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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拍卖职工股票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4-17 15:36:10

1.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购买的股票咋办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后,所买的股票已经没有了,所以亏损了。但在中国股市中,退市的股票在完全退市之前都会在三板市场交易,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股票的处置: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另一种就是将来在三板上市;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破产,彻底没有了。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 公司强迫员工卖股票,怎么办

我来总结一下你所描述的事实:原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被现在的单位也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原单位曾叫职工入股,但是现在的单位要把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你们把手中的股权转成股票,而你不想转。大概就是这么一个事实吧
根据你的补充,我的分析如下:
1.A以前快要倒闭就要求职工认购公司股权,至少15000,当时重庆的房价水平也就3000左右
如果当时是强迫交易,那么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违法在于民商事的交易重于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没有购买的意思而一方强加自己意志于另一方强买强卖是违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4条属于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但是你明知违法的就应当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诉讼时效经过就不能胜诉了
不合理在于当时公司已接近倒闭,还要你们认股的话,就是企图把公司债务转移到职工的身上,因为一旦公司不是被兼并而是破产的话职工将血本无归

2.现在被另一家更大的有限责任公司B兼并,现已更名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兼并对于之前已经认股的职工来说是起死回生的事情,也正是由于认了股所以现在职工也是新公司的股东之一,受公司法保护

3.B要申请上市,就急着把A以前的职工内部股份处理掉
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在你完整描述事情经过之前多次误导了我
首先职工内部股份的提法是不正确的,AB之前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是股权而不是股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B不是因为要上市才急着把股权转化,而是B要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把股权转化为股份

4.以开会的形式通知大家
这个会准确的说是股东会,具体是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才能确定公司转化事宜。因为职工是小股东,表决权小所以无法与大股东抗衡,只能接受通知
但是小股东的法定权利是在公司决议违反原章程时如果不同意转化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不建议这么做,下面还有分析

5.你们必须把股票卖给公司,在时限之内不卖,就作废
如上所分析,你们当前手上持有的是股权而不是股份,请确认这是否为会议的原话。此外不卖也不作废,依法应该是把股权折合人民币退还

6.公司回购的标准是你们工会认可签字了的,你们没资格对回购标准提异议了
工会签字没用,只要是没有按照合理价格回购时股东都有权提出异议。至于合理价格的认定一般以当时的市场价为标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7.公司上市后,就把你们的股票分到另一个公司里去
公司没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变形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是无法上市的,而没处理好股权变形为股票之前是无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个说法其实就是吓唬人,当笑话听就可以了

8.持股权证者,在股票未获准上市前对购买股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这句话是说你们现在手上拿着的是股权,不是股票。在没有换成股票前你们对股权是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但是一旦公司变性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你们不愿意换成股票的话,那么公司会依法把股权折合成现金退还给你们从而顺利完成变性。因为退了钱给你们就相当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你们已经不是股东了,那当然不会再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其实看完你的描述,只有第一点中原单位强迫认股是违法的,在现单位中如果收购是经三分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且价格合理的收购是合法的,只是开会中有些话说得不合法罢了。如果行为合法那么最终的结果是要么退股换钱,要么退股权换股票,你们依法只能二选一
而在本案中,你提到了公司要上市,并且是国有公司上市。请问你是否炒股或者了解股票交易,因为在收购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把股权换成股份后是很暴利的,往往新股上市都会飙升几十倍不止...
如果公司是打算让你们把股权换股票的话,建议考虑接受,如果公司只愿意退股不愿意换股票的话,只要收购价格合理就可以接受。以上两种都可以的情况下推荐换成股票继续持有,这种方式获利最多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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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购买的股票咋办

一、 上市公司 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先要进行 破产清算 。 清算 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 工资 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 国内目前极少有上市 公司破产 ,即便到了破产境地,也会进行破产重组,股票也不会一文不值。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 公司倒闭 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结束,转入场外柜台交易市场。
二、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 债务 的公司,由其 债权人 或 债务人 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 律师 、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 公司注册 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5、 破产财产 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只要经营不善的话是很有可能会破产的,上市公司也是不例外的,对于公司的股票,我国也是有专门 公司法 ,不会让股民损失太大,首先要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再者就是股民,最后才是公司的股东,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股权拍卖执行程序

所有权拍卖的执行程序主要有:1、拍卖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同意人民法院随机确定。2、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定价。在股票拍卖中,必须确定拍卖股票的保留价格。(2)所有权的权利状况。所有权在拍卖前,人民法院调查所有权归谁所有,保障所有权没有缺陷。(3)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在股票拍卖前15天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表的范围和媒体由当事人协商无法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决定。(4)参与拍卖的保证金。申请参加股票拍卖的竞争者必须向人民法院预付保证金。(5)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人民法院在拍卖5天前书面或其他可以确认的合适方法,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保证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达。3、拍卖成交或流拍财产偿还债务后,买方不履行义务的处理。4、关闭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6. 公司破产股票怎么处理

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国内目前极少有上市公司破产,即便到了破产境地,也会进行破产重组,股票也不会一文不值。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

拓展资料:
公司破产程序: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制定破产清算报告: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7. 破产清算股票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的话,股票有两种处理方式:

1、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8. 上市公司破产了股民的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 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是: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然后是拖欠 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 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进行重组或者说有其它的公司来接手破产公司,那么你的股票还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会重组,不会让你亏得一无所有的。但是ST类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风险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风险很大。不过也可以到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国内目前极少有上市公司破产,即便到了破产境地,也会进行破产重组,股票也不会一文不值。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9. 股权拍卖的股权拍卖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拍卖是近年来出现在拍卖行业面前的一项全新业务。而现阶段拍卖公司较多接受委托的是人民法院的强制股权拍卖,于是许多人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股权,拍卖公司才可以做,其他的股权拍卖公司是不可以做的。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股权拍卖公司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我们应对股权拍卖的范围有个更为全面的认识。结合下表对股权拍卖的范围加以论述。 强制拍卖,这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的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而且有财产权利。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利。股权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等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范的范围,应当按照《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来执行,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首选拍卖。
《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该规定表明在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即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是必须进行拍卖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表明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既包括对内的股东之间的转让又包括对外非股东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有资合的特征,也有明显的人合的特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转让一般都是协商确定,基本不采取拍卖的形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转让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形成竞价条件,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处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股份公司股权拍卖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规定,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具体表现为股份,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拍卖是转让的一种方式,可以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拍卖公司可以依法拍卖股份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但拍卖股份公司的股权是有条件的,是受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2001年9月30日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和《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些规定说明,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拍卖,可以通过拍卖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一定要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才能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股权拍卖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拍卖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拍卖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拍卖很难把握。结合拍卖的实践情况,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股权拍卖的限制:
(一)委托人资格的限制
1、发起人委托股权拍卖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事务。公司发起人可以获知更多的公司的情况,如果公司成立不久,发起人就能转让股权,可能对公司不利。为了公司的稳定发展,有必要限制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拍卖。
2、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委托股权拍卖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尽到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以杜绝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高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董事、监事、经理要委托拍卖自己所有的股权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1、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竞买人。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非自用不动产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股权拍卖中,商业银行不得成为竞买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范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资格的限制。《管理办法》第六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能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条件: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虚假收购的主观可能性,有利于真正的收购重组。
3、公司购买自己股权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除了上述法定的四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成为本公司股权的竞买人,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权拍卖程序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拍卖在拍卖程序上是有限制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般股权拍卖应首先应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拍卖。
此类转让程序中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我国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实践证明,经过审批后在其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也做得很出色。特别是拍卖给股权交易市场带来了勃勃生机。
1、非流通股拍卖为拍卖日前10天公告。根据《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的规定,拍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应按拍卖日前10天的标准来计算公告期间,并且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三家专业报纸上。
2、其他股权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已经在《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明确的拍卖公告期间,而非流通股以外的其他股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应当按照以上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拍卖股权应当在拍卖十五前公告。该规定第十二条又做了更为详尽地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