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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价格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5-19 11:59:19

❶ 确定新股票发行价格时计算方法有哪些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因此,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价格确定方法如下:
市盈率定价法
市盈率定价法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发行人的盈利情况计算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成长情况拟定其市盈率,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一种。

净资产倍率法
净资产倍率法又称资产净值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公司拟募股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
以净资产倍率法确定发行股票价格的计算公式是: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数。
竞价确定方法:
竞价是指通过市场运营机构(或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卖方或买方参与市场投标,以竞争方式确定交易量及其价格的过程。在电力市场中,通常用bidder表示买方投标者,用offer表示卖方投标者。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
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每股净值*20%+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

❷ 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哪几种

1. 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的出售价格。受公司业绩及预期增长表现、行业特征、股票市场状况和股票售后市场运作等因素的影响,股票的发行价格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为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可信,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允许折价发行。

2. 股票的市场价格 股票的市场价格又称股票的市价,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由于股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供求和价格的变化不是偶然的,而是各种决定股票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经济学中的“价格由价值决定”这一定律,理论上来讲,股票的市场价格是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的。

❸ 股票发行价格是什么时候确定的

我国A股自05年起开始实行询价制度,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你所说的一不属于询价阶段,只是出于发行审核时的步骤需要所确立的一个大致发行价格。之后通过向机构投资者的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而后再由投标决定出真正的发行价格。有时这个真正的发行价格和招股计划书上的价格是会有一定的差距的。

❹ 股票发行的价格如何确定

股票发行的价格有三种确定方式:第一,平价发行,又称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面额作为发行价格。

第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

第三,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票。

这种方式很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

❺ 股票发行价格如何计算

一、发行价格1400。解释如下

债券的话主要是看公司的信誉和质量,以及当下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等因素1000万分成一万份了,既然是发行价格肯定是单位计算的,每张面额大都是一千元的。这个只能通过计算出终值来与一千进行相互的比较来确定发行价了每张债券终值:1000+(1000*10%*5)=1500。用市场利率计算下那结果就是1400,价格的确定与发行债券方式是紧密相连的。

二、股票和债券不一回事,请不要混淆!!!!!!!!!!!!!!!!!!!!!

(5)股票发行价格有哪些规定扩展阅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❻ 首发新股发行时流通股的数量和价格有什么规定

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网下向机构配售,一部分是网上向普通投资者发行。前者一般有3个月的限售期,后者则是直接流通。
法因数控目前流通的2920万股,全部是网上发行部分,除此之外,还有600万股要等到3个月后才变成流通股。它发行前的股份是14500-2920-600,大该是1000万多一点。具体可以查一下它的上市公告书。

首次发行流通股,不得低于发行后全部股份的25%(但是总股数在4亿股以上的,不低于10%就可以了)。这是发行的下限。上限没有明文规定,不过肯定不能超过发行后全部股份的50%.多留些在手里,以后可以慢慢发,做再融资。

❼ 股票发行的规定和条件

发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❽ 股票发行价格有几种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如何确定

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

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溢价发行股票作了规定,即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❾ 股票的一般开始发行价格是多少

上市公司的不同 所以股价也会有所不同!!!!

多数新股申购成功都会赚到钱,但申购成功机会不大只有千分之几.

一、关于开户。包括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在申购前必须先开户,沪市新股申购的证券帐户卡必须办理好指定交易,并在开户的证券部营业部存入足额的资金用以申购。

二、关于申购数量的规定。交易所对申购新股的每个帐户申购数量是有限制的。首先,申报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须是1000股或者其整数倍;其次申购有上限,具体在发行公告中有规定,委托时不能低于下限,也不能超过上限,否则被视为无效委托。

三、关于重复申购。新股申购只能申购一次,并且不能撤单,重复申购除第一次有效外,其他均无效。而且如果投资者误操作而导致新股重复申购,券商会重复冻结新股申购款,重复申购部分无效而且不能撤单,这样会造成投资者资金当天不能使用,只有等到当天收盘后,交易所将其作为无效委托处理,资金第二天回到投资者帐户内,投资者才能使用。

四、新股申购配号的确认。投资者在办理完新股申购手续后得到的合同号不是配号,第二天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也不是配号,只有在新股发行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办理交割手续时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才是新股配号。投资者要查询新股配号,可以在T+3日到券商处打印交割单,券商也会在该日将所有投资者的新股配号打印出来张贴在营业部的大厅内,投资者可以进行查对。一部分券商还开通了电话查询配号的服务,投资者也可通过电话委托在查询新股配号一栏中进行查询。另外,上交所和深交所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股申购查询声讯电话服务,沪市查询电话为021-16893006,深市查询电话为0755-2288800。 新股配号是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号码不间断。每个股票帐户在交割时只打印一个申购配号,同时打印有效申购股数,例如,交割配号为10003502,有效申购股数为5000股,则该帐户全部申购配号为5个,依次为10003502,10003503,10003504,10003505,10003506。

五、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时间。根据新股申购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申购款于T+4日返还其资金帐户,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于申购新股后的第四个交易日使用该笔资金。

六、如何确认自己是否中签。投资者在T+3日得到自己的配号之后,可以在T+4日查询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由主承销商刊登的中签号码,如果自己配号的后几位与中签号码相同,则为中签,不同则未中,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另外,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在T+4日解冻,投资者也可以在该日直接查询自己帐户内的解冻后的资金是否有减少或者查询股份余额是否有所申购的新股,以此来确定自己是否中签。

七、新股申购T+4日交割单显示“卖出”。申购新股后T+1日券商打印的是“买入”交割单,T+4日券商将资金返回投资者帐户交割单打印的是“卖出”申购款,如申购成功则打印“买入”某股票1000股,这里的“卖出”申购款与通常的股票买卖含义不同,它是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返还投资者申购余款的一种形式。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新股5000股,中签1000股,则在T+4日交割单上显示“卖出5000股”和“买入1000股”。

八、证券代码的变更。沪市新股申购的申购代码是730XXX,申购确认后,T+1日开始投资者在帐户内查到的是申购款740XXX,新股的配号是741XXX,如果中签,T+4日后投资者帐户内会有中签的新股730XXX,该股上市交易的当天,证券代码变更为600XXX。 深市新股申购代码为0XXX,其申购款、配号、中签新股直至上市后代码均不变。

九、新股申购期间指定交易变更。如果投资者在某天申购了新股但又撤销了指定交易,则该投资者的新股数据会传送给申购席位,投资者应在原申购席位上进行查询。

十、新股申购不收手续费。根据两个交易所的规定,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但可以酌情收取委托手续费,上海、深圳本地收1元,异地收5元,大多数券商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收取这项费用。
参考资料:http://www.kingvp.com/jinri/caijing/gupiaorumen-xingushengo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