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行股数如何算 股本/面值
总股本
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
流通股
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全流通股份来说总股本=
流通股本
。
总股本-
非流通股
本=
流通股
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
国家股
、
法人股
、
内部职工股
(未上市的)、
外资股
(
B股
)等。
总股本
的大小与股价的关系:总股本大的话,而且非
流通股
本小的话,庄家就不易控盘。该股不易成为黑马。相反,总股本小,而且非
流通股本
相对来说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庄家很容易吸筹建仓,能快速
拉升
股价,成为黑马的机率较大。如果在没庄家的介入的前提下,股本大的
价格波动
相对股本小的价格波动要小一些。
股本指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权益,多用于指股票。
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份总数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
溢价发行
;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
折价发行
;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
资本公积
"科目。
分类:
额定股本
:
公司章程
设定的可以合法发行的最高股本数额。
已
发行股本
: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数额。
发行在外股本: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并一直持有股本数额。
库藏股: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但由公司收回尚未注销的股本数额。
已
认股
本:投资者根据合同分期认购但股款尚未全部缴入的股本。
B. 为什么不能按面值申购股票谁能面值申购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通常是不相等的。发行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
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
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
根据《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公司法》第131条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对投资者和发行人乃至承销商都有直接关系。发行价高,对发行人来说,可以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降低筹资成本。但是,对投资者来说,发行价太高,则意味着投资成本增大,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购买热情。对承销商来说,发行价格过高,增大了承销商的发行风险和发行工作量。因此,证券法规定发行价格确定的原则是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没有规定具体界限,至于溢价到什么程度,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在争取发行成功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适当的价格。同时,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规定股票溢价发行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价格予以核准,防止溢价发行畸高影响到股票发行以及上市的正常秩序。这个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下,还是必要的。
溢价发行是债券发行的一种价格选择。优点是它不仅让发行者获得按票面金额计算的资金,而且给发行者带来额外的溢价收入,甚至使发行收入大于到期按面值偿还的本金支出,增加了发行收入,为发行者提供了在不增加债券发行数量的条件下获取更多资金的途径。但是,它要求发行者信用较高,同时,溢价发行债券利率较高,发行者到期偿还时将支付较高的利息。
溢价发行在股票发行中更为常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不准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这样,股票只能采取溢价发行或平价发行。西方流行的时价发行是最典型的溢价发行。所谓时价发行,就是以已发行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新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出售新发行的股票。时价是指以每天变动的股票价格为基准来确定的发行价格。这个价格的最终确定,还须考虑公司信誉和发行的数量等因素。时价发行的溢价部分属于股东。时价发行对筹措资金十分有利,能减轻公司的股息负担,并能取得成本较低的资金。但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时价发行一般都附有十分严格的条件。
C.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面额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是股票
股票面额最低时1块钱,中国不支持折价发行,支持溢价发行和平价发行。我个人认为是由于以前国内A股以国企为主,如果折价发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D. 公司上市有哪些要求
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条件 :
法律允许上市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与债券两大类。除政府公债等豁免证券按主管机关通知,可直接于交易所买卖外,股票与公司债券上市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由其发行人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审查,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上市。
1、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 请问中国证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系统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
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
织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
券的状况;
4.公司的历史沿革;
5.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发起人或发行人简况;
7.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
明;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
股数额;
10.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
况;
16.其他重要事项。
七、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八、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九、申请上市的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法人股内部流通试点的书面文件(适用于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债券(含国家银行债券)上市,其发行者须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券获准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上市申请
批准后填写);
2.债券发行情况;
3.企业有关其债券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5.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
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除外);
六、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节 上市的获准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受理上市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二十九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样式送中证交存验,无券发行者,必须向中证交缴存承销协议或登记公司证明文件(登记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3.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上市公司在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后须与中证交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四节 上市的暂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证交可暂停其有价证券上市,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
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三、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其财务报告和呈报中证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者;
七、违反政府法令及中证交规定或不履行上市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问题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情况;
十、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证券主管部门决定暂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复上市,由中证交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通知上市公司,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上市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后中证交可终止其上市;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第三十八条 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中证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证券商接受委托准则
第一节 委托契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参加中证交交易系统后,方可接受委托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委托。证券商参加交易系统的办法,详见中证交颁布的证券商管理暂行细则。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受证券买卖委托前,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并据以开办委托人的资金户口、证券托管户口和股东编码。未办妥委托契约者,证券商不得受理其证券买卖委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证券商须交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委托人亲自签订委托契约。
委托人为法人的,证券商须要求其指定买卖证券的授权人(自然人),并交验委托人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开户银行帐号,其为法人者还应载明法人名称、地址。
委托契约应认定中证交规章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契约:
一、未成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合格证明者;
四、曾有证券交易违约记录,至今未满三年者;
五、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证券主管部门通知停止买卖证券而未满五年者。
第四十三条 委托契约的有效期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契约时,证券商应了结委托人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并与委托人在委托契约书上签署撤消委托契约意见,委托契约随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或委托人,因违反有关法规、交易系统有关规则和委托契约情节严重者,在出具有效证明,并了结双方债权债务有关事宜后,委托契约自动失效。证券商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中证交。
第二节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价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买卖委托单(简称委托单)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
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F.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算法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其中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发行价-面值)*发行份额。
拓展资料: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注册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不会出现资本溢价。而当企业重组并有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1、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属原投资者的权益,但没有转入实收资本。如果新投资者一旦加入,则将与原投资者共享该部分权益。
这显然不公平合理,因此为了补偿原投资者的权益损失,新投资者如果需要获得与原投资者相等的投资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资者在获取该投资比例时所投入的资本更多的出资额,从而产生资本溢价。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一个企业从创立、筹建、生产营运,到开拓市场,构造企业的管理体系等,都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但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出于会计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和会计稳健原则等的考虑,企业不能够确认自创的商誉。
因此,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并没有体现因自创商誉而使企业所有者财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资者加入企业,将毫无疑问地会分享到自创商誉的益处,那么新投资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投入资本,以补偿原投资者在自创商誉收益权方面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也会超过其按投资比例在实收资本中所拥有的部分,从而产生溢价。
3、其他原因
在企业重组活动中,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新投资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税优惠等原因,也会导致其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投资比例所享有的份额,从而产生资本公积。
G. 股票为什么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又称折价发行。因为:
1、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实际上就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有负债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这种发行价格会使公司实有资本少于公司应有的资本,致使公司资本中存在着虚数,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
1、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
2、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1、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2、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3、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4、国际市场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是: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每股净值×20%+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
H. 为什么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
答:因为是法律规定的
按证券法规定,股票可溢价发行,也可平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即股票发行价格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也可等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的发行价格由证交所专家根据上市公司申请和上市部资产评估综合给出的一个比较合理比较稳定的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该发行价格上市部所募集资金将不利于该公司发展,而高过票面金额过多则会形成泡沫结构,不利于社经济制度的建设,所以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I. 股票发行价格和股票票面金额是什么意思有何联系
这个问题是与证券发行相关的问题,应该是股民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了。这个问题我希望用百姓的大白话来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很多专业术语说之后你还会稀里糊涂的,呵呵,抱歉了!
1、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发行股票的公司在一级市场(也叫作发行市场),也就是在上市开盘(老百姓说的炒股,发行是指可以炒股之前,还没有到达证券交易所)之前的价格,一般老百姓股民说的发行价格是指认购新股(股民中签知道吗?)的时候的价格,其实主要是指在公司准备上市发行股票时,在还没有正式登陆证券交易所之前发行的价格统称为交易价格,因为没有登陆证券交易所公开流通的市场为一级市场也就是发行市场,这时候的价格也就叫做发行价格。
比如:建行上市前引进的摩根士丹利等大型的国际投资银行所购买的(对于建行来说就是发行)价格就是后来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时候发行给的老百姓股民中签的价格更低。有前面的朋友说的特殊的也有0.1元的,这种股票不是是为了降低股价,方便中小投资者购买。而是指公司发行的股票的面值设定而已,发行价格是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细则》《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等等一系列的证券相关法律规定的,通过多询价(指向多家国家规定有资格参与询价阶段的认购对象,也就是具备资格的投资机构总结出来的,准备公开发行前给股民中签的价格),也就是指上市公司与主要的认购商(具备资格的询价机构对象)之间达成的一个股票的协议价格,这个价格包含了股票的未来成长值,一般高于面值。
2、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发行股票的公司设定的每股股票的面值,就像邮票一样,有的50分每张的面值,但是集邮的可以买50元甚至2000元每张,不是前面朋友说的一般来说就是你买入后股票每股的价值,而是发行股票的公司为了设定公司的总股票数量(也就是总股本)做出的每股的面值规定而已,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面值都是一元的,所以说股份公司上市时有多少股本就有多少股票,特殊的也有0.1元的,像紫金矿业例外(这个是我们国家控股的超大型金矿,也是第一家上市的黄金矿业公司),它的每股股票的面值是0.1块,它是公司股票的每股最低的价格但不是价值。
3、股票发行价格和股票票面金额(股票面值)之间的关系:公司股票的面值一般来说,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直接的关联,因为国家的证券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都是1元,所以很多人会忽视这个问题;如果每股的股票面值比这个1元钱高,那么它的基础价格就提高了,这个是股票的基本要素,票面金额不是决定发行价格的高低得主要因素,但是有基本的前面说到的基础关联关系,票面价格提高了发行价格也就相应会提高一些;股票的发行价格主要是看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为投资者带来的盈利多少,也就是说这支股票的价值了,具备投资价值就是指它能盈利,股票的盈利能力越高(每股分红的钱越多)那么它的价格肯定就越高,正所谓投资——投资于未来就是为了投资之后未来要赚钱才行的,不是吗?
希望罗嗦了半天,也绕了半天将你要问的三个问题给讲清楚了点,只要能让你明白和理解意思就OK了,如果需要概念性的理论化的知识建议你去看看有关证券方面的理论教材。
J.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对不对
股票发行价格只能等于或者高于票面金额,不能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