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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转股发行股票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4-22 16:00:34

⑴ 债转股 有什么前提条件吗

一般债转股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2、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3、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4、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5、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6、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7、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8、股权明晰,未发生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和行政处罚。

⑵ 可转债转股条件有哪些

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费用,所以用户的账户没有必要为转股准备多余的资金。

特别注意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者要对此密切关注。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后,要及时转股或直接卖出可转债,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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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1、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

3、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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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⑷ 上市公司债转股流程

债转股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明确适用企业;
债转股对象企业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 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 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御耐录。
(二)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企业应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若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猜态定》第七条的债权用于出资的且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
(三)作价入股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东穗拆源及占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财税的处理;
(六)实现股权退出

⑸ 可转债如何转股

按目前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若拟在到期前转股,可以在交易时间按报盘的方式提交转股申请,但转股申请一经提交不能撤单;并且申请转股的面值必须是1000(即1手)的整数倍。如果投资者申请转换股份的数量大于实际可以转换的数量,交易所将按其最大的可转换数量进行转换。
转换后产生的股份于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就目前市场而言,无论转股价高于还是低于市价,转股都会有损失,其收益小于在市场直接抛售转债的收益。因为如果转股后收益大于直接抛出的收益,就会有机构在转债和转股间进行套利,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目前市场实际情况来看,都是直接卖出划算些。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