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交所股票异常波动监管几天
股票停牌一小时至N交易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停牌核查,股票停牌一小时至N交易日,这是不可控的。停牌的原因是决定停牌的时间长短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可能提前知道停牌几天,只要公告一出就复牌。异动的停牌很容易计算。如果涨幅连续3天减去同期的涨幅,超过20%将会被停牌。
在部分停牌的证券复牌就是复牌,在对价或者整改以后,复牌的首日没有价格限制。没有股改的复牌是有一定的价格限制的,证券交易所为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正义就是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㈡ 创业板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投资者的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㈢ 股价异常波动停牌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就会对其实施临时停牌制度,相关停牌规则如下:
沪深主板: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以上两点停牌1小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于当日14:57复牌。
3、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将临时停牌30个小时,随后可上涨至44%。
4、风险警示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停牌至少1个交易日。
创业板和科创板:
1、首日上涨和下跌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60%,各停牌10分钟。
2、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至少停牌1个交易日。
拓展资料:
股票名词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较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股票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惯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未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行情。
㈣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很严重吗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一般会比较严重,以下是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附带影响。
1.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则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对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4.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下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证监会暂停审核。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5.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6.可能引发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
7.可能引发暂停上市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则深交所可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8.可能引发终止上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的,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㈤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会怎样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停牌,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股票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1、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
5、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
上交所规定,当个股出现以下情况时,会进行临时的停盘: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1
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2
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3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4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5
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6
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8
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㈧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 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被简称为ST股。
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股票特别处理的分类:
S----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
㈨ 股票每分钟的交易异常是什么
股票每分钟交易常可能就是你买进去的时候它一直在涨,然后你买不进就交易异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