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教:上市公司大量持有自己公司股票的动机
从目前A股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其初始动机应是,在公司股价接近或跌破每股净资产之时,利用回购流通股,明确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信心,并以此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进而维护公司股价。
从国外经验来看,股价是否接近或跌破每股净资产,也是上市公司是否回购流通股的重要指标。
财务指标必须考虑
回购流通股的资金来自上市公司,因此,回购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肯定是另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首先,回购流通股是一种减资行为,实施结果将导致上市公司负债率上升。而且其实施与否还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因此,较低的资产负债率是必备条件。从另一角度看,较低的资产负债率,也反映了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公司收益水平,回购却恰恰有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因此,低资产负债率将是上市公司回购与否的重要参照指标。
其次,采用现金回购会给经营资金造成压力,因此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的状况、货币资金存量、稳定的盈利能力是回购是否可行的重要基础。如申能股份曾在回购国有股的案例中特别说明:电力投资已有了稳定的收益来源,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且回购后所有的创利项目仍然具有稳定的收益。
硬性指标不可违
在有关回购规定中:为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设定了一些最基本的硬性指标。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等。
在上述三点中,最后一点值得投资者注意,根据《公司法》规定,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这一比例不得低于15%。因此,对于一些流通股比例已经接近最低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回购流通股则有可能造成"撞线"。
考虑B股、H股因素
A股上市公司中,不少上市公司同时发行有B股与H股,鉴于这些上市公司B股、H股股价大多低于A股股价的状况,这些上市公司如果考虑回购流通股,应首先考虑回购B股与H股。从目前情况看,在B股、H股市场中,实施回购流通股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此外,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从国外经验来看,上市公司推出回购流通股方案往往成为确认股价底部的利好之举。因此很多回购方案,往往由于股价的上升最终没有实施。
至于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是注销还是由上市公司自己持有,只要不违背有关规定,就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
②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票
朋友。楼上回答的都有道理。
但是这里要说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流通股的问题。
公司就是不持有流通股也可以啊。他流通股占的比率很小。让别人都持有也不要紧。
看看建设银行。股本2337亿,流通的才9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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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证明自己持有股票
按照如下方式证明自己持有股份:首先最直接证据是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表的股东信息;如果企业是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到托管公司,申请出具持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 上市公司可以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吗比如说买涨卖跌。
自己公司买自己公司的股票是可以的,必须懂事会,并且披露出来。就是所谓的回购,
某股票现价10元的话,现在这个公司会在公司新闻那栏披露,将在多少号,拟定什么价格购买,都是规定死的,而不是拉涨,不过算是利好消息,说明对公司潜力,发展很有信心!
而自己公司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一般公司管理层都是原始股,大多数是非流通股,(或者在某一断时间是限制流通的),假设刘总有1亿股,5年之内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那么它就必须在5年之后才能解禁。
如果你自是公司的员工,那么一点限制都没有,,, 以上回答只限国内
⑥ 公司是否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
法律分析:公司一般不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但是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收购股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⑦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权吗
公司能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也就是说公司无法依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享有表决权,也不能享受分红。
一、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必须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外。
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⑧ 公司自持股份代表什么
法律术语,公司自有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取得的自己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各国公司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1)有限度地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荷兰、丹麦、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又规定了允许的限度或条件。如奥地利规定,公司可以获得自有股份,自有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整个股份资本的1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遭受重大损失。(2)原则禁止但例外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美国、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原则瞎磨上不得获取自有股份,但同时又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如法国规定,原则上公司不得获得自有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自有股份:通过减少资本的方式取消股份;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将股份分配给雇员;已在证券交易所入册的公司,在有关支付价格的某些限制的条件下,可以用自有储备金购买相当于其资本额10%以下的自有股份。(3)没有作出规定。如卢森堡,在该国有关公司立法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有股份的条款。这意味着,该国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中国亦从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御辩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磨拆斗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