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说上市公司增发是圈钱行为.
所谓圈钱在市场的字面解释为"融资",融资一般是通过二级市场向股东做定向增发或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向某些大股东或想参股的公司按市价折让一定的价钱并锁定一定的期限才可以流通.
公开增发是指向所有股东按最近交易二十天的均价按融资的金额分配到所有股东,让所有股东同公司一起承担盈利或风险.
当然我的看法是融资并非为完全说是圈钱,大家试考虑下04年招行发行的可转债券65亿,06及07年万科定向增发分别为42亿及100亿,从年报可以看到万科和招行得到可观收益,股东同样也得到丰厚的收益,至于说到平安的1200亿公开增发及412亿分离可转债计划,从长远看平安的融资主要以主业为主导,利用融资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份额,随着国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样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只有将市场的份额做大做强才可以保持平安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市场也有反对的声音,融资为了圈钱等等,作为一个平安的股东,只要公司的基本面良好,管理层有积极上进心为股东谋取更大利益,只要融资前给股东说明资金的使用相关情况,我会投赞成的一票.
如果融资得到的资金用作非自身业务或对其公司作抵债等行为,有欺骗股东行为,当然可以称之为"圈钱"
至于楼主的补充问题,公开或定向增发,增发后的资金当然是归公司运营用,股票当然是属于投资者持有
❷ 公司为什么要上市上市是为了融资还是圈钱呢
公司上市往高大上来说,就是为了融资,融资就是让公司更有资金了,可以帮助公司开展更多新业务,为公司做大做强做准备。
但如果往难听一点来评论的话,公司上市就是为了圈钱,上市只有会有各种方法和途径把公司的钱变成个人资产,这是为什么有这么多公司挤破头皮都要上市的真正原因。
就拿A股市场来分析,为什么在A股上市的公司,真正为了融资而融资上市的公司占比比例特别低,但上市为了圈钱而圈钱的公司一抓一个准,这类公司占比是非常高的。
这类公司自从成立开始,最终目标是为了上市,上市就是公司的目标,而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上市之后圈钱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变现起来特别容易,这也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最大区别。
但话又说回来,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是为了圈钱,还是有部分企业是为了融资,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提高公司竞争力等等,因为上市了对公司确实带来很多好处。
总之一家公司大股东的目标决定这家公司命运,大股东的做法决定一家公司上市是为了圈钱还是为了融资,所以大股东才是决定公司上市最终目的,大家是否认可呢?
❸ 股市只是上市公司圈钱的地方。难道真的是这样子的吗
一股上市公司本身价值假如说吸有三千万,
但是,
通过发行股票,
让其公司股票总值达到了7000万,
那么这多出来的4000万,
就是从股民身上搜刮去的,
这就叫着圈钱,
基本上每个上市公司都是这样,
所以股市就是个圈钱的地方.
有些无良的公司圈了钱就跑路了,
那么二级市场的股民就惨了,
血本无归.
一股上市公司自己肯定要有自己的股份,
占股一般要在50%以上,
否则公司就有可能成为别人的了.
上司公司基本上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流通股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得到的,
非流通股是买不到的.
但是有时,
非流通股就在一定期限后,
就允许上市交易,
一般握有非流通股的是公司的高管,
一旦到了可交易日,
他们就很可能套现走人,
因为他们的成本很低很低的.
❹ 上市公司怎样从股票圈钱
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愈演愈烈
自从ipo恢复以来,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股票愈演愈烈。我看了以下,在主板市场上,除了四川成渝之外,新股发行价好像没有市赢率低于30倍的上市公司,其中,中国建筑、光大证券、奥飞动漫、太阳电缆、湘鄂情的发行价收益率均超过50倍。
至于刚刚露面的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更是高得离谱,鼎汉技术的发行价收益率竟然高达82.22倍。对于ipo的高溢价发行,市场上警觉之声不绝于耳。可是,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认为高溢价是市场的选择。不错,高溢价是市场给出的,但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样的市场给出的。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在市场选择某一上市公司之前,"有关部门"先要选择上市公司。
如果真的任由市场给予ipo定价,也好,干脆就来一个彻底的市场化。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一家企业,想上市就上市,想什么时候上市就什么时候上市,企业千军万马杀进股票市场融资。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高溢价,我看,ipo恐怕很难溢价,甚至想平价发行都困难,能够以较低折价将股票发行出去就谢天谢地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当然希望ipo价格越高越好。超额募集多少资金,都有"后备项目"承接。实在没有后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总可以了吧。流动资金多了,还怕用不掉吗?不让豪华装修,多发些工资总可以吧。事实上,溢价发行ipo本来未可厚非,但过度溢价却有问题了。想一想,次贷危机之所以拖垮美国经济,并不是美国的金融资产存在了泡沫成份,泡沫本身就是金融业的特征,但泡沫膨胀无边却害了美国经济。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一样,也不能够任由ipo过度高溢价。
现在,中国的ipo过度溢价发行。作为二级市场,只能够以更高价格承接。如果出现暴跌,要二级市场投资者"买者自负",而一级市场发行者却旱涝保收。即使最后跌破发行价,与上市公司无关,反正钱已经进入上市公司的口袋了,是吐不出来的。道理恨简单,ipo高溢价发行就如同一个人的钱被"要"走很多。至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的利益就如同这个人的左右口袋一样,无论哪个口袋多,哪个口袋少,总之是这个人的钱少了。
话又说回来了,果真让中国证券市场买卖双方随时随地进进出出,也就真成了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市场了。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教科书上给予的是零利润假设。所以说,通过行政审批进行"壳资源"的优化配置,适度ipo控制发行节奏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一旦"背上这重重的壳",就应当"一步一步往上爬",将壳资源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回报投资者,而不应当过分利用壳资源算计投资者的口袋。
既然在遴选上市公司方面做不到完全市场化,我看,在决定ipo发行价方面,的确要看市场的脸色,但也不能够完全由市场说了算,规定一个市赢率的停板也是必要的。在并不完全市场化的证券市场上,在投资者只能够在有限范围内选择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至少不能够放任ipo定价在证券市场上完全"被选择"。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要发行一亿股股票,1.00
的每股收益率,采用
20
倍的发行价,就可以得到
20亿的募集资金;而如果采用
30倍
的发行价,就可以得到
30亿
的募集资金;以此类推。
❺ 公司上市是为了圈钱,而不是为了募资,这样的公司有投资价值吗
如果一家公司上市是为了融资,融资是为了公司投资,为公司做大做强,这只股票具有很大的投资价值。反之公司上市是为了圈钱套现,这样的股票绝对没有投资价值,没有任何投资意义。
国家成立股票市场,目的是让企业上市是为了募资,为了企业做大做强,为了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但事实并非如此,大部分上市公司上市就是为圈钱,非常精准的减持减持再减持。
(4)大股东把这些股权都卖掉之后,这些大股东就想要撒手了,套现完之后,这些有能力的大股东就辞职了,自己口袋就鼓鼓的,一辈子都花不完的钱。最后留下一个垃圾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最后退市了。
所以通过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得知,如果一家公司上市之后,大股东并非是募资完全是为了圈钱,这类公司的股票是绝对没有任何投资意义的,这种垃圾股票最好远离为好。
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忘了初衷,上市不是为了募资,而事实上市是为了圈钱,为了从股票市场获取最大利益,这也是为什么A股市场拥有这么多垃圾股票的真正原因。
❻ 为什么说股票上市就是圈钱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
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
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
(6)中国的股票上市公司为了圈钱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