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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诈骗跨境

发布时间: 2021-05-03 08:50:05

❶ 多少人遭遇过股票T+0 QFII融资融券(A1008交易平台)”的诈骗

今天该平台已不能登录,客服、负责人QQ、电话全关闭,是不是携款跑路了?我的几万元无法取出,强烈建议各位受害者向证监会、公安部及各大媒体投诉举报。

❷ 跨境通股票欺骗股民咋办

首先你肯定要先报警,然后确认是否真的平台信息,别整到最后闹了个乌龙,还好已经驳回损失 感谢冷锋

❸ 股票投资诈骗怎么报案

不要惊慌,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找正规维权公司帮你追回。国内平台大部分不合规,尽量规避操作,不贪暴利!其实被外汇,期权等黑平台骗了也不要害怕灰心,及时收集自己的维权材料,是可以追回的。入金记录,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维权材料,如果平台跑路或者账号被封,那就真的很难追回了。很多朋友亏损被骗后第一反应是投诉平台,甚至威胁平台,其实这样的方法是不对的。很可能导致账号被封,或者交易记录被删。再想收集维权材料,那真的是很困难了。所以和骗子平台也要斗智斗勇!望采纳

❹ 我被上海股票诈骗公司骗了几万元怎么办

证明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部门经侦科举报并申请立案,证据包括:书面的合同或协议,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

❺ 证监会查获跨境操纵市场案涉及几只股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5月18日表示,近日,证监会成功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涉案机构和人员涉嫌操纵沪市4只股票,非法获利超过2000万元。该案是证监会2017年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的一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也是今年证监会稽查执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类型,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高莉表示,本案是证监会继2017年查处唐汉博跨境操纵市场案后,成功查获的又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违法案件。为有效打击跨境违法行为,服务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大局,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协同境外监管执法机构,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监测异常交易,紧盯跨境账户异常联动,坚决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运行。

违法获利,应该严惩。

来源:新浪

❻ 我姐在股票公司上班,然后公司被端了说是诈骗,还是跨省来抓的人,现在第四天了没结果严重吗

严重,非常严重。诈骗是刑事犯罪。
而且国家现在正在大力打击这一块。
估计不是正规的股票证券公司,而是那种骗人投资的公司。
具体要看你姐在里面的工作是什么,是否明知犯罪,是否是核心人员。总之,还是有些麻烦的!

❼ 给大家说个股票诈骗例子:骗子推荐的股票怎么这么准

1.机构内部人员荐股,能涨,赚钱可以平分,亏钱,那是市场不好。还有市场不好的时候,可能故意喊错单,让你去给他们的股票接盘。2.纯属骗子,蒙概率的。3.也有一部分牛人,当然,你要先看看他选的股票是不是真的能赚钱,要多看两只。

❽ 如果内地个人前往香港用港币开股票户口,然后返回内地进行股票交易,这种跨境交易是否属于合法

合法的呀,很多人都是这样做的,但是你要开立香港的银行户头,或者汇丰,星展一类的国际银行,要想要拿钱回国内用,要兑换的。这个有点烦,会有各种限制。

❾ 国家公安部网站股票交易遭遇诈骗怎样举报,投诉,报警。

你可能上了伪造的国家公安部网站,如果上当受骗,保存好证据并直接拨打110报警。

❿ 我有几个朋友股票诈骗,金额39万这样要怎么定罪

主要看诈骗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证诈骗,就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和证券公司有利害关系,那就就触犯金融诈骗罪和触犯<证券交易法>,因为证券公司属于三大金融机构之一,(银行,证券,保险)这两项特殊的诈骗罪,都比普通诈骗罪(即刑法266条的普通诈骗罪)量刑要高一点,6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普通诈骗罪法定最低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也就是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诈骗,最高刑罚至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你说的股票诈骗我不知道具体的案情,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量刑标准。
下面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