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章 证券承销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述了承销过程中的关键步骤。首先,证券公司在实施证券承销前,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与承销的详细方案(第三十九条)。
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销或配股时,通常采用代销方式(第四十条)。代销情况下,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会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包括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第四十一条)。
对于需要承销团承销的证券,承销商需签订承销团协议,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工作,联合主承销的证券公司需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第四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需遵守协议,确保承销活动的合规性(第四十三条)。
承销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十分重要。主承销商需设立专门部门协调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定价和资金清算等(第四十五条)。同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诱导股票申购(第四十六条)。
发行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需遵守交易所规则,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的支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四十七条)。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需进行验资并提交相关报告,如首次公开发行还需提供专项法律意见(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对于公开发行证券,主承销商在证券上市后需提交总结报告,内容涵盖发行概况、上市表现及所需文件(第五十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报送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律师、会计师的合规性报告等文件(第五十一条)。
(1)若证券公司采用方式为某公司承销股票扩展阅读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询价与定价、证券发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7章67条,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⑵ 如何理解股票的代销当证券公司采用代销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如果发行失败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的方式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⑶ 股票发行采取代销包销承销三种方式
证券发行承销的3种方式
1、包销
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
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三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