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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证券股票交易费用

发布时间: 2022-08-30 09:10:42

『壹』 哪家证券公司佣金最低

证券佣金:
1、宏源证券。年费600元,对40万元以下的场外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远程交易)中小散户实施。
2、川财证券。0.27‰,限电话委托交易。400元开通费。
3、金信证券。5月1日至7月31日所有客户免收佣金。3个月后按累计交易金额分档收取,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协商收取。
4、国泰君安。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对不同资金规模、交易规模的客户,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对现场客户按最高佣金标准,对机构客户、重要大户要通过一对一地谈判确定佣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5‰,对网上交易客户,原则上不低于1.5‰,对电话等非现场客户原则上不低于2‰。
证券交易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贰』 宏源证券股票开户佣金是多少宏源证券开户手续费多少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首家上市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全国首批保荐机构,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那么宏源证券股票开户佣金是多少?宏源证券开户手续费多少?
一、宏源证券怎么开户?
开户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股东账户,办理手续只要在你当地任何一家宏源证券公司就可以办理。有了股东账户,到这家宏源证券公司开设交易户头,宏源证券公司会给你开设一个资金账号,然后你到银行办一张银行卡,与该资金账号绑定,以后你的钱就在该资金账号和银行卡之间进行转账。你存、取钱是到银行存取,存钱是存到银行卡上,然后可以自己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自己进行银证转账,把银行卡的钱转到你的资金账号中。反之,你也可以把资金账号中的钱转到银行卡上。
二、宏源证券股票开户佣金是多少?宏源证券开户手续费多少?
1、佣金:佣金是由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共同协商决定,每个人的佣金可能不一样。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在万三)至千三)之间。一线城市北上广深的较低,二三四线城市的佣金较高。互联网平台的网上开户佣金较低,最低可至万二)。
2、印花税:由国家制定固定的,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沪深两市收取不同的印花税,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3、过户费:由国家指定固定的,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交易过户费为中国结算收费,证券经营机构不予留存。买入股票和卖出股票均需收取过户费。沪深两市收取相同的过户费,2015年8月1日起,A股交易过户费同意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

『叁』 宏源证券手续费怎么收取手续费要收多少

您好!根据沪深交易所的收费标准规定,宏源证券A股证券交易手续费标准为:

佣金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

花税为成交金额的1‰(单边收取,仅卖出时收取)。

另外上海股票交易时,还将收取过户费,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

具体宏源证券交易手续费情况请您联系开户营业部详细咨询!

更多宏源证券问题也可以在这里提问

回答来源于金斧子股票问答网

『肆』 申万宏源证券开户后每月收费吗

开通股票账户不需要每月支付费用。
但是,投资者在利用股票账户交易个股时,需要收取以下费用:1、佣金费用佣金费用是双向收取的,即投资者在买入个股时收取一次,在卖出时,再收取一次,其中佣金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每笔不足五元,按照五元的标准收取,投资者可以根据其资金量与证券公司协商佣金费率。2、印花税印花税是单向收取的,即在卖出时收取,按照成交额的千分之一收取。3、过户费过户费在投资者卖出时,按照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收取。同时,投资者把钱放入股票账户中享有收益,一般是按照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这部分收益相对较少,并且是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的结算日期为季度末的20号。
沪深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90元、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按照规定是收40元,具体的你要咨询券商,因为收费都是由券商自己定的。

『伍』 宏源证券股票交易费用怎样算

如果炒股只盯着股价上的波动,却对股票交易过程不了解,一般都会吃亏,学姐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建议认真阅读全文,一定要好好看下最后一点,有不少投资者,在这几点上都吃过亏。
在此之前,先要和大家分享九大炒股神器,帮你炒股更上一层楼,那就赶快戳进下方链接吧:超实用炒股的九大神器,建议收藏
我们在做股票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主要费用是印花税、过户费和佣金。
印花税:当我们只有在卖出股票时,才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占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最终交给税局。
过户费:过户费是指股票成交后,过户时所需支付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费用,先统一交到券商那。按照成交金额0.002%比例来收取是A股的独特之处,这笔钱不论是买卖方都要出。
佣金:佣金则是股民给券商的一笔钱,是股民交易最大成本,这笔钱不论是买卖方都要出。目前普通开户佣金最高收费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但也有超低佣金的。
如果买入每股10元,并且入手10000股,我们以千分之三的佣金来计算,这样买入总成本就是302元,先把盈亏情况放一边,在成本方面卖出时总的要付402元,短暂的一次买卖,就有704元的总交易成本。

其实一眼就能够看出,佣金占据了大部分的本钱。假如交易金额不小,并且屡次交易,即便是小小的佣金,经过累计之下也会变成一笔巨款。
因为印花税和过户费无法调整,不少机智的投资者为了减少开支,都会从账户下手,去找一些低佣开户的渠道。不懂如何实现低佣客户的朋友,仅点击链接就会很快完成低佣开户,最快十几分钟就能完成整个开户的流程:点击获取低佣金免费开户渠道
可是单有低佣账户还是差点,股市最忌讳的就是交易频繁,多数时间中,钱经常就在交易中亏损了,所以建议大家多看少操作,看准了机会再出手。
如果小白没时间学习,可参看这个工具,它会帮助你找到买卖的时间点,能够解决时刻盯盘的麻烦:【智能AI助攻】一键获取买卖机会

应答时间:2021-09-2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陆』 申万宏源股票买卖手续费怎么收

一、股票交易手续费的标准:

1、印花税:1‰(卖的时候才收取,此为国家税收,全国统一)。

2、过户费:深圳交易所无此项费用,上海交易所收费标准(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3、交易佣金:最高收费为3‰,最低收费5元。

注意:该收费标准标准,各家劵商不完全一样,在开户前进行详细咨询。

二、股票交易手续费具体计算的举例说明

假设买入10000股,每股价格为10元,以此为例,对其买入成本计算:

买入股票所用金额:10元/股×10000股=100000元;

过户费:0.001元×10000股=10元(沪市股票计算,深市为0);

交易佣金:100000×3‰=300元(按最高标准计算,正常情况下都小于这个值);

买入总成本:100000元+300元+10元=100310元(买入10000股,每股10元,所需总资金)

多少每股卖出才不赔钱?

可按如下公式计算:(买入总成本+卖出过户费)÷(1-印花税率-交易佣金率)÷股票数量=(100310元+10元)÷(1-0.001-0.003)÷10000=10.07228916元

=10.07元(四舍五入)。

若以10.08每股卖出价格计算:

股票金额:10.08元/股×10000股=100800元;

印花税:100800元×1‰=100.8元;

过户费:0.001元×10000股=10元;

交易佣金:100800元×0.3‰=302.4元;

卖出后收入:100800元-100.8元-10元-302.4元=100386.8元;

最终实际盈利为:卖出后收入-买入总成本=100386.8-100310=76.8元。

『柒』 宏源证券股票交易收费问题!

佣金最低5元,过户费是1元然后总共是6元,合计一股成本多了0.06元,在加上你的买入成本5.45正好成本价是5.51元。

『捌』 申万宏源的佣金是多少如何查看自己股票账户的佣金呢

申万宏源的佣金是从万分之2到万分之30都有可能,需要你在开户前与券商协商好,如果没协商好就开户,肯定会按高比例收取手续费。在交易软件里点开交割单,里面会记录每笔交易收取多少费用。

『玖』 宏源证券股票开户需要多少钱宏源证券手续费要多少钱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 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四) 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 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 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五、 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六、 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核准。
七、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 《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九、 核准行应对辖内原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进行清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连续六个月停止经营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的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 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单位开展"三废"回收金业务,不需办理《核准登记证》,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一、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黄金制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应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凭人民银行批件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十二、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
十三、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十四、 经营单位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并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千足金,应打千足金印记或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十五、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十六、 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规定,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办理相关登记。
十九、 本通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 、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绘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六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