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先锋新材的企业简介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重要提示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6号文核准。先锋新材的股票代码为30016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400万股,即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3、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1年1月4日),参与申购的投资者须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中投证券)将于2010年12月27日(T-5日,周一)至2010年12月29日(T-3日,周三)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现场推介和初步询价,符1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的询价对象方可自主选择在北京、上海或深圳参加现场推介会。
5、本次网下发行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界定的询价对象条件,且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并已向协会报备的推荐类询价对象。
6、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配售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由询价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报价。询价对象应按规定参与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截止日2010年12月29日(T-3日,周三)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1)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8、为促进询价对象认真报价,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及中投证券研究所对发行人的合理估值区间,主承销商将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和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均设定为80万股,即配售对象的每档申报数量必须是8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报数量。
10、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400万股,则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有效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进行网下配售,首先由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对资金有效的配售对象按照其最后一次录入初步询价记录的时间顺序排列,然后依次配流水号,每个配售对象获配号的个数等于其有效申购量除以80万股。然后通过随机摇号,确定5个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配售80万股。
11、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其申购数量应为该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报数量,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承销2商将统计违约情况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的具体报价情况将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进行披露。
14、回拨安排:若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将由主承销商推荐的投资者认购。如发生回拨的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5、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网下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而中止: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发行,并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工作安排日期工作安排T-6(2010年12月24日,周五)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向书等其他文件上网披露T-5(2010年12月27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现场推介(上海)
3T-4(2010年12月28日,周二)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现场推介(深圳)
T-3(2010年12月29日,周三)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现场推介(北京)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T-2(2010年12月30日,周四)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刊登《网上路演公告》T-1(2010年12月31日,周五)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路演T(2011年1月4日,周二)
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帐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网下发行配号T+1(2011年1月5日,周三)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网下发行摇号抽签T+2(2011年1月6日,周四)
刊登《网下摇号抽签及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发行摇号抽签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T+3(2011年1月7日,周五)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网下申购缴款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推介安排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0年12月27日(T-5日,周一)至2010年12月29日(T-3日,周三)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的现场推介,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推介时间推介地点2010年12月27日(T-5日,周一)
9:30~11:30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宴会厅I厅(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2010年12月28日(T-4日,周二)
9:30~11:30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楼香格里拉一厅(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88号)
2010年12月29日(T-3日,周三)
9:30~11:30北京洲际酒店五层西安厅(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1号)
三、初步询价安排1、本次初步询价由中投证券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应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应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所有操作负责。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T-5日,周一)至2010年12月29日(T-3日,周三)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询价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
3、初步询价时,每个配售对象最多可以申报三档价格,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同时每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8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8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80万股的整数倍。所有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400万股。
4、确定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的规则如下:
假设某一配售对象申报了三档价格分别是P1、P2、P3,且P1>P2>P3,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Q3,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P。
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若P3≥P,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Q3。5、配售原则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为80万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400万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发行,并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2)如果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400万股,则所有有效申购股份足额获得配售。
(3)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400万股,则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有效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并由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按56每80万股确定一个申报号,然后通过随机摇号,确定5个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配售80万股。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号规则:系统对资金有效的配售对象按照其最后一次录入初步询价记录的时间顺序排列,然后依次配流水号,每个配售对象获配号的个数等于其有效申购量除以80万股,无法整除的,余数不配号。
6、配售对象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配售对象未在初步询价截止日2010年12月29日(T-3日,周三)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收付款银行账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7、询价对象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询价对象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者导致股份登记错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⑵ 先锋新材股权质押解除利好还是利空
不构成利好或利空。公司经营性质和业绩没有变化,按照原有趋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