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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6-15 23:24:06

Ⅰ 股票期权在离婚案件中怎样分割

与分割其它财产相同,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公司股权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或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则不能进行分割

Ⅱ 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票期权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股票期权的分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由于期权是可期待的权利,并未在现实中产生确定的利益,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时,再另行起诉。其次,对于离婚之前已经行使的股票期权,可以确定价值,就以均分的原则予以分割。

Ⅲ 股权转让无效纠纷公司应作为被告还是原告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的。,(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纤启悄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毁渣人与公司为被告。,(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旁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状必须符合一般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这里的明确是要能确定,如果是公司需要有公司全称,工商登记信息,已经注销的企业不能列为被告,假如被告是自然人,则需要有其身份信息,实践中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打印的身份信息。其次,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其实质是股权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般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张追究违约责任。最后,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状可以根据需要将涉案股权的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转让的过程中会留有公司配合或参与的痕迹,对法院查明事实有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股权纠纷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股权纠纷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根据股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涉及财产的情况来进行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交纳诉讼费用,最低的收费标准为每件交纳50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
一、股权纠纷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告宏0.5%交纳。
二、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几种情况及判断标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或者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记载来判断。
2、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岩桥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原则上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但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
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股东享有公司股权并有权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6、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则为隐名股东。
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粗友猛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独资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被他人冒名的除外。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上诉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其实在公司的内部以及外部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他人产生纠纷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此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