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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22-09-04 14:27:06

⑴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⑵ 中国股市

因1999年前的股市规模太小,故省略。
1999年2月的1047点到2001年6月2245点为牛市。
2001年6月的2245点到2005年6月998点为熊市。
2005年6月的998点到2007年10月的6124点为牛市。
2007年10月的6124点到2008年10月1664点为熊市。
2008年10月的1664点到2009年7月的3478点为牛市。.
2009年7月3478点到今为止仍为熊市。

⑶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认为哪种制度更好为什么

一、我国股票上市制度的历程
(一)“额度管理”阶段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审批制由此确立。在这种制度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据经济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大体的股票发行数量,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由计委合理分配给各地。这个阶段按股票面值计算的发行额度共有105亿元,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对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700多家企业发行,筹集资金4000多亿元。
(三)“通道制”阶段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陆续实施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取消审批制,正式实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实施,改变了行政机关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发行股票的风险,同时具备了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权利。
(四)“保荐制”阶段
2003年12月,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种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具备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予以发行证券,并对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担保,保荐人具有连带责任,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及上市后的一段时间。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证券公司、609人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健机构代表。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点
在核准制下,拟发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并且必须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规。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双重审核较为严格,发行的股票质量高;维持证券市场的高品质和秩序,防止劣绩股进入,保护投资者权益。其缺点也较多,一是审查程序繁琐,牺牲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其二是允许上市的大多是资金基础雄厚的大企业,不利于新兴企业的发展;其三是监管机构审查使众多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削弱自主判断的能力,容易忽视股市风险;

⑷ 炒股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还要在税务APP上申报吗

炒股只会产生手续费和分红税,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毕竟炒股赚的钱是合法合规,不需要在税务APP进行申报。

炒股交易真正在股票市场需要纳税的是股票分红,也就是股票分红收益会按照持股时间进行纳税的。

过户费:按照A股市场的股票交易过户费规定,按照成交量的0.002%收取,也就是十万分之二的比例收取。但需要注意一点,过户费是只向转让方收取,也就是卖出股票的时候才会产生这笔费用。

最后综合通过上面分析后得知,炒股主要产生四种分别,分别为分红税、印花税、过户费和券商佣金;炒股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增值税之类的,所以炒股赚得钱实际已经扣除相关税费了,完全不同再度去申请到税务APp了,希望股民投资者们要弄清楚。

⑸ 个人转让(买卖)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⑹ 创业板的股票交易有那些规则

我先告诉你,创业板风险很大,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曹勇志

倍受瞩目的创业板咨询文件于近日通过互联网及证券媒体与广大投资者见面,从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来看,咨询稿的条例明显是从积极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就市场广泛讨论的焦点在规则中作了较为谨慎地处理。

一、咨询文件对市场普遍争论的主要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1、交易方式采用电脑集中竞价的指令驱动交易机制,未采用投资者中广泛讨论的类似于美国NASDAQ市场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即“做市商”制度)。之前,投资者中普遍讨论的是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应该采用“做市商”制度的问题?“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活跃市场的交易状况,可以克服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价格波动幅度大,容易出现交易清淡的局面,但对于我国而言,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能否适应坐庄的要求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咨询文件对“做市商”制度的放弃是从控制制度风险出发的结果。

2、采用T+1的交易形式,即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在当日进行买卖。之前投资者讨论比较激烈的便是创业板股票是否会实行T+0的交易制度?实行T+0的确能起到活跃股市交易的目的,但同时也会极大地助长投机的氛围,而创业板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高投机的市场,加上我国目前投资者的结构极不合理,投资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投资者,他们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扬弃T+0的交易形式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

3、对投资者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限制,即没有限制投资者的开户金额和每笔交易量。之前,投资者对这一问题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创业板应该限制小资金量的投资者进入,从抗风险的角度出发,这种观点无疑具有许多的支持者,但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规则中已经采用了前面两条规定,增大了股市交易清淡的可能,如果再给投资者进入股市加以资金量上的限制,将有可能形成火上加油的局面,因此,不限定投资者入市的门槛相对比较合理。

二、咨询文件制定的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同深沪主板市场相比,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增大了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咨询文件规定证券上市首日与主板市场一样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这以后涨跌幅限制的比例为20%,而深沪主板的涨跌幅限制为10%,对于特殊处理的ST股票实行的涨跌幅限制为5%,PT股票的涨幅限制为5%但对跌幅不作限制。从对比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创业板对涨跌幅的限制还是比较谨慎,没有采取许多境外市场的不设涨跌幅限制的做法,同时也从市场上广泛讨论的涨跌幅30%的限制下降到20%。

2、对上市首日的竞价规则作了不同的规定。咨询文件规定,创业板股票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而主板的深沪市场则作了不同的规定:深交所规定上市首日的开盘价相对于发行价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15元,而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不能超过5元,上交所只对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作了不超过15%的规定。从对竞价规则的不同规定来看,创业板对股票上市首日竞价范围的规定要大得多,这一点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的充分认同,给投资者更大的选择空间,其目的是想通过投资者在股票首日上市的时候将该股的风险充分消化,同时配合T+1的交易形式及以后交易涨跌幅的限制控制投资者首日交易的投机性。

3、依据创业板特性制定了相应的停市规定: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幅度达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这种措施在一个交易日只实行一次;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时,创业板当日停市。这两点关于停市的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整个市场的风险。

三、对咨询文件中创业板交易规则的总体评价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咨询文件制定的创业板交易规则整体上趋于保守,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比较符合目前国内外的实际情况:(1)当前,境外创业板市场的整体走势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处于比较低迷的状况,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便是前期高科技网络股的爆炒,而交易制度的相对宽松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股市泡沫成份的加剧,因此,从吸取教训的角度来说应该制定相对保守的交易规则。(2)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主板市场的投机氛围已经相当强,平均市盈率在60倍左右,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又占有90%多的比重,创业板市场由于降低了上市门槛的关系本身就具有高投机的特性,因此,从适应我国当前实际的投资状况出发,制定相对保守的交易规则比较合理。

⑺ 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股票单笔最低申报数量维持不变,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同时,创业板股票调整了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要求,限价申报不得超过 30 万股,市价申报不得超过 15 万股。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 900% 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 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执行前述 2% 价格笼子的规定,其他阶段的有效竞价范围和涨跌幅范围一致。
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除外。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下面分别以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各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小深计划买入创业板股票 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 8.00 元 /股,那么,小深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小深计划卖出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 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8.00 元 / 股,那么,小深的卖出申报价格就不得低于8.00×98%=7.84 元 / 股。
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种方式参加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同于深市其他板块,创业板股票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这三种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时间、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⑻ 中国股市什么时候有的

1983年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深圳宝安联合投资公司
1984年一帮从没见过股市的穷学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多名研究生(其中包括蔡重直、吴晓玲、魏本华、胡晓炼等),发表了轰动一时的《中国金融改革战略探讨》,其中第一次谈到了在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构想。在1984年第二届中国金融年会上引起的思想风暴的规模
1984年7月20日成立 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1984年11月 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 飞乐音响中国第一股——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流通股票
1985年、北京的天桥公司、开始发行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发展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深圳第一股。
1986年9月26日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
1987-09-27 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人民银行开了证券市场座谈会由人行牵头组成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小组
1990年12月19日,上海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典礼。时任上海市市长在浦江饭店敲响上证所开业的第一声锣上市交易的仅有30种国库券、债券和被称为“老八股”(延中、电真空,大、小飞乐,爱使,申华,豫园,兴业)的股票,同日申银证券公司开设了上海第一个大户室出现了中国第一代个人证券投资大户/股票大户黄浦万国每天收市晚上交流信息者络绎不绝上海一景
1991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帐户,逐渐取代股东名卡。
199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向社会公布上海股市8种股票的价格变动指数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试”开业,
1991年8月1日 第一只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公司琼能源
1991年10月31日,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招股,这是中国股份制企业首次发行B股。
1992年元月,一种叫“股票认购证”的票证出现在上海街头,产生大批认购证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权证。该权证价格30元,后被炒至几百元,
1992年1月13日,兴业房产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上证所开业后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国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动产股票。
1992 年1月19日,从即日起视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况后,他指出:“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坚决试,不行可以关”
1992年2月2日,发行联合纺织我国第一张中外合资企业股票。
1992年2月2月21日 第一家B股上市公司 电真空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
1992年3月2日,进行1992股票认购证首次摇号仪式。
1992 年5月21日沪市突然全面放开股价,大盘直接跳空高开在1260.32点,较前一天涨幅高达104.27%。沪指当天从616点蹿至1265点,仅仅3天,又登顶 1420点股票价格就一飞冲天,暴涨570%!其中,5只新股市价面值竟狂升2500%至3000%!上证指数首度跨越千点,
1992年7月7日,深圳原野股票停牌。
1992年8月5日,深圳市邮局收到一个17.5公斤重的包裹,其中居然是2800张身份证
1992年8月10日,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生震惊全国的“8.10风波”。
“8?10”之后3天,上海股市也受影响猛跌22.2%。上证指数暴跌400余点与5月25日的1420点相比,净跌640点,两个半月内跌幅达到45%。
眼看股市脱缰,监管层赶忙悬崖勒马,并加快新股上市速度。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成立。
1992年11月,沪市创出393点新低。仅5个月,沪指就跌去千点
1992年11月深宝安 第一家境内发行转债上市公司中国首家发行权证的上市企业
1992年后股票价格暴涨。糊里糊涂地开始炒股,莫名其妙地发了大财
92年因买股票认购证出现了股票大户 95年以国债风波为限 基本上消灭了股票大户
1993年2月到1996年3月被称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次大熊市,主要是国家宏观紧缩遏制经济过热所致
1993年第二批认购证这次投入者几乎全赔,从此认购证消失
1993年2月 1558点
1993年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借助卫星通信手段传送到北京
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993年5月3日上证所分类股价指数公首日布分为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及综合共五大类
1993年6月1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中华股价指数”
1993年6月29日 青岛啤酒 第一家H股上市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
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年中的金融整顿,连带着股市也跟着泛绿。
1993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均采用集合竞价。
1993年8月20日 第一只上市投资基金 淄博基金
1993年9月30日第一家股权收购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持有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5%,由此揭开中国收购上市公司第一页。宝安收购延中实业股权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交易。
1994年4月 棱光股份 第一家国家股转法人股公司
1994年6月 哈岁宝 第一家上网竞价发行股票
1994年6月 陆家嘴 第一家国家股减资的公司
1994年7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商稳定和发展股票市场的措施》,
1994年7月29日‘股灾’
1994年7月30日“停发新股、允许券商融资、成立中外合资基金”三大政策救市行情上证指数从当日收盘的333.92点,8月涨至9月13日的1052.94点,累计涨幅215.33%。
1995年,指数又在政策指挥下玩了一把过山车: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实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国债市场出现史称“327风波”。
1995年3月,当证券市场已经发展四年多以后,才进政府工作报告,拿到了准生证。
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协议平仓。
1995年5月18日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沪市A股跳空130点开盘,沪指当天涨幅40%多;留下新中国股市上最大的一个跳空缺口成交量也巨幅放大至84.93亿元
1995年5月20日仅过两天,国务院证券委宣布当年新股发行规模将在二季度下达,沪指瞬间跌去16.39%。
1995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加入证监会国际组织。
1995年 一汽金杯 第一家亏损公司
1996年的上海股市犹如一个大转盘,从年初的500多点,一直冲到1250点;深圳股市更是疯了,从年初的900多点冲到了4200点。
网下认购买新股票 需要上门 带现金
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今起不再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
1996年4月24日,上交所决定调低包括交易年费在内的七项市场收费标准。
1996年4月25日合并方式组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5月29日,道?琼斯推出中国股票指数,分别为道?琼斯中国指数、上海指数和深圳指数。
1996年9月24日,上交所决定,从10月3日起分别下调股票、基金交易佣金和经手费标准;同时对证券交易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有形席位交易方式改为有形无形相结合,并以无形为主的交易方式。自10月份起全面推广场外无形席位报盘交易方式。
1996年国庆节后,股市全线飘红。证监会坐不住了,团团冷风朝股市吹来,意图降温,但行情仍节节攀高。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第三任证监会主席周正庆组织人撰写]“最近一个时期的暴涨则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从而引发市场暴跌。
1996年12月16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12道金牌”
1997年4月10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拉开序幕。
1997年 5月股市终于在重压之下于 进行调整
1997年6月6日,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
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到1999年5月的下跌,是中国股市非常值得玩味的第二次大熊市。
1998年3月23日,金泰、开元、兴华、裕阳、安信等五大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化转债、丝绸转债两个可转换债券相继登场。专家理财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工具扩大的一种标志。
1998年4月22日,深沪两市的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制度。
1998年4月28日 辽物资A 第一家ST公司
1998年度,人行先后在3月25日,7月1日,12月7日连续三次降息。
1998年6月12日,国家宣布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从单边交易千分之五降低到千分之四,
1999年开始,一批批困难企业开始纷纷上市“脱困”,弄虚作假的企业越来越多,后来暴露出来的很多违规造假的企业都是那时上市的,将股市弄得“不伦不类”‘老鼠仓'
上市公司第一年绩优,第二年绩平,第三年绩差,第四年亏损,第五年资产重组。这是折旧规律。
1996年 绿野上市一年不到,就从一个绩忧股变成了一个垃圾股。股票充满着阳谋和阴谋的游戏工具
1999年5月7日周末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
1999年5月10日周一,沪深股市跳空而下,“导弹缺口”炸在每个股民心中。
1999年5?19行情 一开盘网络股启动领头的是东方明珠、广电股份、中信国安等沪市上涨51点,深市上涨129点。
5月19日后,大盘依然一片大红
6月1日,国务院宣布降低B股印花税
6月10日,央行宣布第7次降息。
1999年6月12日 棱光股份第一家遭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
6月14日,证监会官员发表讲话指出股市上升是恢复性的。
6月15日,《人民日报》再次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重复股市是恢复性上涨,
6月25日,两市成交量竟达830亿元,创历史纪录。
管理层还允许三类企业获准入市,当天大盘跳空高开,上证指数当日大涨103.52点,涨幅6.59%。
政府很快出台了一系列利好火上浇油。中国股市进入了空前的大牛市功利性透支
有经济学家说当时美国的连续8年大牛市,大大增加了美国的消费,股市的钱挣得容易,花起来也爽快,这被称为“财富效应”,管理层觉得言之有理,遂动了在中国复制股市财富效应的念头;
网络泡沫的诞生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沪深股市以大幅下挫的方式来迎接中国证券业的第一部****。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⑼ 股权交易税费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股权交易税费是按照收入的20%缴纳,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
1、是否参加工商年检。工商真成功规定,想转让的公司必须要参加并且通过工商局的年检否则不允许转让。
2、公司账户是否已注销。公司的账户是由法人办理的,所以想转让公司也必须由公司法人去公司银行开户行把公司的账户注销。
3、原公司员工社保是否全部停止办理。社保也是很重要的,需要停止办理员工的社保,并且不拖欠社保费用。
4、公司税务是否正常,有无欠税或者是黑名单。需要出具完税证明,要把公司的年报、税务全部缴清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如转让公司已经进去税务黑名单,需要进行处理,否则会买不出发票。
5、公司注册地址是否有警示或者有无迁移等。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地址的租赁时间已经到期,公司注册地址会被警示,这时候需要做个地址变更。
综上所述,无论是股权的转让,还是股票的转让,在转让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税费了。比如,股票买卖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针对这些股权(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如何处理,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⑽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