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监会查获跨境操纵市场案涉及几只股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5月18日表示,近日,证监会成功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涉案机构和人员涉嫌操纵沪市4只股票,非法获利超过2000万元。该案是证监会2017年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的一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也是今年证监会稽查执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类型,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高莉表示,本案是证监会继2017年查处唐汉博跨境操纵市场案后,成功查获的又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违法案件。为有效打击跨境违法行为,服务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大局,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协同境外监管执法机构,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监测异常交易,紧盯跨境账户异常联动,坚决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运行。
违法获利,应该严惩。
来源:新浪
B.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C. 国外操纵股市是怎么判刑的
华尔街史上最大内幕交易案主角被判监禁11年
对冲基金公司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捕。美国曼哈顿地区联邦检察官普利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表示:“这是最大的对冲基金内幕交易刑事案件。”拉杰·拉贾拉南被判处11年监禁。退还538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并交纳1000万美元的罚款。该判决为这起数十年来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画上了句号。
2011年5月,亿万富翁拉贾拉特南被控14项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罪名。拉贾拉特南案是美国政府打击内幕交易行动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据悉,这起被称为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对冲基金内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员包括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和等21名被告,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
与此同时,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为向拉贾拉特南提供内幕信息而获刑两年,并处罚金500万美元。在这些内幕信息中,包括了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沃伦•巴菲特向高盛投资50亿美元的消息。
韩国:三男子散布朝鲜核爆炸谣言操控股市遭逮捕
2012年2月,韩国警方逮捕了几名意图通过散布朝鲜核反应堆爆炸的谣言来操控股市的嫌犯。2012年6月,韩国法院裁定,3男子操纵股票市场牟利,判处他们不同期限监禁。案件主谋吴某现年28岁,获刑两年。两名共谋分别获刑一年半和一年,缓期执行3年。
据悉,2012年1月6日,一则有关朝鲜宁边轻水反应堆发生爆炸的传闻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迅速在韩国证券界传开。谣言内容十分具体,6日当天,韩元兑美元汇率最多下跌了0.9个百分点,达到自去年12月20日以来的最低值,而韩国基准股指Kospi指数也一度下跌了2.1%,收市时下跌1.11%。三名男子趁股价波动之机交易股票,获利2900万韩元。
德意志银行在韩股市交易被禁半年 涉嫌操控股市
韩国还曾对2010年11月11日股市暴跌事件秋后算账。韩国政府2012年2月26日开出历史最大罚单。德意志银行的韩国经纪子公司因此面临10亿韩元的处罚。与此同时,韩国证券与期货委员会还宣布禁止德意志银行首尔分行在六个月内从事部分自营证券与柜台衍生品的交易业务。
据悉,韩国综合股指在2010年11月11日收盘前的最后十分钟下跌48点,在短短十分钟内,海外投资者下达了高达2.4万亿韩元的卖出指令,其中多数指令来自德意志银行的韩国业务部门。韩国综合股指当天收盘下跌53.12点,收于1914.73点。
韩国监管部门怀疑当时存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套利交易行为。此后,韩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就此事件以及德意志银行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进行调查,并指出德意志银行在2010年11月11日出售约2.4万亿韩元股票后执行了看跌期权,从而套取约450亿韩元。
D. 操纵股价犯法么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E. 简述操纵股票价格及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F. 黄晓明因为什么涉嫌股票操纵案
8月10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起高达18亿的天价罚单,被罚人叫高勇,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这本来是股市的一则新闻,但却于当天引爆了娱乐圈。原因是一篇自媒体报道称该案涉及到影视明星黄晓明。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该案发生于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也就是上一轮“牛市”期间,北京护城河投资发展中心合伙人高勇,通过其直接控制的两个信托账户和十四个委托其操作的个人账户,以连续封涨停方式大笔买入精华制药(002349.SZ)股票并抬高股价,在6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其将股票大量卖出,以上账户最终卖出总计金额16.84亿元股票,获利8.97亿元。证监会最终裁定,没收违法所得8.97亿元并罚款8.97亿元,合计金额达到18亿。
决定书中对于案件细节的通报显示,上述十四个委托交易账户其中之一,为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并经过护城河投资另一个合伙人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账户交由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G. 操纵股票违法是怎么认定的
操纵股票违法是怎么认定的
答: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希望能帮到你。
H. 证监会查处股票操纵案后,股价会怎么变
被查处的股票会大跌,有些会直接停盘,所以只要有类似风声的股票,就要赶紧远离。
六类市场操纵行为包括:迎合市场炒作热点,编题材讲故事,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的;制造、利用信息优势,多个主体或机构联合操纵股价的;以市值管理名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内外联手操纵股价的;在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资管产品及其他主体之间通过价格操纵,输送不当利益的;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多只或一类股票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行交织的。
I.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你好,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通过人为哄抬或者压低证券价格,虚构市场供求关系,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证券交易,使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该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也是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