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请教关于有限合伙做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程序问题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 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 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天津的政策在优惠程度和政策稳定性上最好(按:写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优惠的出资门槛还没提高1亿元);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4、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这一点没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阳投资锁定期即为一年),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最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
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
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优惠的税率。
7、其他
有限合伙作为国内比较新颖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细节问题较多,包括最为关键的合伙协议的条款设置和税务筹划,均需要详细论证。
了解更详细的话可以私聊我
3. 有限合伙企业,只做为持股平台,不经营。如何报税
设立私募基金、持股平台、资管计划,比较流行合伙企业形式,除了控制权、投资结构需要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负的好处,有限合伙企业对企业所得无需缴纳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如员工持股平台A合伙企业有了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平台池里的员工想要套现,只能以A自己的名义转让员工间接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使合伙企业A产生收入,对这些企业收入所得,是无需对A企业进行征税的,而只是向A企业的合伙人征税,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合伙企业单层征税。如果持股平台是公司,首先要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到员工手中时还需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双层征税。
合伙企业到底是如何交税的呢?如果收入是股息、红利,对于这部分收入,A企业的合伙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等之外的其他收入,通常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前面提到的套现时的股权转让收入,这里有不同的情况,比如股权激励的员工离职,此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之间解散,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员工的合伙份额被回购,员工获得的收益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累进税率纳税;还有比如激励条款说好了,在员工违约时,强制退伙,员工不享有股权补偿,就没有收益,也就不用交税。
举例来说,假如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B公司和杨某。2019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总计为400万元,无其他所得,无扣除项。合伙协议约定B公司的分配比例为30%,杨某的分配比例为70% 。则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X30%X25%=30万元,杨某要交的税为400×70%X35%=98万。当然一般都有扣除项,而且各地可能会有些不同,看各地的情况吧。
4. 听说持有股票10年要交税,是吗
不是,是持有股票超过10年分红的话就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交易股票都会涉及到印花税。
附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5. 作为持股平台,大股东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需要交税吗
要看你们有没未分配利润的,就是说看财务报表上显示是亏损了还是盈利了。照你们这种情况,如果是亏损就不用交,盈利了就得交,而且股利所得税率很高的,是20%!!。例如你们有10万的未收分配利润,那么现在全转出去,就是10*20%。而万分之五(应该是万分之三吧?)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因为税局有规定,对于低于市场价的转让,税局要核定你们的实际个人所得而不会单看你们是平价转让就不交的。我6月份刚办过。所以你们最好等亏损的时候再转让,不然要交个税的。
6. 作为持股平台,大股东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需要交税吗
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总局曾出台相关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连年大幅增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
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新的涉税诉求不断提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诉求颇为强烈。
(6)持股平台授予股票时交税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股份转让,受让人应当扣缴义务人同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基层的股权转让的范围通常更关心的决心,原始价值的收入和股权的转让,对股权转让和企业投资的责任和纳税点进一步明确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可有效解决当前问题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基层热线,也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确定,可操作性,以便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的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为的健康发展和操作的规范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7. 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上市前授予员工的股票如何交税
目前国内股票差价收入只是在交易的时候收印花税,海外上市的公司也是按当地的法律法规收,我们国内不收。
8. 员工持股平台需要缴纳营业税么
员工持股平台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现在已经没有营业税这个税种了。
员工持股平台缴纳的税,要看有没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只要有应税收入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员工持股平台,类似于投资公司,一般缴纳所得税及印花税,还有代扣地阿娇的个人所得税。
9. 公司股东把股份发到到持股平台里怎么做账
1、因为是管理层之间的转让,所以转让价格不一定代表公允价值,建议参考近期引入PE等纯财务投资者的作价;如果近期无PE入股价格可作为参考的,则应采用收益法、市盈率法等恰当的方法进行估值。
2、股份支付的费用,如果没有等待期的,则应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授予日是各方就股份支付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的日期,而不是实际入股或完成股份转让的日期。
3、回购股份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请参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指南。
回购时,需按回购价格借:库存股,贷:银行存款等。
发放给激励对象时:按照约定的转让价格,借:银行存款,贷:库存股,借/贷:资本公积
同时(假设无等待期):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