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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匙 2025-01-22 15:47:29

在股票交易中运用的反并购

发布时间: 2021-05-06 09:34:15

① 反收购策略的应用

常用做法主要有二种:
一是售卖“冠珠”
在并购行当里,人们习惯性地把一个公司里富于吸引力和具收购价值的部分,称为冠珠.它可能是某个子公司、分公司或某个部门,可能是某项资产,可能是一种营业许可或业务,可能是一种技术秘密、专利权或关键人才,更可能是这些项目的组合。冠珠,它富于吸引力,诱发收购行动,是收购者收购该公司的真正用意所在,将冠珠售卖或抵押出去,可以消除收购的诱因,粉碎收购者的初衷。例如:1982年1月,威梯克公司提出收购波罗斯威克公司49%的股份。面对收购威胁,波罗斯威克公司将其CrownJewels一一舍伍德医药工业公司卖给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售价为4.25亿英镑,威梯克公司遂于1982年3月打消了收购企图。
二是虚胖战术。
一个公司,如果财务状况好,资产质量高,业务结构又合理,那么就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往往诱发收购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到收购袭击,它往往采用虚胖战术,以为反收购的策略。其做法有多种,或者是购置大量资产,该种资产多半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令公司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是大量增加公司负债,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是故作一些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投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资产收益率大减。所有这些,使公司从精干变得臃肿,收购之后,买方将不堪其负累。这如同苗条迷人的姑娘,陡然虚胖起来,原有的魁力消失了去,追求者只好望而却步。 一、股东权利计划。即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往往以权证的形式)。
1、权证的价格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一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执行价格购买市值两倍于执行价格的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股票。举例来说,A公司股票目前市价20美元,它的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4倍即80美元,B公司收购A公司,或者收购后B公司与A公司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注销A、B二公司,设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为40美元/股。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80美元的价格购买4股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或C公司(新设合并的情况)股票,市值达4股*40美元/股=160美元。
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20%)的公司涨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价购买公司股票。3、当公司遭受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人可以只要董事会看来是“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
二、兑换毒债。
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惜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惜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毒丸术,无论各类权证、抑或毒药条款,在平常,皆不发生效力。一旦公司遭受并购接收,或某一方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比如20%)。那么,该等权证及条款,即要生效。公司运用毒丸术,类同于埋地雷,无人来进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发生收购战事,袭击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要爆炸显威。
毒丸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收购资金量和收购成本。
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升水价格向公司售卖手中持股,换取现金,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可耗竭公司现金,恶化公司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收购者,在接收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收购者自身,虑及此,收购者往往望而生畏。基于这二方面的逻辑,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后,类似于吞下毒丸,自食其果,不得好报。
焦土术和毒丸术的运用,也会伤害元气,恶化现状,毁坏前景,终于损害股东利益。因而往往会遭到股东们的反对,引起法律争讼。在我国,公司负向重组,因其不利企业发展和有损股东权益,故不宜提倡。 公司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为了解除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这种后顾之忧,美国有许多公司采用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Parachute)的做法。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定合同规定:当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该项金降收益视获得者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有高低,如对于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这一补偿可达千万美元以上。该等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金降落策略出现后受到美国大公司经营者的普遍欢迎。在80年代,“金降落伞”增长很快。据悉,美500家大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董事会通过了金降落伞议案。85年6月,瑞福龙公司在受潘帝布莱德公司收购威胁时就为其管理人员提供“金降落伞”。1985年A111edCo.(亚莱德公司)与SignaICo.(西格纳耳公司)合并成亚莱德·西格纳耳公司时,前者须向其126位高级干部支付慰劳金(金伞)计2280万美元,西格纳耳须向其25名高干支付慰劳金2800一3000万美元。后因被诉而削减了一些数额。当年美国著名的克朗·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一项金降落伞计划:“16名高级负责人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三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1986年戈德·史密斯收购了克朗公司后不得不支付该等款项。该项金额合计共达9200万美元,其中董事长克勒松一人就领取了2300万美元。贝梯克思公司被艾伦德公司接管时,其总裁威廉·艾格得到了高达250万英镑的额外津贴。1984年始,据美国税收法案,“金降落伞”的直接收益者须纳20%的国内消费税。
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下面几级的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枣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灰降曾经一度在石油行业十分流行,皮根斯在收购接管美罕石油公司后不得不支付了高达2000一3000万美元的灰降费用。
“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二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得名,其理与金降落伞的得名出于同辙。
从反收购效果的角度来说,金降落伞、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金降”法可有助于防止管理者从自己的后顾之忧出发阻碍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合理并购。故“金降”引起许多争论和疑问。
我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引入金降、灰降或锡降,可能导致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资,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宜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解决目标公司管理层及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白马骑士”指:在敌意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来解救目标公司、驱逐敌意收购者。所谓寻找“白马骑士”,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敌意收购袭击的时候,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马骑士”来与袭击者争购,造成第三方与袭击者竞价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局面。显然,白马骑士的出价应该高于袭击者的初始出价。
在这种情况下,袭击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往往会出现白马骑士与袭击者轮番竟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上涨,直至逼迫袭击者放弃收购。如果袭击者志在必得,也将付出高昂代价甚至使得该宗收购变得不经济。
为了吸引“白马骑士”,目标公司常常通过“锁定选择权”或曰“资产锁定”等方式给予一些优惠条件以便于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根据美国罗伯德的论文“企业吞并:美国公司法上商业判断原则与资产锁定之关系”,“资产锁定”主要有二种类型:
一是股份锁定,即同意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的库存股票或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或者给予上述购买的选择。
二是财产锁定,即授予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选择权,或签定一份当敌意收购发生时即由后者将重要资产售予白马骑士的合同。
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寻找白马骑士的基本精神是“宁给友邦,不予外贼”。
该种策略的运用需要考虑一些因素:
1)袭击者初始出价的高低。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低,那么白马骑士在经济上合理的范围内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大。这意味目标公司更容易找到白马骑士。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高,那么白马骑士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小,白马骑士救驾的成本就会相对地高,目标公司被救的可能性也就相对降低。
2)尽管由于锁定选择权的运用白马骑士在竞买过程中有了一定的优势,但竞买终归是实力的较量,所以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
3)在美国,一旦出价,仅有20天的开放期,所以白马骑士往往需要闪电决策、快速行动。为此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对目标公司做深入全面的调查。这就增大了白马骑士自身的收购风险,往往导致白马骑士临战怯场。这在经济衰退年份尤其会表现明显。
刺激估价涨升公司股价偏低
是诱发收购袭击的最重要因素。在公司股价低于公司资产价值或公司潜在收益价值的时候,尤其如此。很显然,提高股价一方面是可以消除或曰弱化收购诱因,稳定原有股东持股的信心;另一方面则可加大收购成本,迫使收购者从成本一收益法则考虑放弃收购企图。
刺激股价涨升的主要方法有:
1)发布盈利预测,表明公司未来盈利好转。
2)资产重新评估,体现评估增值。资产重估方法要依会计制度不同而做取舍。资产重新评估的办法可立即反映出资产增值,对刺激股价常常能起到显著效果。但在实行现行成本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在公司定期对其资产进行重估并把结果及时编人资产负债表的的情况下,运用资产重估方法就很难得出资产升值的效果。
3)增加股利分配。
4)发表保密状态下的开发研究成果等对股价有利的消息。
5)促成多家购并者竞价争购哄抬股价。 这一反收购术的名称取自于80年代初期美国颇为流行的一种电子游戏。在该游戏中,电子动物相互疯狂吞噬,其间每一个没有吃掉其敌手的一方反会遭到自我毁灭。作为反收购策略,帕克曼防御是指:公司在遭到收购袭击的时候,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以进为退,它或者反过来对收购者提出还盘而收购收购方公司.或者以出让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面收购收购方股份,以达围魏救赵的效果。
帕克曼防御术的运用,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袭击者本身应是一家公众公司,否则谈不上收集袭击者本身股份的问题。
·袭击者本身有懈可击,存在被收购的可能性。
·帕克曼防御者即反击方需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否则帕克曼防御的运用风险很大。
80年代联合碳化物公司对GAF公司的反收购行动中就曾考虑过帕克曼防御方案,但终因资金实力不足而放弃。反击方在自己实力不足的时候,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友邦公司。帕克曼防卫的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颠倒,致对方于被动局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卫往往能使反收购方进退自如,可攻可守。进可收购袭击者(1982年城市服务公司在对梅莎公司进行的帕克曼式反收购行动中,就差一点反过来吞并了狙击手皮根斯的梅莎石油公司),守可使袭击者迫于自卫放弃原先的袭击企图,退可因本公司拥有收购方(袭击者)的股权即便收购袭击成功同样也能分享收购成功所能带来的好处。 股份回购是指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买方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此外,回购股份也可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说话权。当然,股份回购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
运用股份回购策略需要汪意几点:
1)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各国规定不一。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禁止,英、美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在附带条件下则是准许的。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针对股份回购的做法,收购方往往向证券管理部门或法院控告它违反证券交易法。
2)股份回购与红利分发哪个更有利,主要取决于公司处于何种纳税部位。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股份回购是有利的,否则,分发红利更有利。其条件是:T>g(1一b),其中T是边际所得税率,g是资本收益税率,b是基本所得税率。假定资产所得税率为30%,基本所得税率亦为30%,那么当边际所得税率高于51%时,股份回购对股东有利。
3)回购股份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则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
4)绿色勒索者或收购狙击手往往佯攻逼迫目标公司溢价回购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观收益。所谓绿色勒索。其基本内容是:目标公司同意以高于市价或袭击者当初买入价的一定价格买回袭击者手持的目标公司股票,袭击者因此而获得价差收益。同时,袭击者签署承诺,保证它或它的关联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再收购目标公司,即所谓的“停止协议”。 即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
其主要方式有二种:
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

② 如何应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可参照H-P并购Compaq的案例,制出一个更有远景的企业策略和运作方案,游说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争取他们的支持,再发起委托书争夺战来表。

要不然,就要从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购行为的破绽,攻其漏洞,这可参照历年来日本企业的诉讼案。

最后,就是游说行政干预,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该国的政治形势。

③ 在股票交易中,一只股票上涨到极致,并出现反转下跌信号,此时卖出的人很多,那么能成交多少,毕竟开始下

到了高位并不需要成交多少,因为主力出货并不是在最高点才出的,一路拉升一路就在出。下跌一段反弹的时候还可以继续出货。

而且底仓并不是非要都卖掉才能赚钱,10元一股买1万股,涨到20元只要卖出5000股就收回全部成本了,如果涨到40元,卖出2500股就可以收回全部成本,剩下的都是净赚的股票,随便卖多少钱都是赚。

看好的人涨的时候买不进去,跌几天觉得是回调就会有人买进,因为此时各路消息和股评还预测这股会涨得更高。所以跌的时候有主力在卖,有短期获利盘在卖,有看好的人在买,也有可能是主力在高抛低吸。

④ 反并购策略的经典案例

1998年初计算机合伙人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简称CA)对计算机科学股份公司(Computer Sciences Corp简称CSC)的收购案例。收购方CA和被收购方CSC均为纽约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由著名美藉华裔王嘉廉领导的CA是美国第三大独立软件制造商。它主要为大公司提供数据管理商业软件。全球“财富500”家大企业中,有95%采用它的网络化管理软件。位于加州的被收购方CSC是美国著名电脑咨询服务公司,它的服务项目包括程序设计。管理咨询,系统结合及产品寻购业务等,它的主要客户是政府及政府附属机构,占其总业务量的25%左右。 CA在1997年12月中旬开始同CSC接触,洽谈并购事宜。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友好”谈判后,双方在价格和收购条款上均未能达成协议。1998年2月中旬,CA决定采取行动,公开发出以高出当时CSC市价的30%,每股108美元的价格收购CSC公司的收购要约,整个收购金额涉及90亿美元(如果收购成功,将成为当代高科技领域第三大并购交易)。CA总裁和首席执行官库马先生在写给CSC董事长汉尼卡特的正式书面信中提出:对两家公司至今未能达成协议感到遣憾,但CA决心不遣余力采用所有合适的方法来促使并购交易成功。在CA收购要约中,CA提出以下几个收购条件:①留住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员工;②向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员工购股权:保证在合并后公司中,CSC和CA组织地位相等:④除非万不得已,原CSC组织框架不变;(5)合并后公司使CA和CSC在技术和市场开拓上能互相帮助,共同发展;⑥没有裁员计划。
CA这种做法带有很强的敌意。第一,CA原来打算:如果CSC同意同CA以“友好”方式合并,CA愿以每股114美元的价格向CSC股东购买CSC股权。但现将收购价调低,显然是对CSC不合作的惩罚。第二,从“友好”协议转向以正式要约收购,迫使CSC在十天内作出反应。除此之外,CA还向内华达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法院裁定CSC在1998年8月份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将CA收购要约提前交给股东讨论。并购谈判从“友好”转向“敌意”,使原本有意寻找合并伙伴的CSC改变对整个兼并活动的立场,CSC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定不道余力造行反收购。CSC通过采取以下行动来回应CA的敌意收购:①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拥有20%股权的股东提出提前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②为公司最高层17位管理人员订立丰厚离职补赏金;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比率要求从50%提高到90%;④扬言计划向优先股股东发放普通股认股权的股息,为公司毒丸防御计划铺平道路,因为一旦发生兼并,优先股可转换为收购者普通股,以增加收购成本;⑤向洛杉矶最高法院提出5000万美元的诉讼,起拆CA收购行为违反了加洲不公平商业竞争法;⑥向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CA和它的并购顾问贝尔,控制被告方通过CSC以前的商业伙伴,一家信誉评级机构中非法获取CSC机密信息。
3月2日,CSC正式拒绝了CA收购要约。3月6号,CA在经过各种努力后,终于宣布:当3月16日收购要约期结束后,不考虑延长要约期,这也意味着CA彻底放弃了对CSC收购,从而使美国高科技史上第三大兼并案以流产告终。 CA在兼并之前未对目标公司作深入。全面了解,CA认为向CSC股东发出收购价已高于其市场价30%,收购价格应当合理。但这是其实对CSC股东心理缺乏了解。CSC是高成长性公司,有一半以上CSC股东属长期投资者,持有CSC股票至少五年了。并且CSC是他们投资组合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股108元,即以高于市场价30%得出的收购价格对其他被并购公司也许合理,但对CSC股东却偏低。一位高科技行业的分析家认为每股130元才是吸引 股东放弃股权的合理价位。CA及它的并购顾问贝尔,因为没有充分了解目标公司股东情况,在收购的最关键问题造成失误。
CA未考虑被兼并企业的行业特性,选用了错误的并购方案。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兼并公司不满,兼并后纷纷离开公司,也就丧失了兼并的意义。因此,对高科技企业的兼并,人们极不推崇采用敌意收购,因为它往往造成被兼并方管理层和员工对兼并方的敌对情绪,使兼并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CA在这场兼并战中,不顾及CSC的反对,我行我素,按美林证券分析师的说法:采用对CSC敌意收购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因为即使敌意收购成功,也势必造成CSC员工和忠诚客户的流失,不可能有好的商业经济效果。

⑤ 并购的交易方式有哪些分别有什么特点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是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通常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一般表现为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活动。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其他资产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以便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行为。并购实质上是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做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通常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实施,表现为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其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而另一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将很快迎来高潮,因此应予以高度关注。

企业并购的类型
一、按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行业关系划分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质上也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
——横向并购的优点:可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便于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便于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专业分工协作,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便于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便于统一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等。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指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将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并购实质上处于生产同一种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
——从并购的方向看,纵向并购又有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之分。前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前一阶段的企业;后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后一阶段的企业。
——纵向并购的优点是:能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节约通用的设备费用等;可以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的配合,有利于协作化生产;可以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资源和能源等。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又分三种形态:
(I)产品扩张型并购。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
(II)市场扩张型并购。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进行并购。
(III)纯粹的混合并购。生产与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间的并购。
——通常所说的混合并购指第三类纯粹的混合并购。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这种并购形态因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无直接业务关系,其并购目的不易被人察觉,收购成本较低。

二、按出资方式划分
【1】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
——并购企业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2】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
——并购企业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以部分股票,以实现控制后者资产和经营权的目标。出资购买股票即可以在一级市场进行,也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
【3】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
——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资产。
【4】股票互换式并购
——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股东发行收购企业的股票,以交换目标企业的大部分股票。

三、按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的态度划分
【1】善意并购
——又称友好收购。目标企业同意收购企业的收购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
【2】敌意并购
——又称强迫接管兼并。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并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

四、按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划分
【1】要约收购
——也称“标购”或“公开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绕过目标企业的董事会,以高于市场的报价直接向股东招标的收购行为。标购是直接在市场外收集股权,事先不需要征求对方同意,因而也被认为是敌意收购。
——标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第一种是现金标购,即用现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
第二种是股票交换标购,即用股票或其他证券来交换目标企业的股票。
第三种是混合交换标购,即现金股票并用来交换目标企业的股票。
——美国关于要约收购的特殊规定。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承诺以某一特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目标企业的股份。
要约期满后,要约人持有的股票[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50%,则要约失败,但该要约人一般已经取得控制权。
要约期满后,要约人持有的股票[高于]该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50%,则要约成功,目标企业成为要约人的子公司。
要约期满后,要约人持有的股票不仅高于该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50%,且剩余股份数或未接受要约股东人数低于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导致该公司退市。
要约期满后,要约人持有的股票不仅高于该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50%,且剩余股份数或未接受要约股东人数低于法律标准,导致该公司非股份化。
【2】协议收购
——并购企业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目标企业取得联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协议,据以实现目标企业股权转移的收购方式。一般属于善意收购。

五、并购的特殊类型
【1】委托书收购
——收购企业通过征求委托书,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表决权而控制目标企业董事会,从而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
——委托书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而给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2】杠杆收购
——收购企业利用目标企业资产的经营收入,来支付并购价款或作为此种支付的担保。换言之,收购企业不必拥有巨额资金,只需要少量现金就可以完成收购行为。

⑥ 什么是反三角并购

三角并购重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将目标公司与该子公司合并。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的对价,至少有50%是母公司的股票,其余可以是现金、债券或其他。三角并购重组又可以分为顺三角方式和反三角方式两种,若目标公司被子公司并购,则为顺三角并购,目标公司注销,其资产和负债合并到并购公司中,目标公司的股东转而持有并购公司的股票。若子公司被目标公司并购,则为反三角并购,但是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是由于存在执照、租赁、贷款担保、管制要求等限制情形,有必要保留目标公司。

反三角合并的优点有:
第一、在反三角合并中,所有的小公司的股东会被强制接受大公司的股份,而不管他们是否愿意;第二、反三角合并中兼并公司则有很大的自由度来限制小公司的债权人对其原有的资产行使权利;最后,因为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继续存在,那么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各种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与目标公司消失的情况相比,更可能保留其完整性。例如,小公司有可能享有有价值的合同权益、租赁权益、执业执照等等。如果小公司享有利润,并已经缴纳相应的税款,任何兼并后的损失都可以与小公司收购前的利润相抵,这样小公司可以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反三角合并(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不同之处:

这种兼并方式和一般的三角合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收购方的子公司并入到了目标公司,而不是目标公司并入了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例如,大公司组建了一个子公司――下属公司。大公司持有下属公司的所有股份,而下属公司持有一定数量的大公司股份。下属公司和小公司合并,但是在此兼并情况下,下属公司消灭,小公司继续存续。换句话说,依据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兼并协议,大公司会将其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小公司的股份;同样依据兼并协议,原小公司股东将其持股份转换为大公司股份。在此过程中,下属公司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大公司股份,而大公司为下属公司的唯一股东,当下属公司与小公司完成了股份转换后,小公司股东持有的为大公司的股份,例如,小公司可以选择实行“股份换资产式兼并”(Stock for assets)(下属公司的资产即为大公司的股份),因此,结尾,小公司成为了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的股东手中持有大公司股份,大公司持有小公司股份。

当所有的交易完成之后,小公司的原有股东最终持有的为大公司的股份,并且小公司成为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原有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此时,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由其原有股东和小公司股东持有其股份。产权结构变为,其原有资产和小公司资产,小公司拥有其自有资产。

⑦ 在股票交易市场如何及时得到并购信息

首先说明一点,一般股民得到并购信息是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中得来的。想提前知道这样重量级的内幕消息,非一般小股民所能办到的,这样的消息一般都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领导才会知道的事情。
所以,炒股尽量不要把重心放到打听这样核心的内幕消息上,还是多学习学习炒股知识是正事。

⑧ 反并购策略的策略运用

反并购策略的运用:毒丸术
一、股东权利计划。即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往往以权证的形式)。
1、权证的价格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一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执行价格购买市值两倍于执行价格的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股票。举例来说,A公司股票目前市价20美元,它的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4倍即80美元,B公司收购A公司,或者收购后B公司与A公司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注销A、B二公司,设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为40美元/股。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80美元的价格购买4股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或C公司(新设合并的情况)股票,市值达4股*40美元/股=160美元。
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20%)的公司涨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价购买公司股票。
3、当公司遭受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人可以只要董事会看来是“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
二、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惜贷时订立“毒药条款”
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惜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
毒丸术,无论各类权证、抑或毒药条款,在平常,皆不发生效力。一旦公司遭受并购接收,或某一方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比如20%)。那么,该等权证及条款,即要生效。公司运用毒丸术,类同于埋地雷,无人来进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发生收购战事,袭击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要爆炸显威。
毒丸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收购资金量和收购成本。
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升水价格向公司售卖手中持股,换取现金,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可耗竭公司现金,恶化公司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收购者,在接收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收购者自身,虑及此,收购者往往望而生畏。基于这二方面的逻辑,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后,类似于吞下“毒丸”,自食其果,不得好报。
焦土术和毒丸术的运用,也会伤害元气,恶化现状,毁坏前景,终于损害股东利益。因而往往会遭到股东们的反对,引起法律争讼。在我国,公司负向重组,因其不利企业发展和有损股东权益,故不宜提倡。

⑨ 反收购策略的一览表

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
“金色降落伞”指的是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失去工作中的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分离规定。一般来说,员工被迫离职时(不是由于自身的工作原因)可得到一大笔离职金。它能够促使管理层接受可以为股东带来利益的公司控制权变动,从而减少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管理层为抵制这种变动造成的交易成本。“金色”意味着补偿是丰厚的,“降落伞”则意味着高管可以在并购的变动中平稳过渡。由于这种策略势必让收购者“大出血”,因此也被看作是反收购的利器之一。“金色降落伞”在西方国家主要应用在收购兼并中对被解雇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补偿,在我国则主要想让其在解决我国企业的元老历史贡献的历史遗留问题上发挥作用。金色降落伞计划的大多数运用则是指为了让员工年纪大了以后,不用“铤而走险”,出现“59岁现象”,而制定这种制度来消除或弥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退休前后物质利益和心理角色的巨大落差。“降落伞”通常分金、银、锡三种,对高级管理者为金色降落伞,对于中层管理者为银色降落伞,对于一般员工为锡色降落伞。例如山东阿胶集团就成功实行了“金色降落伞”计划,把部分参与创业但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高层领导人进行了妥善的安排,达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双赢。
在美国,金色降落伞规定出现以前,许多公司被收购以后,其高管人员通常会在很短时间内被“踢”出公司,辛苦奋斗换来如此结果,让人于心难忍。于是一种旨在保护目标公司高管人员的规定,即“金色降落伞”应运而生。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新增案例不断出现,金色降落伞的弊端时有暴露。由于高管层得到的经济补偿有时可达到一个天文数字,因此这种补偿反而可能成为高管层急于出售公司的动机,甚至是以很低的价格出售。如果是这样,很显然,股东的利益就将遭受极大的损害。因此这一策略,也曾一度饱受争议。 毒丸计划(poison pills)
毒丸计划是指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以降低公司在收购方眼中的价值的措施,它在对付敌意收购时往往很有效。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 绿票讹诈(green mail)
绿票讹诈是指目标公司溢价收购公司股票以防敌意收购。 中止协议(standstill agreement)
中止协议是指目标公司与潜在收购者达成协议,收购者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增持目标公司的股票,如需出售这些股票目标公司有优先购买的选择。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
白衣骑士是企业为了避免被敌意并购者而自己寻找的并购企业。企业可以通过白衣骑士策略,引进并购竞争者,使并购企业的并购成本增加。另外,还可以通过锁住选择权条款,给予白衣骑士优惠购买本企业的特权。
得到管理层支持和鼓励的白衣骑士的收购成功可能性极大,当白衣骑士和攻击方属同一行业时,白衣骑士处于对自身利益的担忧,比如害怕攻击方收购成功,壮大力量,成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往往也乐于参与竞价,发起溢价收购,但此时介入往往意味着出高价,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 白衣护卫(white squire)
白衣护卫是一种与白衣骑士很类似的反收购措施。这里,不是将公司的控股权出售给友好的公司,而是将公司的很大比例的股票转让给友好公司。 资本结构变化(capital structure change)
资本结构变化主要是指通过调整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以增强公司抗收购的能力。资本结构变动的主要形式有四种,即资本结构调整、增加债务、增发股票和回购股票。 反噬防御(Pac-man defense)
反噬防御是根据美国一个流行的游戏命名的,游戏中的人物在吃自己之前都会尽力吃了其他人。在反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以收购袭击者的方式来回应其对自己的收购企图。由于它的极端性,这种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世界末日方式”。

⑩ 反并购案例

反并购策略案例——广发VS中信

事件经过

2004年9月1日,中信证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拟收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部分股权的议案。9月2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声称将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权。一场为期43天、异彩纷呈的收购和反收购大战,就此拉开了帷幕。

9月4日,广发证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标公司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吉富”)成立。9月6日,中信证券发布拟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权的说明,称收购不会导致广发证券重大调整,不会导致广发证券注册地、法人主体,经营方式及员工队伍的变更与调整。9月10日,深圳吉富以每股1.16元的价格率先收购云大科技持有的广发证券3.83%股权。9月15日,深圳吉富按每股1.20元的价格受让梅雁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证券8.4%的股权,此时,深圳吉富共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权,成为第四大股东。

面对广发证券的抵抗,9月16日,中信证券再一次重拳出击, 向广发证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书,以1.25元/股的价格收购广发股权,使出让股东的股权在评估值基础上溢价10%-14%,以达到收购股权51%的目的。

9月17日,原广发证券第三大股东吉林敖东受让风华高科所持有2.16%广发证券股权,增持广发证券股权至17.14%,成为其第二大股东。9月28日,吉林敖东再次公告受让珠江投资所持广发证券10%股权,至此,吉林敖东共持有广发共计27.14%的股权。同日,原广发证券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公告,受让美达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证券1.72%的股权,至此辽宁成大共计持有广发证券27.3%的股权,继续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此时,辽宁成大、吉林敖东与深圳吉富共同持有广发证券66.67%的股权,三者构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绝对控股地位已不可动摇。

10月14日,因无法达到公开收购要约的条件,中信证券发出解除要约收购说明。至此,历时43天的反收购大战,以广发证券的成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收购动机分析

广发证券在全国各地拥有78家证券营业部,其中广东47家。中信证券本身的营业部主要分布于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山东,若能收购广发,则中信在东南沿海各省市的竞争力将大幅提高。

此外,广发的投行部门也颇具实力,2002年,股票发行总家数、总金额分别名列第1位和第2位,国债承销在证券交易所综合排名第7位。2003 年,股票发行总家数名列全国同业第4位。收购可以大大加强中信证券的综合实力。同时,广发的人才和市场声誉也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对中信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另外,中信发现广发的价值相对低估,通过收购广发能够提高自身的业绩。当时,中信证券的股价虽然比最高点损失惨重,但股价仍为7元左右。而广发证券的转让价格均接近其每股净资产,约为1.2元。两家公司的股价之比高达6倍左右,中信证券的市盈率高达150倍,PS比率(股价/每股销售收入)也高达18倍,分别是广发证券对应估值比率的8倍左右。

按中信当时的市净比指标为参考,广发证券的每股定价可达到净资产的3.3倍,即4元左右,如按照中信证券的市盈率和PS指标看,广发证券的每股价格则会高达8元左右。一旦广发证券上市,则每股估计在4-8元左右,因此,只要收购价格低于每股4元,对于中信提高业绩、降低估价指标和支撑股价十分有利。

反收购策略运用

根据对收购动机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次收购行动中,中信是金融买家和扩张者。因此,广发证券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三个主要的反收购策略:实行相互持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果断启动员工持股计划,阻止中信收购的步伐;邀请白衣骑士,提高股价和缓解财务危机。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反收购战斗中,由于股东、管理层和员工高昂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没有贸然启用副作用很强的“毒丸”计划和“焦土”战略,有效地防止了两败俱伤的局面。

坚定的相互持股。广发证券与辽宁成大的相互持股关系,在广发证券反收购成功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广发证券工会是辽宁成大的第二大股东,持股16.91%。辽宁成大2004年初持有广发20%的股份,2月又从辽宁外贸物业发展公司收购了广发约2538万股,约占1.3%,6月从辽宁万恒集团收购广发约8624万股,约占4.3%,至此,辽宁成大持有广发的股份比率高达25.58%,成为广发的第一大股东。在中信证券发出收购消息之初,辽宁成大即表示要坚定持有广发的股权,并于9月28日受让美达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证券1.72%的股权,这种态度给广发证券很大的信心支持。

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几年前公司高层已经有员工持股的战略意图,并开始运作员工收购计划,因此,吉富公司的募股非常顺利。到2004年8月20日,包括广发证券、广发华福、广发北方、广发基金与广发期货在内五个公司的员工交纳的募资就近2.5亿元。当中信公布收购广发之后,广发证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标公司——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很快就召开了创立大会,并正式运作。在成立之后通过收购云大科技与梅雁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股权,在实现自身目的的同时也有效地阻止了中信收购的步伐。

白衣骑士。在本次反收购行动中,广发证券积极寻找白衣骑士也是反并购能够成功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深圳吉富在收购云大科技与梅雁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股权之后,很快就面临着资金的短缺。吉林敖东在这次反收购活动中,就扮演了白衣骑士的角色。吉林敖东原本是广发证券的第三大股东,共持有广发证券14.98%的股权,在本次反收购过程中,吉林敖东不断增持广发证券的股权,有力地挫败了中信证券收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