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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高管股票短线交易

发布时间: 2023-01-09 22:23:29

①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你好,新三板的交易方式 :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1/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包括连续竞价与集合竞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2/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② 新三板股票如何买卖交易

参与新三板时,依然要按照当前的制度,开通相应的权限后才能购买新三板的股票。现阶段,新三板只包括基础层和创新层的股票。

2021年9月17日,新规规定开通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需要满足:申请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分别达到: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同时满足2年的交易经验。

精选层已改革为北交所,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间和A股一样,只是涨跌幅限制不同:新三板股票在股转系统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从次日起:新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涨跌幅限制分别为30%、50%、100%;未来在北交所上市后,上市首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次日起实施30%涨跌幅限制。

③ 新三板股票怎么交易具体规则介绍!

近一段时间,资本市场上的大新闻不断,比如新三板市场迎来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新三板市场热度的回升,越来越多的朋友对交易新三板产生了兴趣。不少朋友想要知道新三板股票怎么交易。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新三板股票的交易规则。

交易渠道
大家通过证券公司,就可以开通新三板的交易账户。新三板开户条件是:(1)前1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2)并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
交易规则
新三板分成了三个层次,分别是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针对了不同情况的投资者。三个层次的交易规则分别是:
基础层、创新层
提供集合竞价和做市两种交易方式,同时为满足条件的交易提供大宗交易通道。集合竞价股票上午9:30进行第一次撮合交易。之后,基础层集合竞价每小时撮合一次,创新层每10分钟撮合一次。
在申报价格的时候,集合竞价股票设有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终止挂牌后恢复交易的首日不设涨跌幅。
精选层
精选层实施开收盘集合竞价,盘中连续竞价的交易机制。交易时间具体如下:
1、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2、9:30-11:30和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3、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④ 高管增持股票有多久的解禁期

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俗称的“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大非”则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场还因IPO和增发而源源不断地涌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战略配售股份两种。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根据证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的新规,若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为12个月,而此前锁定期为36个月。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发行股票上市时,向某些特别选定的对象发行的占发行数量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3至6个月。而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针对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也要求有一定的锁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锁定半年。

⑤ 新三板做市能用到什么交易策略

在投资新三板或者选择做市标的时需要考虑的两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其中作为做市商我们更关注于第一点,也就是投资初衷;对于投资机构或者有投资新三板欲望的潜在投资者,那么还需要关注第二点,也就是操作方案。不管今天在座的各位是来自企业,中介机构,还是投资机构,希望这些内容可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投资初衷

在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你们要考虑清楚这项投资究竟是要长期持有,譬如以十年10倍为目标的长期持有,还是仅仅作为短期的投机性的行为。此外对于做市商而言,我们还可以赚取价差收入,因此我们也会考虑以获取这部分利润位目的的投资。

第二,操作方案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你们同时也需要在考虑新三板特殊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具体的股票操作方案,这里包括股票的获取还有股票的退出。

具体对投资初衷而言。如果你们确实准备长期持有,当然实际的“长期”持有并不一定是十年时间,而可能只是三年五载而已,那么我们主要要关注两方面的情况,一个是行业的情况,一个是团队的情况。

对行业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三点:1、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是不是跟我们国家目前的政策方向和未来发展方向相吻合,行业存在借势大幅成长的可能性。2、业务的市场空间,在行业起来之后,公司的相应业务是否能够随之得到大幅度的发展,究竟有多大的市场容量能够容纳公司未来业绩的增长。3、服务或业务的相对竞争力,也就是在行业蛋糕不断做大过程当中,我们要投资的标的的产品是不是能够在广泛的竞争当中脱颖而出,获得市场上绝大多数的收益。以上就是在行业方面我们需要关注的几点内容。

接下来说对管理团队的判断。我个人觉得,在投资中小企业的时候对于团队的把握和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我们希望看到公司管理团队具备以下三点特质:1、团队有专业性,是不是我们既有懂业务和懂技术的人才、又有懂资本市场的人才,团队成员能够各司其职,在自己职责分工内完成相应的工作。2、管理团队对未来的构想,通俗来讲就是画饼的能力。刚才孙总也提到之前他在供职某基金时,有董事长专程去请他们吃饭并跟他们画饼的事,实际上董事长能有这样的能力,或者公司团队能够把公司的未来规划出来的非常重要。如果你们要投资的企业的管理团队连自己的未来都没有办法构想完全,还需要你来帮助他们规划和设计,或者他需要借助公司外或者行业外的人来帮他完善整体思路的话,那么这个管理团队就不是非常称职的团队。3、画完饼之后,管理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执行力把这张饼做出来。如果事实证明这就只是画出来的一张饼而已的话,那么我们的投资就极有可能面临亏损。如果我们通过对管理团队既往经历和经验的考察认为他们确实具备这样的执行力,那么我们的投资相对而言基础就更加牢靠。

在关注行业和团队之后,大家还要关注的便是股东结构。之前有嘉宾也提到股东结构的问题,比如某些仍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的企业,如果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非常大,甚至达到99%,而战略投资人或者员工持股比例非常低,甚至没有的话,那么我们便难以想象有投资人或者员工愿意想方设法伴随公司共同成长。另一方面,对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的企业,在自身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具有船小好掉头的特点,然而如果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相对较低,公司已经引入很多的投资机构,而这些投资机构各自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那么未来在各项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效率,所以我们需要研究公司的股东结构以判断是否存在这些潜在风险。

如果你只是要进行短期的投机行为,这里所谓的短期投资行为就是在几个月时间内就要获利了结的投资行为,那么你要考虑以下几点:

1、潜在待抛售的股份的情况。在我们拿到股份之后,可能同时市场上也有很多其他的投资者跟你同时也拿到了股份,那么哪些新增股东有抛售意愿,要抛售多少份额,同时也要考虑哪些原有股东,比如投资机构,有抛售意愿,要抛售多少份额。

2、潜在待投资资金的情况。你同样还要预判投资标的在市场上会受到多少潜在待投资的资金的追捧。以上两点实际上构成股票的短期供求方面的关系。

3、流通股本的考虑。流通盘太大的话,虽然市场活跃度相对而言可能很好,但是股票的短期波动性可能会差一些,流通盘过小的话可能无法满足投资需求,存在退出困难,同时也可能面临操控的指责。我们应当综合考虑这些潜在风险。

4、绝对价格。目前新三板最低委托数量是每手1000股,如果股份的价格超过100的话,最低委托也要10万元,因而其流动性必然会受到绝对价格的影响。价格稍低些的股票的流动性会相对好些。

最后,作为做市商,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未来可能影响价差收入的因素。在座的做市商同行可能并不多,但是鉴于政策方面多次表示未来要放开做市业务的牌照,因而各位来自投资机构的来宾在未来可能也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在股票做市之后,我们需要考虑股票的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股票的换手率,股票的交易价差,包括买卖双向的报价价差和实际买卖成交的价差,最后还有价格的波动性,也就是股票价格每天的波幅或者一段时期的波幅,这些因素都与价差收入息息相关。

说完纲领性的投资初衷方面的考虑,接下来继续介绍有关操作方案的考虑,也就是在进入和退出这两个关键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股票获取方面,我们共有4种不同方式:1、原价定向增发。比如前期中科招商18块钱的增发,如果拟能够拿到原始份额的话,那么就可以以18元的原价获得股票。2、溢价定向增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你没有办法拿到这个份额,那么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在负担一些费用或溢价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拿到定向增发的份额,这也属于市场化行为。3、定向的老股转让,在协议方式下或者挂牌之前,你可能跟公司老股东达成转让协议,以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让,老股转让的效率显然要高于定向增发的效率。4、非定向的市场转让,当然你也可以从二级市场上直接买入股票,此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买入目标数量的问题。

相对于股票获取时的多种方式,股票退出的渠道则比较少,主要有两种方式:1、定向的大宗交易,无论是协议方式下还是未来可能引入大宗交易渠道的做市方式下,在目前的流动性水平下想要大规模减持如果不在线下找到找到交易对手方承接股票而强行减持,其难度都相当大,因此定向大宗交易才是合理的退出方式之一。2、非定向市场减持。当然,如果你有足够的耐心并且愿意承担较高的冲击成本,那么也可以选择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

目前的退出渠道只有这两种,因此正如刚刚的嘉宾所说,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目前还没有把新三版作为成熟的退出渠道。我认为,这并不是说这些投资机构不愿意把新三板作为退出渠道,而只是目前新三板还不具备成为退出渠道的条件,未来流通环节得到进一步改善的话,投资机构当然也不会反对把新三板作为退出渠道的。

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三个已做市股票案例,在案例中将继续探讨刚才提到的一些内容。

第一个案例,金达莱(830777 )。

这家公司属于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整体解决方案、投资及运营服务,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环保行业,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将持续高速发展。2013年的每股收益是0.76元,2014年达到1.57元,业绩增长较快。在污水处理方面的兼氧 FMBR技术和JDL-重金属废水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管理层和运营团队在此行业深耕多年,专业能力非常强,因为我们判断其管理团队和运营团队满足我们对团队方面的要求。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合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比较强,前期引入部分投资者,但是我们判断对公司未来的决策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金达莱在做市之后的初始价位30-40元区间,在4月份的时候运行到相对高位,突破100元大关。在自4月下旬开始的下行通道中,这只股票的价格仍然非常坚挺,复权后的价格一直保持在100元左右的区间。在近期的几个大鳄转为做市方式之前,这只股票在所有做市股票当中市值名列前茅,目前的市值也是80亿左右。回过头来看,我们认为这只标的满足我们之前对长期投资的股票的行业和团队的要求,同时其股权结构相对合理,因而我们认为这只股票确实适合作为长期投资标的。

第二个案例,某做市股票。

将这个案例是想跟大家讨论下短期的投资机会。这只股票在做市之前就宣布要进行定向增发,那么在做市之后我们看到做市价格之后,是否可以考虑参与这次定向增发呢?按照之前介绍的几点判断,首先定向增发之前原有股东的抛售欲望并不大,同时在做此判断时市场恰好处于相对活跃的时期,我们判断进入市场的资金还是量比较大的,而这只的股票基本面还不错,应该会受到潜在的投资资金的追捧,流通股本相对适中,绝对价格也比较低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并且参考做市伊始的市场价格,参与此次定增可能会获得相对不错的短期回报。从新增股份即将登记的时刻,伴随整体市场的低迷,股价就开始一路向下,直到最低点比定增价格仅稍高不到10%。从新增股份流通至今,股票的实际换手率属于较低水平,这次定增新增的投资者无法完成退出。这次定增共引入20余名投资者,其中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量多在20万股-50万股区间,很明显是以进行短期的投资行为为目的,期望可以尽快变现让资金流动起来。但是很遗憾客观条件不足以实现计划的短期投资获利行为。

这个什么原因呢?既然我们之前已经分析认为定增确实是个不错的短期投资机会,为什么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我认为之前的分析存在两点问题。1、尽管原来的潜在抛售股份不高,但是此次定向增发引入的投资者的抛售欲望极强,从而导致短期供给过大。2、由于进入市场的资金较多,我们判断有买入欲望的资金也较多,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全部或者绝大多数都在追逐各种定增增发,并没有致力于在二级市场投资,因而实际上二级市场上的潜在资金较少,使得短期需求过小。由此可见,之前对供求关系的分析都存在问题,因而导致预判错误,并最终导致目前的局面。

第三个案例,金宇农牧。

介绍这个案例主要是想说明对做市商而言,如果想要赚取价差收入应当如何评价。这只股票刚刚做市不久,流动股本2700多万股,绝对价格较低。自做市至今共17个交易日,其总成交金额是4300万元,换手率达到60%,这个数据如果进行年化的话相当可观,每天的价格波动也算比较大。粗略计算,这只股票每天的平均成交金额在250万元左右,目前由三家做市商参与做市,因而以2%计算价差的话,平均每家做市商每天可以赚取的价差收入接近8000元。大家可以看看定增公告,我们的初始成本是2元钱,共拿到100万股,如果这只股票可以持续保持目前的交易水平的话,一年两百个交易日算下来,我们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80%。

介绍这个案例想要说明什么问题呢?其实作为做市商,我们更乐于投资这种流动较大,可以通过交易获得稳定的价差收入的做市股票,这样就可以像银行一样赚取稳定的息差收入。我们不愿意抢投资机构的生意,低价获取股票期望股价增值几倍再转手卖掉,这并非做市商在市场中的功能。我们希望回归做市商的本源,以赚取稳定的价差收入为目的选择标的并进行交易。但是目前的规则体系和客观条件还无法实现,我们必须要承担库存股份亏损的风险,本着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我们被迫要将股票增值的收益当成目前主要收益来源,但其实我们更希望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换取稳定的价差收入,让市场参与各方都能够赚到属于自己的利润。按照证监会通知的精神,未来可能允许做市商借券进行做市,或者提供避险工具将这部分风险对冲掉,才能让做市商的角色回归本源,专注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由此,对市场参与各方我有以下粗浅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1、对监管机构的建议。

目前市场的融资功能已经充分体现,之前的统计数据截止5月末今年的总融资额便已突破200多亿,超过的去年全年的总和,今年可能达到去年全年5倍以上。可以说咱们的中小企业只要想融钱,在新三板上就没有融不到的情况,定向增发全部遭到哄抢,即使价格过高,也会有投资机构承接。

然而过分强调融资方面的便利,实际上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侵蚀变会比较严重,因此如何能够综合考虑市场各方利益,在保持当前良好的融资功能的前提下提高市场流动性,是监管机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此,我建议监管机构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以战略性的全局眼光总和考虑相关规则的修订工作,之前传言的修改当前协议转让方式,增加做市转让方式下的大宗交易通道等,都需要纳入全局性的规则修改工作中,当然定向增发方面的规则也需要适当修改,以达到在不影响运行良好的融资功能的前提下,进一步保障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权益。

有人认为放开做市牌照就可以引入增量资金做市,便可以解决二级市场流动性的问题,对此我并不赞同。目前市场并不缺乏资金,缺乏的是目的多样的投资者队伍,因此我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大力引入投资目的各不相同的投资者。当前市场新进投资者中的财务投资者较多,他们主要捕捉的是短期的投资机会。市场上成立的许多私募基金,其主要投向就是想方设法获取定向增发得股份,然后在市场抛售从事短线交易行为。目前的市场上如PE、VC机构这样以中长期持有股票为目的的投资机构还是非常少的。另一方面,目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偏多。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体量相对较大,而且投资理念相对接近,因而与市场目前的交易方式并不匹配,譬如无法单纯在二级市场完成建仓的工作,因而必须要从公司或原始股东处直接获取股份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我们一直强调新三板是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但是市场的交易规则其实并不完全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所以我建议监管机构引入有润滑剂作用的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根据这些,我还想提一点建议就是将做市股票的最低委托数量与股本挂钩,达到某些标准的股票以5000股或者10000股作为最低委托数量,这样与以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定位也比较匹配。

2、对投资机构的一些建议。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我建议大家慎重对待的几种情况:一是流动盘偏小,原因已经说过;二是流动性偏低,尤其是在做市以后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仍然较低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公允程度;三是潜在的抛压偏重,比如参与定增的大多是个人投资者或者以短期投机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的股票,其短期抛压就会比较重;四是没有特定的投资计划而进行定增的公司,许多公司现在都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目的进行募资,实际上这个理由比较虚一些,虽然这有助于市场融资功能,但是实际上许多企业并没有很好的未来规划便已经开始融资。之前的嘉宾也提高过,目前在市场上拿到钱很容易,但是究竟如何能把钱花好还是个学问,目前有些公司拿这个钱买理财或者专门成立基金投资新三板,这里面就可能存在问题;四是存在突击引入财务投资者的公司,譬如在挂牌之前以低价增发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关系户,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需要慎重考虑。

此外对于投资团队,我建议大家慎重对待的几种团队:一是过分关注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的团队,我们希望拟投资的企业在行业和自身业务领域有非常精深的造诣,并且持续关注于自身业务,对资本市场他们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打理,或者相信中间机构的判断,而不是舍本逐末,每天都在考虑股价多少,手头的股份值多少钱;二是构想宏大但超出能力范围的团队,很多企业家乐于描述宏大的愿景,但是实际上要实现这个愿景需要许多的资金、资源和能力的配合,资金或许在这个市场上很好解决,但是资源和能力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具备的;

三是重视短期利益和忽视长期形象的公司,之前有这样的案例,某公司发布定增方案并且客户都缴款之后,发现市场价格上涨了,觉得增发价格偏低就把缴款全部退回,开个会把上次的方案重新否掉,然后涨价重新发布个方案,这种企业过于重视短期利益,却忽视了公司的长期形象,缺乏诚信,这样的团队也需要。

3、对挂牌公司建议。

在座的如果有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秘,希望您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是谨慎的利用融资工具。这包括合理规划融资的节奏,尽量避免刚发过一轮定增没半个月再发一轮定增,尤其是两次定增价格差距还非常大的情况。如果没有合理规划而在短期内利用市场的热度大规模融资,对自己本身的压力九非常大,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合理的规划融资的节奏。监管机构设计的融资规则是要满足中小企业小额、快速、灵活、按需融资的目的,也就是现有需求才能在市场上开始融资。如果我们一味利用市场的行情先把钱融到手再说,那么未来在你真的需要钱的时候可能九未必能融到资了。此外定向增发的价格和规模需要合理设置,通常融资的估值是一轮比一轮要高,如果企业只看到短期利益而把当前融资价格定得很高的话,那么下轮融资的定价就面临很大压力,如果价格下降也会影响企业形象。最后要综合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中短期财务投资者。作为融资方来说,引入的资金最好要做到长中短期合理配置,战略投资者能够给你带来资源和渠道,而中短期的财务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充分交易提高股票流动性,如果融资中只包括其中某类投资者,那后续可能就面临不同的问题了。综上,我建议挂牌公司能够谨慎利用融资工具,充分保护市场大力支持规融资的现状,不要过分利用规则钻空子,把自己未来的路都给堵死。

二是谨慎利用二级市场。挂牌公司要合理规划高管和员工的增持和减持计划,很多创业板公司为人所诟病的就是一上市股东便开始减持和套现,但其实这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因为我们需要创造财富效应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投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有志青年进行创业。但是这种减持的计划一定要合理规划,不要造成踩踏的事故,否则也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信心。于此相对,挂牌公司应当参照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在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以面对市场大幅下探或者波动的情况。

⑥ 新三板股票如何买卖交易

一、开户—充值账户—选股—买入—卖出。
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其实在新三板买卖股票跟A股差不多,但是新三板的投资者开户需要满足100万及2年交易经验,开户准备身份证和银行卡网上办理。

二、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
1、做市转让,对投资者而言,做市转让委托同上海深圳的股票交易委托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不管买入或者卖出,交易对手都是面对的该股票的做市商。
2、协议转让股票,协议转让模式下,有两种委托和成交方式。一种是“成交确认委托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在这种交易委托模式下,交易双方在私下商量好以后,在系统中点对点的成交,通过互相确认委托的方式达成交易,其它第三人无法参与其中。
3、定价委托,定价委托情况下,委托方报出自己的价格和数量后,任何人都可以和该笔委托成交,如果没有成交,在收盘时交易所会把买卖双方的定价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成交。

(6)新三板高管股票短线交易扩展阅读
一、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1、发行制度不同
科创板为注册制,注册企业需经过多伦问询,注册审核流程较为严格,对企业市值、营收、净利等指标的要求也较高。
新三板注册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后,全国股转公司会有针对性的提出询问,注册审核流程相对较为宽松。对企业的硬性量化指标仅需经营满两年。

2、交易方式不同
科创板为上交所,属于场内市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较为类似,交易方式包括竞价方式、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多种方式,股票成交量和流动性较强。
新三板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属于场外市场。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无公开发行环节,股票成交成交量小,流动性相对较差。

3、对投资者要求不同
参与科创板的个人投资者要求具备两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总资产要达到50万元,投资门槛较高。
新三板对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则更高,不仅需要具备两年以上投资经验,日终证券类资产还要达到500万元以上。

⑦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何时,如何能变现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⑧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三:短线交易的规制

短线交易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法》所禁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下短线交易规制的相关内容。

短线交易的界定

短线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新《证券法》第44条第一款有着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容易与内幕交易相混淆,不过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线交易的主体为公司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在范围上要比短线交易的主体更为广泛。此外,内幕交易的核心是强调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线交易则强调特定主体在短期内买入股票再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再买入,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短线交易的规制目的

从《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实践来看,对短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

其一,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证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证券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任由公司内部主体利用特定身份所获取的信息优势来进行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会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实现证券交易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内部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较多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这些主体在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上具有极大便利,如不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则其可能操纵市场,谋取不法利益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主体的证券交易数量和频率进行限制。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第44条不仅将“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短线交易的规制范围,而且将“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规制范围,这实际上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人员也纳入到了短线交易的规制。

第二,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新《证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一并纳入短线交易规制,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

第三,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短线交易的客体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比如可转换公司债等。

第四,增加了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在原《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之外,新增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这为做市商等机构在未来交易实践中适用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第189条将原《证券法》规定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提升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加重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

综上可知,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是较为全面的,这为将来短线交易的法律适用及监管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来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⑨ 高管股票买卖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2009-09-11来源:

1.《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内容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④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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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一张纸上的规定!!

就像中国式过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减持的消息那时候也正是高管机构建仓的时候!!

就像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