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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操纵股票价格

发布时间: 2023-07-01 21:37:54

⑴ 操纵股价怎么界定标准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1、每股收益就是每一股股票的盈利,股价是指股票的交易价格,一般来讲,每股收益越高股票价格越高。

2、股价是指股票的交易价格,与股票的价值是相对的概念。股票价格的真实含义是企业资产的价值。而股价的价值就等于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

3、理论上每股收益高的股价相应会高一点,但如果在投机气氛浓的市场就不一定。在很多场合,股价所反映的是市场对该股票的预期,就是所谓的什么概念、什么机会等等。关键的还是机构和大户的操纵。另外,在国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收益好的不一定就分得多,也导致了每股收益与股价的关系体现得不是很突出。

4、从表面上看每股盈利和每股收益表面上是一样的,但这两个词有根本上的区别,区别在于,所谓的每股收益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

5、每股税后利润突出了分摊到每一份股票上的盈利数额,它是股票市场上按市盈率定价的基础。如果一家公司的税后利润总额很大,但每股盈利却很小,表明它的经营业绩并不理想,每股价格通常不高;反之,如果每股盈利数额高,则表明公司经营业绩好,往往可以支持较高的股价。

6、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是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

⑵ 每个股票的涨和跌是某个人或者公司操控的吗

是钱多那位控制的,股票的价格是拿钞票堆出来的。股票的下跌是拿股票砸出来的。就这么简单

⑶ 操纵股价违法吗

法律分析: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空老耐获得巨含消额盈利,通过控斗春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⑷ 股票涨跌的主要因素是机构操纵吗

短期(指1至两年)来看,股价的确受到人为的干扰,也有所谓的庄家潜伏其中进行操纵;但是长期(指五至十年)来看,股价涨跌完全是由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决定。
一家业绩超乱的公司股票,在某些操纵者鼓吹的题材、概念、造假的蛊惑下,也许会在短时期内暴涨,可是时间一长,公司全身的“脓包”破裂,股价自然也会狂跌不止。例如历史上著名的银广夏、红光实业、绿大地等等。
一家持续盈利能力强劲的公司,可在十年甚至几十年中保持强劲的盈利能力,从而给股东创造财富神话。例如美国的微软、沃尔玛;中国的万科、苏宁电器、深发展(现名平安银行)等。
截至今天为止,万科首日上市买进的投资者持有至今天,财富增长了265倍;苏宁首日上市买进的投资者持有至今天,财富增长了107倍;深发展首日上市买进的投资者持有至今天,财富增长了74倍。这一切增长都来自于公司的自身持续盈利,而不是股价的大涨。

所以股票涨跌的核心因素就是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而不是其他表象的东西。

⑸ 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如何处罚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价交易注意事项

在股市中,如果刚被套的时候割肉只用损失少许,可到头来实在是顶不住了再割肉,反而损失了不少。当本应持股待涨时却仓皇卖出,获利甚微。持这种心态投资股票,通常结果总是亏多赢少。

股票不是涨就是跌,涨与跌的机率各占一半。赚钱时除了弥补损失之外还有盈余,这样才能立足于股票市场。假如在做出错误操作后却苦苦支撑,最终只能赔钱。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北青报:对操纵股价行为要重拳惩治

⑹ 简述操纵股票价格及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⑺ 股票的涨跌主要是什么操控

1、目前大部分股民认为股票的涨跌是由庄家操控的,也就是机构主力操控股票涨跌的。股票的涨跌有宏观面及基本面的原因,主要的还是资金面或者受主力的关照程度。 在股市上,只要股民拥有的资金或股票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就能令股价的走势随心所欲,从而控制住股价以从中渔利。如沪市的某上市公司曾经在一天之内将自己的股价炒高了一倍,而更有甚者,深市的一家券商在临收市前的几分钟之内就将某支股票的价格拉高一 倍多,所以股价是某时段内资金实力的体现,散户股民对股市的这种操纵行为应多加提防,而不宜盲目跟风,以免吃亏上当。
2、目前,机构主力操控股票涨跌的过程是:机构主力操盘手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对大势和政策面进行详尽的研究,进而对项目进行详尽细致的策划。这好比一座大厦的建设,先要作出详细的施工图纸,安排大厦的高度、结构及施工进度。大方向定住之后,无论如何施工,都必须以施工详图为依据,在真正的施工过程中可能有一些灵活变通之处,但是绝对不能偏离大方向。作为主力操盘手也是这样,在项目每一个细节的运作上,他应根据市场人气状况选择对应的手段,在不影响该项目大的运作框架下,力促将该手段发挥到淋漓尽致,以达到运作之目的。比如在股价处于高位时,应充分调动市场人士的贪婪心理,打开他们的想象空间;在股价处于低位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人士的恐惧心理,让他们感觉到股价还有充分的下跌空间,迫使他们交出廉价的筹码。
3、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行为能以得逞,其原因就是中小散户的直线思维,即看到股票价格上涨以后就认为它还会涨,而看到股价下跌时认为它还会跌。而机构大户将股票炒到一定价位必然要抛,将股价打压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买。

⑻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第一种是常用的逻辑推演规则,第二、三种出现在适用第一种规则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或是法律对某类行为施予特别制裁的情况下。由于运用后两种规则减轻了检控方的举证责任或是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
此外,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即可能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执法者的主观裁量可能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执法者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自由裁量对倒行为是否是构成影响的实质性因素,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法所要规制的市场操纵行为。

⑼ 股票的涨跌是由机构控制的吗

当然是内在价值决定了,不过这个内在价值无时无刻都在变动:
1,在某一时期,当一只股票的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时,就会有一部分先知先觉的人买入,股价就会上涨,然后就是一大群后知后觉的人发现再跟着买入,股票就会大幅上涨,形成抢购。
2,反之,如果大家觉得一只股票有严重的价值炒作泡沫,就会卖出,股价就会下跌,卖的人多了就会造成股灾。
3,还有一种特例就是庄家(可以控制大资金的人或集团)造假,和上市公司合谋欺骗股民,做假帐或假消息,造成虚假的股票价值升高来拉升股票;或者放出虚假的亏损消息使股票下跌,使散户股民卖出股票,他们好在便宜的价格买入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