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时所持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高管的,如果是要减持的话,必须要离职半年以后,如果是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还是提前公告。
㈡ 员工入股离职时股份怎么处理
一、正面回答
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二、法律依据
《股权管理办法》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员工入股注意事项
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系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陆光先生认为入股意即:“雇主协助被雇人取得本事业单位发行的部分股权,缩短雇主与被雇人间对立的距离。”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员工以自己的资财,依计划可选择购置服务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现金增资股,或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服务公司上市股票,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则认为入股系指“劳工以其所获得的红利或平时储蓄存款,购入企业单位的股票,使劳工与企业单位发生休戚与共的关系”。
㈢ 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1、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他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他的股东权利,即使他辞职不干了还是一样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拓展资料
1、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4条,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2、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3条决定,废止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㈣ 华为持股员工离职退股吗
华为持股员工离职退股
华为员工辞职后不可以拥有华清巧散答氏为股份,根据公司内部规定退股。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
对于华为员工持股这个事情一直是大家羡慕的一件事情,作为一家非上市公司,华为实行的是员工持股制度,其中任正非本人持股1%左右,而员工工会代替员工持股99%左右。 华为目前拥有18万名员工,研发人员有8万多人,有将近9万人持股。华为员工持有虚拟股,可以获得分红,享受到净资产增值收益。国家规定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就可以退休,但是对于体力繁重的从业者,男性55岁、女性45岁就可以退休了。华为公司员工持股99%,几乎每个员工都是公司的主人,为自己奋斗努力。那华为的员工,一旦离职之后就不能够再持有华为的股票了,除非是自己购买
华为员工股不是真正的股份。华为工作8年以上,年满45岁,可以申请退休。或者,不满45岁,但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退休流程不复杂,也不难走。退休后,可以选择保留股票或者赎回。保留股票目前没有期限一说。公司曾经的确有不让退休员工保留股票的声音,但被任总一句“你以后也要退休的”否决了。 毕竟华为每年都在不断发展壮大,员工退伍越来越多,华为总不可能完全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增加员工的持股股份,这里面肯定是有一部分股份是通过离职员工的退出以及退休人员的退出,释放出一部分股份出来的,所宽悉以我觉得华为对退休人员的持股处理可能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保留股份,但是有部分股份会要求退出来释放给新的员工。
㈤ 公司员工持股股票辞职之后公司能够将员工的股票兑换么
公司员工持股股票辞职后,公司可以将员工的股票购汇。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㈥ 员工持股 离职必须退股
法律主观:
公司能否强制要求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公司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此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除非得到离职员工本人的认可,否则,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离职员工退股。3、股份合作制公司有所不同在股份合作制公司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公司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祥迟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公司出资人。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合作制公司职工因退休离开公司后,其不再具有公司劳动者的身份,理应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资格。二、强制出让股权的受让——谁来继受员工出让的股权?离职员工的股权退出,一般认为有两种操作方式:公司回购和其他股东受让。“其他股东受让”方式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其主要遵循的是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是“由公司回购”,该如何操作?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毕纳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手宴没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三、强制出让股权的对价——如何确定出让股权的受让对价?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对价问题,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所谓“从法定”,是指如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格或计价方式,则通过审计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以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