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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票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9-04 03:25:09

Ⅰ 为什么要回购库存股票

什么是回购?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的异同点在哪里?股价会因回购上涨还是无波动?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等不及了想尽快的知道,学姐这就来给大家做个全面介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 ,就是证券回购交易,所谓的证券回购就是说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蕴涵着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资金运转等办法,从股票市场上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可以注销回购完成的股票。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会将回购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一时不会干涉交易跟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将来可以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比如把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发行了,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债券回购:它指的是在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这个时候,使用契约方式做一个约定--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此行为就是说该笔债券由它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从交易发起人的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是抵押出债券,关于借入资金的交易就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去将资金借出的,通过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被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至于回购股票的情况,它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1、回购后注销:如果在股价低估的情况下,回购股票并注销,这样就会招致公司的流通总股数减少,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这种回购是利好。若是在没有出现股价被低估的情况下就回购股票,有意的将一些不明所以的群众吸引过来哄抬股价,就有损股东权益,这就是隐蔽起来的利空。
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将它作为库存股份是没有注销的,后来当股价在高位的时候,派发股份作其他的用处。公司可能会去炒自己的股票,于是不注销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同大资金买入股票是相同的,股价也就会相应上涨很多。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只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方法,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有正回购,以及逆回购,相当于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结果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调节资金的流动性,一方面还能调节利率。正回购指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种方法经常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可以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要是到期了就说明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那么央行回购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我们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1、逆回购:央行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购买对象是一级交易商,所以就是往市场投放资金,如果资金进入实体企业后,如此一来,是可以刺激企业运转的,因此会对股市利好。等市场上的资金在增加后,那就能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从而也会刺激股市上涨。
2、正回购:当央行卖出逆回购时就是回笼资金,市面上的钱减少就没有多余资金流入股市,从而影响到投资情绪变成悲观,使得股价下跌。所以早早的了解到回购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Ⅱ 库存股是什么意思

库存股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但发行公司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再行出售或注销的股票

Ⅲ 请问库存股票是什么意思

库存股是用来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是权益类科目。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简单的说,就是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 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Ⅳ 请问库存股是什么

库存股是用来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该公司股份金额。是权益类科目。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也就是说,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

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抵减科目,抵减的意思,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库存股是权益的备抵科目,跟坏账准备一样,它的增减跟所有者权益相反。

处理方法:库存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涉及库存股的业务,只能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减,而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或带来损失。库存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面值法和成本法。

面值法,即库存股票按面值记账,当购入库存股时,视同赎回股本处理,并且以赎回股本调整股本,即取得库存股所付出的代价。当超过面值时,超过部分或者全部借记“利润分配”账户(看成出让股份的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或者由“股本溢价”和“利润分配”账户分摊。如果取得库存股票所付代价低于面值或设定价值时,应贷记同类股票的“股本溢价”账户(视为该类股票的缴入股本总额有所增加)。

面值法主要适用于正式的资本收缩或意图减少资本,而一时又来不及办理正规的法定减资手续,或暂时还不愿办理这种手续的情况。库存股按成本计价,即按重新取得的成本入账,而不考虑原先发行价格或面值。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收回的股票日后再予发行的情况。

Ⅳ a股怎么做t+0交易

股票T+0意思是在当前A股T+1方可卖出当日买入股票的交易制度的大背景下为降低成本,利用已有股票库存的高抛低吸,实现日内库存股票成本降低的股票交易。
T+0的交易大原则就是高抛低吸,只有实现这个目标成可以算作是成功的T+0。
要想提升T+0交易的成功概率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1、熟悉股性,对股票进行充分的分析,确认股票的短期走势是以上涨或下跌为主的阶段,在此大背景下,上涨时期以低买高卖为主,即先买入,再高价卖出,而下跌时期则先卖出再低价买入;
2、结合股票的15分钟或5分钟技术曲线,综合判断交易的高低点,在确定性较强的高低位置,进行对应的高抛低吸;
3、一旦发现判断与实际走势出现偏差,则必须做出补救性操作,即使略微使成本增加,也要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4、T+0本身技术要求比较高,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看盘,所以尽量多学习,刚开始小仓位小比例尝试,准确率提升后才可以逐步扩大比例。
一. t+0看似一买一卖,但是里面的学问并不小,t+0只是利用的证券交易的规则,比如说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卖出,而前一个交易日买的股票能卖出,我们持有了某一只股票以后的交易日里面,不管是采取当天先买入涨了以后把之前持有的给卖掉,还是当天冲高以后卖掉,跌了以后再买回来,都可以称作是t+0操作,但是t加0不是重点,重点的还是对股票运行分时高低点的判断,判断不准高点和低点,那当天内买卖同一只个股看似热闹,但是难以带来效益,能看准高低点,还要求高点和低点之间有一定的波动,比如说百分之3的差价,t+0操作中,一般有百分之2.5以上的差价可以做,才值得去做,否则买卖就相当于给券商打工了!
根据操作的方向,可以分为顺向的“T+0”操作和逆向的“T+0”操作两种;根据获利还是被套时期实施“T+0”操作的可以分为解套型“T+0”操作和追加利润型“T+0”操作。
一、顺向“T+0”操作的具体操作方法
1、当投资者持有一定数量被套股票后,某天该股严重超跌或低开,可以乘这个机会,买入同等数量同一股票,待其涨升到一定高度之后,将原来被套的同一品种的股票全部卖出,从而在一个交易日内实现低买高卖,来获取差价利润。
2、当投资者持有一定数量被套股票后,即使没有严重超跌或低开,可以当该股在盘中表现出现明显上升趋势时,可以乘这个机会,买入同等数量同一股票,待其涨升到一定高度之后,将原来被套的同一品种的股票全部卖出,从而在一个交易日内实现平买高卖,来获取差价利润。
3、当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没有被套牢,而是已经盈利的获利盘时,如果投资者认为该股仍有空间,可以使用“T+0”操作。这样可以在大幅涨升的当天通过购买双倍筹码来获取双倍的收益,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二、逆向“T+0”操作的具体操作方法
逆向“T+0”操作技巧与顺向“T+0”操作技巧极为相似,都是利用手中的原有筹码实现盘中交易,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顺向“T+0”操作是先买后卖,逆向“T+0”操作是先卖后买。顺向“T+0”操作需要投资者手中必须持有部分现金,如果投资者满仓被套,则无法实施交易;而逆向“T+0”操作则不需要投资者持有现金,即使投资者满仓被套也可以实施交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当投资者持有一定数量被套股票后,某天该股受突发利好消息刺激,股价大幅高开或急速上冲,可以乘这个机会,先将手中被套的筹码卖出,待股价结束快速上涨并出现回落之后,将原来抛出的同一品种股票全部买进,从而在一个交易日内实现高卖低买,来获取差价利润。
2、当投资者持有一定数量被套股票后,如果该股没有出现因为利好而高开的走势,但当该股在盘中表现出明显下跌趋势时,可以乘这个机会,先将手中被套的筹码卖出,然后在较低的价位买入同等数量的同一股票,从而在一个交易日内实现平卖低买,来获取差价利润。这种方法只适合于盘中短期仍有下跌趋势的个股。对于下跌空间较大,长期下跌趋势明显的个股,仍然以止损操作为主。
3、当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没有被套牢,而是已经盈利的获利盘时,如果股价在行情中上冲过快,也会导致出现正常回落走势。投资者可以乘其上冲过急时,先卖出获利筹码,等待股价出现恢复性下跌时在买回。通过盘中“T+0”操作,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T+0相关的几个注意:
当上升达到一个高点,将要发生回撤时,要避免接下来的大幅下跌,这样的下跌一般是不回头的,杀伤力很大的。
分析时注意时间和趋势的结合,趋势也就是方向的变化需要时间来确认,只有注意到时间变化的关系,才可以把握走势的准确变动点。在每个趋势下的操作次数,在上涨的趋势里,操作次数可以频繁,因为高点是组建抬高的,胜率要大一点,在下跌趋势中做的好的可以是跟随股价的下跌,自身的成本也在不断降低,可以叫换仓。
换仓操作避免一种误区,上涨时换仓可以有一点盈利,下跌时换仓很难保持成本摊低,特别是超过10%的下跌,解决的办法是判断大的趋势,减少操作次数。减少操作次数的方法:当大势和个股都配合上涨时,可能会收阳线,如果个股没有出现过份拉高行为,差价则难以产生,减少操作;中阴线出现时,第二天还会有低点出现,如果手中没有仓位,减少操作,有仓位,需要寻找机会减仓。
操作次数和每天的震荡次数和幅度有关系,和自己的可操作仓位有关系,资金量可以对一支股票完成2次的买入和卖出比较理想

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4
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5
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6
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7
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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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9
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0
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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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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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13
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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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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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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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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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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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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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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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Ⅶ 新三板股票交易方式

新三板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1)协议转让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板至今没有成交过。
(2)做市转让简单介绍一下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因此做市商为新三板提供了流动性,股权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

Ⅷ 库存股不是已经退出流通市场的股票吗怎么可以将将库存股给职工作为股份支付呢求解答!

库存股票是不能再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只能说明不能通过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不代表他没有价值,你说的那种股票是职工股(内部职工持股),不能上市交易,但可以向公司和他人出卖股权换取现金。

Ⅸ 什么是库存股交易

库存股(treasury stock)是指已经认购缴款,由发行公司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供再行出售或注销之用的股票。
特点
库存股股票既不分配股利,又不附投票权,一般只限于优先股,并且必须存入公司的金库。我国《公司法》目前规定公司必须实行法定资本制,所以中国的公司目前不允许存在库存股。 但是,目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同时,还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立法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抵减科目,抵减的意思,也就是说库存股的减少。
相关信息
库存股是用来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是权益类科目。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简单的说,就是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 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Ⅹ 公司买卖库存股能赚钱吗

公司买卖库存股是可以赚钱的,但并不是一定会赚钱的,因为股票会有升有降。

库存股可以视作是一种融资工具,如允许公司库存一部分股票,无疑对公司在融资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相对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而言,出售库存股可能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价格会低于市价并且要向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一大笔费用,而在市场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分批小量地以十足的市价出售库存股时,可一举两得。

库存股可以为公司提供一个可为长线股东提高投资回报率的机会。库存股的价值与公司持有的其他资产一样会有升有跌。当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严重低估时,或当公司认为投资于本身股份的回报会高于投资于其他商业项目时,公司以市价买入股票并在日后有利的时机以较高的价格将股份再出售,可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了公司的长线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