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股权激励行权价格
不少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行权价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以这个价格买进公司股票,这个价格在很大程度是那是公司的目标。具有期权的管理人员只有努力把公司经营好。让股价超过行权价格,他才能赚钱。股价在股权激励的作用下,现实股价会在多方面努力下远远高于这个价格。
扩展知识;根据薛中行创立的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在期权类股权激励中,员工为取得股权需要支付行权价格,即在授予时约定的,激励对象未来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员工购买期权时,是寄希望于未来公司股权价值高过此时约定的行权价格,此时,员工购买的期权的价值会通过公司未来股票价格和彼时约定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表现出来。
既然员工的逻辑是,价廉物美,还可获取长期收益,而企业的逻辑是,员工未来会给企业带来的增益,以及长期与公司共同创业的稳定,那么,即使员工需要出钱,这个价格也应当按照公司股权市场价值的合理折扣价购买期权。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如何确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因为涉及公众股东的利益,所以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5、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6、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7、为了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㈡ 内部激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未来某一确定时刻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员工可以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股东为达到所持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的股权激励。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代表股东与以经营者为首的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当激励对象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或因为业绩增长、公司股价有一定程度上涨。
公司以一定优惠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或授予其一定价格在有效期内购买公司股票,从而使其获得一定利益,促进激励对象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
(2)股票激励行权价格股东大会扩展阅读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证监会对发行股份要求比较严格,因此,中国一直缺乏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政策环境。
2005年以来,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且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
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况下可以收购公司股份,这为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提供了政策、法律环境。截止2008年底,30余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获批。
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中国式股权激励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