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认为微信"股神"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电话号码110。
报案后,公安机关就会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
B. 虚拟股票交易软件诈骗去哪报案
去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去报案
C. 什么叫股市虚假交易举个例,谢谢
股市可以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当股市个股的流量很小的时候,我们可以使用大量的资金来改变股价的走势,所以就存在了很多的庄家在进行控盘,那么对于这些被控盘的股票来说,就很容易出现所谓的股票虚假交易。
简单来说我们所谓的股票虚假交易就是不真实的交易,再看的深一些就是只是一些交易中的挂单,属于没有完成的交易,最后以造假的现象出现,比如在小盘股中,主力会以比实时成交价高一些的价位挂大卖单,或以稍低于这个价位的价格挂买单,这样会让人误以为是主力正在出货或正在吸筹,这种现象出现会严重影响股民对于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有利于庄家或主力。
虚假交易还有一个特点,以高位挂卖单为例。比如一只股票的实时成交价为10.05元,在10.07-10.10等多个价位中都出现了超大卖单,但是股价依然会上涨,并且在成交价达到10.06的时候,10.07的卖单就会被撤掉,然后再10.11元处再次出现大卖单,以此类推,盘面中总会挂出这样的天量卖单,但是却几乎不会成交,总是在价格逼近的时候被主力撤销委托,这就是典型的虚假交易。当然,如果出现天量买单也在不断地撤销重新挂单,也说明这是虚假交易。
D. 股票就是骗人,就是国家交易所在幕后操纵
这点我非常赞同,他们有第一手的资料,都可以提前买出和卖出,都我们知道消息买入了就见光死了,消息的不对等
制度的不对等,大户可以做空股指期货赚钱,而散户只能做多,要股票上涨才能赚钱,所以做空赚钱就更容易了。
内暮交易有很多,这个就不多说了,上市公司 上市就是一种圈钱的行为,而分红多的公司 却没有几个。融资和分红不成正比,股民的回报率低。
E. 骗子,李志云、唐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诈骗还我钱,不还我天天发一次,让更多人知道
1、摆明了就是骗局,无稽之谈的事情,为什么要去相信,吃一点长一智,以后自己注意些,天底下没有这么好的事情,如果真的向对方所说能在短短不到一天的时间翻上本金的一倍,人家还会与你聊天吗?人家若真的有实力,早已是亿万富翁,别说亿万富翁了,就是一个千万资产的老板,会和一个乞丐聊天吗?不可能!!更别提带某某谁盈利。
2、现在所有的金融,最厉害的老司机平均每天可以持续保持本金的收益10%,这才是最为可靠的信息;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一天就翻一倍的本金,历史上也就那几位突然出现的黑马人物罢了,运气占据很大一部分因素。
3、先不要报警,报警也是无济于事,根本不会搭理你,你先去联系记者公开此事,公开了后带着记者去警察局报案,这时候警察局就会很上心了,毕竟是要上新闻的大事,骗子估计几个礼拜内就可以抓得到了,再去法院起诉,让对方坐牢吧,这年头就算你用别人实名的号也没用,要查一个人很简单,你收了钱,就能根据钱的线索抓到你,除非这钱你不花
F. 急~ 请大家帮帮我,我上周被一个同事骗了,拉我去股票交易所开一个户头,给别人炒股用
如果是通过招行的应该是正规的交易所,用你的名义也应该不会有什么麻烦,钱是他 的赔赚都是他的,你又没有给里面存钱。这个银行卡里你觉对不能存钱。不过最好还是转走避免以后有什么麻烦。
G.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法院会判多久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