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600656退市没有
600656*ST博元,没退市。是暂停上市,还有可能恢复上市。退市是终止上市。
600656:*ST博元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15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656,证券简称:*ST博元,公告编号:临2015-113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一、立案调查概况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
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14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情况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14-033)。
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38号),相关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14-063)。
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上证公函[2015]0262号),相关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公告编号15-038)。
二、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应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A股股票已于2015年3月3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并于2015年5月14日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2015年5月25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2015]216号)。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14.1.6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三、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7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应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2015年3月26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2.6条
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②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
(1)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2)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3)每日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③ 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意思
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就是表示该只股票可能会上不了市,有退市的风险的提示公告。
【拓展资料】
退市风险警示一般是三次提示就会开始st,在股票被标注st以后,涨跌停板限制为5%。2003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并于于当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上市公司应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