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实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警示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警示函会使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利空。
警示函是证监会行政处理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发出的警示,正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也就意味着该公司的运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这样的消息会使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股信心欠缺,引发该股利空信号。
在股票市场中,监管函和警示函的定义不同、性质不同、出现的问题程度不同。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而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⑶ 哪些股票收到警示函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到了警示函。股票所属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就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
在股票市场中,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项。这样会使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持股信心不足的情况,造成部分利空影响。从而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会出现恐慌抛售的现象,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会蒸发。并且,市场其他投资者会规避此类股票进行投资,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融资困难,加大上市公司资金压力。
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但是,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并不表示上市公司股票一定会出现下跌。如果上市公司警示的相关事项被上市公司快速的整改,加强管理。那么,股票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利空影响就相对较小。比如据江苏证监局官网消息,江苏证监局4月23日对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指出了该营业部存在的三项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对个别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和分析处理机制;三是未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⑷ 股票监管函在哪里查询
去公司公告列表里就能看到了。
我国最常见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种监管措施。当上市公司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证监会将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作为警示。证监会向公司发出监管函,意味着公司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意味着公司的违规行为已经比较严重。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它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⑸ 华林证券如何开通风险警示证券买入权限
一 如何开通
根据通知做好良好的良好警告股票交易风险警告,上海圣和* St股票包括在风险警告委员会,从2013年1月4日开始,融资和证券客户必须在信贷中账户担保商品购买风险警告板库存,需要开设风险警示委员会证券购买许可。目前,融资的方法已开通携带身份证和股东卡的许可,签署的账户开放业务部门签署风险警告股票交易风险揭示,销售部门将开放信用账户风险警告委员会证券购买许可。介绍融资融资在线交易终端客户签署了电子协议。
三 开通
打开风险警告委员会交易特权有两种方式,柜台申请已开通。将我的相关文件载入经纪人业务部办公室申请。交易软件已应用。可以应用或撤销对代理商的交易软件应用或撤销相关的权限。
⑹ 警告函是什么意思
警告函的意思是: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自力救助解决纠纷的一种权利。
警告函使用的对象也不仅限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包括进口商、使用者等制造商的交易方,但针对不同的对象。
权利人在使用“警告函”时所需承担的审慎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权利人对销售商、进口商等制造商的交易方所需承担的审慎义务要远高于制造商本身,因为前者在可能侵权的情况下,更愿意选择放弃交易而规避侵权风险,更容易受到“警告函”的影响和干扰。
所以,一份合格的“警告函”至少应当满足内容和方式两方面的正当要求:
1、权利本身稳定有效,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抑或是其他权利,借以维权的权利基础应当合法有效且覆盖被警告侵权行为,并且还需要对权利基础进行稳定性评估,如果权利本身不够稳定,则很容易被对方釜底抽薪。
2、警告事项应当清晰明确,警告函必须以侵权事实为依据,包含具体明确的被警告行为信息,以足以让被警告方对被警告行为可能存在的侵权事实做出商业风险的评估和判断,不能笼统而宽泛地对侵权事实一笔带过,让被警告方无所适从。
3、避免商业诋毁,警告函应当客观陈述纠纷事实以及被警告侵权行为,不得存在捏造事实或者违背商业伦理和秩序,侮辱诽谤被警告方的商誉或者名誉以及商业诋毁等行为。
警告函的使用对象比较广泛,在商业交往中的任何交易对象或者竞争对手,甚至是潜在的交易对象和竞争对手都可能成为警告函的使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⑺ 监管函对股票的影响
监管函对股票是利空的,监管函是指以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情绪,从而大量地卖出股票,导致该股股价下跌。
在股票市场中,监管函和警示函的定义不同、性质不同、出现的问题程度不同。
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
而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例如:违规减持,占用资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股市利空是股市用语。利空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利空往往会导致股市大盘的整体下跌,不断的利空消息会造成股市价格不断下跌,形成“熊市”。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利空就是给股市带来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下跌。
利多就是给股市带来好的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上涨。
而加息就是典型的紧缩宏观调控政策,所以会导致利空。
实质性利空
重大亏损,主营业务失败,通常这样的股票无药可救。
阶段性亏损
原材料涨价,季节更迭,导致的亏损,利空,一般此类影响的时间短暂。
政策性亏损
像油价倒挂的中石油、中石化,房价下跌的房地产股票。
政策性利空
加息,提高准备金率,发行央行票据,发行国债,限制新基金发行,加快新股发行,加快红筹回归,等等。
突发事件利空
08年春节前后的雪灾,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对一些行业的影响。
⑻ 同花顺股票被证监会警示在哪里看到
同花顺股票被证监会警示后会在消息通知里显示可以通过个人消息查看。
一般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会被证监会发出警示函。
被警告后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会,股价下跌,上市公司市场价格蒸发。另外市场上其他投资者避免投资这样的股票,上市公司融资困难,增加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
⑼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33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现就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
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3.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4.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二)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四、会员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个人投资者。
会员应当对上述评估结果和告知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五、会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六、会员应当制定本公司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统筹组织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对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转发或推送本所提供的有关科创板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七、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交易系统客户端及客服中心电话或短信等交易服务渠道,向投资者全面客观介绍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主要交易风险,提示其关注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科创板股票在退市制度安排和涨跌幅限制等交易制度上与本所主板市场存在的差异事项,审慎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八、会员应当在总部配备科创板业务培训讲师。培训讲师在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后,承担培训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面向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九、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妥善处理纠纷,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会员应当完整记录投资者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并形成纸面或者电子档案。会员应当建立重大投诉或交易纠纷的报告和后续处理的持续跟踪机制。
十、本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落实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一、对违反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会员,本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⑽ 证监会发出的问询函在哪里可以全部查看
在公告里就没看到,这是上市公司必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