2月19日,由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厦门国贸。1996年4月19日召开的199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减资及变更股本结构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为了使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回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并予以注销,减资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厦门国贸是为了发行新股进行资本扩展而回购注销老股的。

★1998年氯碱化工(行情 点评 资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了回购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购问题的热潮。

★1999年4月1日,云天化(行情 点评 资讯)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协议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云天化与云天化集团公司草签了《股份回购协议》,宣布该公司有意协议回购集团公司所持有国有法人股中的2亿股。1999年5月11日云天化召开的1998年股东年会上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法人股的报告》,同意回购公司国有法人股2亿股,回购价格为2.01元。

⑵ 有哪些上市公司个固定资产的案列

彩蝶实业固定资产疑云:一场为了上市,精心筹谋的“局”!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彩蝶实业”,其主营业务分为四大块,分别是涤纶面料生产、无缝成衣和涤纶长丝以及染整受托加工。

本次主板IPO彩蝶实业计划募集资金5.8亿,将会全部用于年产62,000吨高档功能性绿色环保纺织面料技改搬迁项目。显示了该公司技改搬迁、扩充产能的雄心壮志。然而这里,也暗含了彩蝶实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花招。

固定资产疑云

我们从合并现金流量表看出一丝端倪。报告期内,彩蝶实业现金流量分别是3716万(2018年)、18850万(2019年)、3470万(2020年)、7768万(2021年1-6月)。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却是-4974.58万(2018年)、-12588万(2019年)、-11501万(2020年)、-8533.98万(2021年1-6月)。也就是说,近3年多时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流出高达3.75亿。

这些钱花到了哪里?我们可以在固定资产一栏中看到彩蝶实业的一些房产信息。根据我国的权证命名规则,浙XXXX意味着出证时间。通过详细查阅招股书,我们发现彩蝶实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出证时间都在2019年之后。这个情况和其投资现金流大量流出,可以互相佐证。

招股书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彩蝶实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13亿元、8.65亿元、6.24亿元和3.80亿元。同期,彩蝶实业净利润分别为7987万元、7589万元、9348万元和6012万元,在2019年出现小幅下降之后2020年实现逆转。

从2018年开始,彩蝶实业在每年营业利润高达数千万的情况下,2021年1-6月,货币资金仅仅比2018年高了2600万。而其短期借债,却比2018年高了9000万。这种短期内,大量借债以及利用自有资金买入厂房的操作,可以看作是为了上市临时增加固定资产。毕竟,如果没有自己的工业用地,将生产线搭建在租用的土地上,势必会引来风险方面的质询。从历史情况来看,这种短期内大规模的增加固定资产,往往会给未来的经营带来影响。

而在其IPO的408页中写道:2019 年末购置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厂房,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公司将部分空置厂房和宿舍出租,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收益。

我们推断,实际上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用地厂房已经购买完成。彩蝶实业先借钱或者利用自有资金购入固定资产,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占比,最后再用募集资金将之前的投资填平。既可以缓解自身资金压力,又可以给上市增加筹码,岂不两全其美。然而这种操作,会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程度的误判。

对赌条款尚未解除

在很多企业上市过程中,为了避免对赌协议带来的经营风险,往往会在ipo阶段解除对赌协议。不过,本次ipo中浙江彩蝶不但没有解除对赌协议,还有对赌协议兑现的风险。

招股书显示,此外,招股书还显示,久景管理、顾林祥不仅持有3.4483%的彩蝶实业股权,还与实控人施建明签署了对赌协议。在其对赌协议中,规定两种情况下对赌协议方有权要求浙江彩蝶实控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回购股票,并按年息7%支付利息。1、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在增资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有严重虚假或欺诈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并且未在久景管理、顾林祥发出要求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 日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公司在增资后36个月内未上市。

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1月,也就是说,如果彩蝶实业在2022年11月前公司未能成功上市。那么对赌协议方就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然而目前浙江彩蝶尚在质询阶段,此时距离对赌协议生效执行还有4个月。这么短的时间内走完上市流程,可能性不太高。

虽然保荐机构在IPO中不断说明该对赌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但从实际层面考虑,这肯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风险点。一旦行权,实控人受到履行回购义务的压力,考虑到对彩蝶实业的绝对控制权,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以损害彩蝶实业利益来转嫁成本和风险的可能性,进一步侵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毛利率过高

在彩蝶实业报告期内,其主营业务毛利率从2018年的17.92%,来到了2021年的30.7%。也就是说,在短短四年不到的时间内,在公司没有出现重大战略转变以及研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其毛利率增加了23%。这种增长幅度与市场普遍情况不符。

就以其招股书所列举的同业毛利率来看,各公司在过去四年内,毛利率变化情况远远低于浙江彩蝶。其中毛利率有所增长的公司为:10.4%、2.6%、23.5%、8.3%、新风鸣15.4%。由此可见,浙江彩蝶实业的毛利润增加,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存在一定水分。

同时,在核对同业资料后发现,哪怕是一些子项目的毛利润也出现了巨大差异。就以台华新材为例子,2020年涤纶面料毛利率比浙江彩蝶低了一倍,而其涤纶长丝的毛利率则是彩蝶实业的三倍。据《2020年中国涤纶行业发展趋势》说明,涤纶长丝产品,其原材料约占生产成本的85%左右。在原材料采购价格不会出现过大偏差的情况下,涤纶长丝毛利率出现三倍的差异,确实令人难以理解,ipo中也没看见足够合理的解释。

而且,今年在解释利润率过高的问题上,ipo提到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前原材料价格低廉。从2018年开始,因为国际油价走低,间接影响了涤纶价格。而2020年的疫情,导致全球需求减少,此时涤纶价格跌至十年来历史最低点。随着俄乌冲突加剧,油价已于今年2月开始暴涨,同时带动了涤纶原材料价格的上扬,目前涤纶POY价格比起最低点,已经上涨了20%-30%。哪怕浙江彩蝶的毛利率没有一点水分,这种高毛利率未来也很难维持,特别是在原材料不断上涨的情况下。

境外投资

招股书提到,浙江彩蝶于2020年下半年在埃及设立境外分公司,从事高档功能性绿色环保纺织面料的生产和染整受托加工业务,一期项目计划投资2,285.77万美元。目前已经支付人民币720万。事实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境外设厂,国际化是一家企业的加分项。

然而,随着美联储的加息,沃尔克冲击再次出现,国际市场的变化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在埃及建立工厂,必然要考虑国际局势变动以及因此产生的一系列黑天然事件影响。综上所述,对于浙江彩蝶埃及建厂一事,需要投资者理性看待。

总之,目前来看,彩蝶实业营业利润以及毛利率都会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从时间来算,对赌协议失败的概率远远高于成功,这会让其前景更加扑朔迷离。同时,通过大量采购固定资产的方式,美化资产负债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判断,并对其市场价值,产生影响。

⑶ 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回购股票

上市可以回购自己的股票。

一般上市公司股价被低估时,以及收购与反收购时,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自己的股票来稳定股价,或使股票价格回升到它应有的价格

a股市场回购很少的原因是因为大家都把这里当作圈钱的工具。根本就没有保护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A股如此,让我们看看成熟的资本市场是怎样的。近半年来港股走势也比较低迷,不少上市公司选择了回购,如华人置业日前以每股作价10.72至11.08港元,回购了259.7万股公司股份;SOHO中国上市后股价一路低迷,潘石屹斥巨资多次进行了回购;金山软件上市后也一路走低,公司董事长求伯君和副董事长雷军纷纷用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联想集团以每股作价5.21至5.37港元回购300万股;创维数码先后8次共花费974万港元回购了11 万股上市公司的股票;TCL的董事长李东生也对自家的股票进行了大举的回购。

⑷ 中国股市回购最多的注销公司

海正枯罩饥药业有限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28日,中国工商局发布的注销公司的股份得没返知闷弯,我国的股市回购最多的注销的是海正药业有限公司。股市是股票市场的简称,而股票市场就是为股民投资者们提供股票交易平台

⑸ 公司股权回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风险

1、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或公司与股东往往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权的问题,实际上是股权的内部转让问题。因为法律禁止股东抽回出资,而有些投资人的出资投机性较强,其他股东也只是出于资金上的不足,才与其合作,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特别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会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权的问题,股东的出资并未抽回,只是在股东之间发生了变动,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针对以上问题,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2、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异议股东若强制性回购股权,意味着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了损害,其根本原因股东权利无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话,将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主体的特殊: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必须有书面记载,如股东会会议记录。

(2)回购前提的特殊:可以概括为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应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三种情形。可以看出,股份回购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不能主张回购权。

(3)程序上的特点: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否则,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异议股东可以提起股权回购之诉,增加了股权回购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具有积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在股份回购中,公司或是利用现金或还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这样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回缩,而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本的回缩(减资),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减少,从而提高了每股盈余,降低其市盈率,导致股价上涨。虽然如此,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如果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导致公司违反资本充实原则的公司运行机理,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市场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本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条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将会导致股份回购的无效。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在作出相关决议外,如为减资而收购或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对回购数量,法律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到现金流量和债务承担能力问题。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属于给予职工股份奖励原因的回购,其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且所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批露规范,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炒作,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⑹ 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吗如实施回购具体有哪些要求

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回购股份。对实施回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须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上市公司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将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深交所网站公布。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⑺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四、结语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⑻ 佳都科技股价一直不涨是不是和公司没回购完有关

一只股票的股价一直不涨,其实跟公司回购没有多大的关系。公司回购的只是一小部分而已。股价最终反映的是这只股票的内在价值。如果上市公司盈利持续向好,股价肯定会上涨的。

⑼ 迄今为止在进行A股股票回购的有哪些公司(包括宣布回购的公司以及正在进行回购的公司)

000829天音控股,000572海马股份宣布了回购。

增持与回购的区别:
一、出资人不同,增持的出资人是大股东,而回购的出资人则是上市公司;

二、每股收益不同,增持后只是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总股本和每股收益都不会变,回购后,总股本减少,每股收益相应增加,也就是说业绩会增厚;

三、对股价影响,短期内都会有正面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增持的股票还是有获利回吐的压力,而回购的股票将注销,没有压力,中长期更加有利于股价的提升。由此简单比较,回购对于投资者来将,无论是大股东还是散户,受益比增持更加长远和丰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