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在上海上市和在深圳上市有什么区别
深圳和上海区别在于是两个独立的证券交易所。两地的股东帐户卡不必全部拥有。拥有上海的就可以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里的股票,同样的,拥有深圳的就可以投资深圳交易所的股票。你可以把他们看成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但是从事同一行业。
上海A股和深圳A股区别:
1、板块不同:沪市只有主板与B股;深市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B股。
2、股票代码不同:沪市主板是60开头,B股是900开头;深市主板是000开头,中小板是002开头、创业板是300开头、B股是200开头。
3、B股标价不同:沪市是以美元竞价;深市是以港币竞价。
4、交易制度不同:基本的交易规则是一致的,差别在于收市最后3分钟(14:57-15:00),具体在于沪市的交易规则是连续竞价;深市的交易规则是集合竞价。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正是由于深市存在最后3分钟的集合竞价,新嘉联(002188)在2012年5月23日全天走势很平淡,但最后3分钟由于集合竞价导致以跌停价报收。
5、托管不同:沪市是采取的指定交易,也就是你在设立证券帐户的时候要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委托对象;深市则采取的“自动托管,随处通买,那买那卖,转托不限”
6、股本不同:沪市以大盘蓝筹股为主,满足国企上市的政治任务。深市主要是中小盘。
『贰』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认为哪种制度更好为什么
一、我国股票上市制度的历程
(一)“额度管理”阶段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审批制由此确立。在这种制度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据经济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大体的股票发行数量,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由计委合理分配给各地。这个阶段按股票面值计算的发行额度共有105亿元,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对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700多家企业发行,筹集资金4000多亿元。
(三)“通道制”阶段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陆续实施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取消审批制,正式实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实施,改变了行政机关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发行股票的风险,同时具备了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权利。
(四)“保荐制”阶段
2003年12月,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种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具备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予以发行证券,并对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担保,保荐人具有连带责任,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及上市后的一段时间。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证券公司、609人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健机构代表。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点
在核准制下,拟发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并且必须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规。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双重审核较为严格,发行的股票质量高;维持证券市场的高品质和秩序,防止劣绩股进入,保护投资者权益。其缺点也较多,一是审查程序繁琐,牺牲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其二是允许上市的大多是资金基础雄厚的大企业,不利于新兴企业的发展;其三是监管机构审查使众多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削弱自主判断的能力,容易忽视股市风险;
『叁』 哪种股票上市制度更好,为什么
哪种股票上市更好?无论是对民众更有利的,更可以看出的
『肆』 股票交易制度的类型有哪些
1、股票T+1交易制度:
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当天无法取出,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取出;
2、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
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的进行;
3、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系统。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场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投资者之间并不能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证券或向做市商卖出证券。
『伍』 新股上市首日是实行T+1还是T+0的交易制度呀
仍实行T+1交易,和上市第几天无关,实行T+0的只有权证和债券
另外,在股票里面,只有你在之前持有那个股票的情况下才能实行T+0
『陆』 上海股票交易规则与深圳股票交易规则有什么区别
沪深股市股票交易规则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这些费用按收取机构可分为证券商费用,交易场所费用和国家税收.目前,投资者在我国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所挂牌的A股,基金,债券时,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1 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制服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来计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一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一元收费。
2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向券尚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佣金起点为10元;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深圳基金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佣金;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饿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3 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同意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此项税收。
4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做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5 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祥见下表:
『柒』 股票发行两种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